黑政办发〔2012〕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人社厅、财政厅、编办、审计厅《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2日
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
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意见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省编办 省审计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黑政办发〔2012〕40号)精神,加快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促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现就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以下简称市级统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统筹安排、协调发展、完善措施、规范管理、稳步推进的工作思路,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确保全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市级统筹工作要坚持政府主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坚持政策统一、基金共济、分级管理和运行一体的工作模式,增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坚持区域协调发展,提高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自2012年起,在全省行政辖区内(封闭运行的行业系统除外)统一实行市级统筹,实现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和缴费费率、待遇标准和费用结算、经办流程和业务标准、基金管理以及政策和信息系统管理的统一,确保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监控的功能和水平切实得到有效提升。
四、时间进度
2012年9月底,各市(地)(含绥芬河市、抚远县,下同)做好市级统筹的前期准备工作;2012年10月底,各市(地)全面启动实施市级统筹工作,力争今年年底前实现市级统筹,为省级统筹奠定工作基础。
五、统筹模式
实行市级统筹,就是要在同一统筹地区统一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缴费基数和比例、待遇标准、业务规程和信息系统。有条件的市(地)可统一基金管理使用、规范公务员医疗补助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
(一)统一政策。从实施市级统筹之日起,各地要在统一执行国家和省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框架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从实施市级统筹之日起,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等统一按市(地)制定的标准和办法执行。缴费基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标准设定。
对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基本医疗保险费预算的单位,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列入预算,并按时拨付到用人单位,再由用人单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不得由财政部门直接划拨。
(三)统一待遇标准。从实施市级统筹之日起,要规范参保人员范围、待遇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和管理办法等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四)统一基金管理使用。有条件的市(地)可实行基金统一管理。各市(地)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统一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并组织实施。各地在实行市级统筹前,应完成历史欠费的清缴及相关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由各市(地)政府(行署)制定。
(五)统一经办模式。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实行县级与市级经办管理模式的逐步统一,建立统一规范的参保登记、就医管理、服务标准、费用结算等管理办法及内控制度与业务流程,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准入、退出和服务协议管理标准。按照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服务的原则,进一步优化经办流程,整合经办资源,完善经办机构体系建设,加强内部考核与监管。
(六)统一信息系统。建立市(地)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2012年年底前实现县级与市级信息系统的上线联网。按照市级统筹的要求,建设覆盖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业务办理平台、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信息网络平台,逐步实现参保人员在全市(地)行政区域内就医即时结算。
六、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市级统筹是深化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快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增强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能力和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举措,是保障参保人员切身利益、促进基本医疗保险长效机制建立的现实需要。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充分认识市级统筹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担当起第一责任人工作职责,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中心任务来抓,加强督促检查,按期完成市级统筹工作目标任务。省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市(地)、县(市)相关工作的政策指导,积极处理市级统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县(市)要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认真做好市级统筹的衔接工作,确保县级统筹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在启动市级统筹前,各单独统筹县(市)未经所在市(地)人社部门同意,不得再出台相关政策。
(二)着力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市级统筹工作的领导,明确市、县两级政府责任,周密制定实行市级统筹的各项管理办法和工作程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属地化管理原则,负责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切实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建设;财政部门要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机构经费纳入部门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加大对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建设的支持力度;审计部门要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划、单位历史欠费审计,做到应收尽收,维护基金安全;人社部门要积极会同当地机构编制、财政、审计部门抓紧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具体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建立适应市级统筹需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体系,包括工作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完善设备。积极配合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责任审计。同时,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确保参保单位及人员连续参保和待遇正常发放,实现制度上的平稳过渡。
(三)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各市(地)要积极创造条件,研究制定市级统筹的工作方案,全力推进市级统筹工作。省森工总局、农垦总局要在今年年底前实现系统统筹。
(四)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各市(地)要按规定推进各类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特别是非公经济组织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要夯实工作基础,加强基金征缴工作,按政策规定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兑现相关待遇。
(五)确保基金安全运行。各市(地)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规范基金管理,强化监督检查,维护基金安全。各级人社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以及其他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有关的账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依法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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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