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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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4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黑龙江省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

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全国地方病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2〕3号)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病的流行趋势和防治工作需要,特制定本规划。

一、基本情况

我省是全国地方病流行较为严重的省份之一,地方病病种全、分布广、罹患者多。现已查明存在的地方病有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鼠疫和布鲁氏菌病。这些病种在全省13个市(地)、132个县(市、区)都曾经或正在不同程度地流行。据统计,截至2011年年底,共有地方性甲状腺肿病人27.8万人,地方性克汀病人908人,受威胁人口达3823万人,地方性氟中毒病人中氟斑牙患者97.02万人,氟骨症5.24万人,受威胁人口约1226.46万人。大骨节病临床Ⅰ度以上(包括Ⅰ度)病人9.7万人,受威胁人口2624.58万人。克山病现症病人655人,受威胁人口2344.65万人。哈尔滨市和泰来县两块鼠疫疫源地,平均黄鼠密度0.05只/公顷。2011年全省报告新发布鲁氏菌病病例5308例,处于高发态势。

多年来,特别“十一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各地、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广泛参与,加大综合防治力度,基本健全了地方病防治监测体系,地方病严重流行趋势总体得到控制,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我省进一步巩固了消除碘缺乏病成果,基本完成已知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中、重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地方性氟中毒病区中小学生、家庭主妇的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99%以上大骨节病重病区村儿童X线阳性检出率降到20%以下;克山病得到有效控制;鼠疫已56年未发生人间疫情,51年未发生动物间疫情;人间布鲁氏菌病疫情得到有效遏制。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落实各项地方病防治措施,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进一步巩固现有防治成果,基本消除我省重点地方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病区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政府领导、齐抓共管。进一步强化政府领导,落实部门责任,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共同落实各项防治措施。

2.突出重点、全面推进。从实现消除地方病的战略高度出发,在已经取得防治成果基础上,采取有针对性的策略和综合防治措施,着力解决防治工作难点问题,全面推进防治工作。

3.因地制宜、科学防治。根据地方病流行特点和防治现状,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病种,科学制定相关技术措施,确保防治工作取得实效。

4.预防为主、防管并重。加强病区群众生产生活环境改造,广泛、深入地开展健康教育,减少并努力消除各种致病因素。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建立健全长效防控机制,巩固防治成果,推动防治工作扎实有效、深入持久地开展。

(三)防治目标。

1.总体目标。建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地方病防治长效工作机制,全面落实防治措施,基本消除碘缺乏病、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大骨节病、克山病危害,有效防治布鲁氏菌病,巩固鼠疫防治成果。

2.具体目标。

(1)持续消除碘缺乏危害。实现95%以上的县(市、区)保持消除碘缺乏病状态。有效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人群碘营养水平总体保持适宜状态。

(2)有效控制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基本完成已查明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的饮水安全工程和改水工程建设。强化已建改水工程的后期管理,确保90%以上的改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卫生标准。

(3)基本消除大骨节病。消除大骨节病的病区村达到95%以上。

(4)基本消除克山病。消除克山病的病区县达到90%以上。

(5)有效防治布鲁氏菌病。到“十二五”期末,基本遏制布鲁氏菌病高发态势,实现布鲁氏菌病患者规范治疗率达到80%以上;布鲁氏菌病疫区居民防治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从事畜牧养殖、加工、经营人员防治知识普及率达到100%。

(6)巩固鼠疫防治成果。一是控制人间鼠疫疫情。通过组织实施人群聚集地及其周边地区的动物间鼠疫防控,努力减少人间鼠疫疫情发生,并严防续发鼠疫病例出现。通过做好动物间鼠疫疫情监测,及时控制动物间鼠疫复燃,有效控制人间鼠疫疫情的发生,并防止输入性病例。二是监测动物间鼠疫疫情。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所有鼠疫疫源县(市、区)能有效组织实施捕鼠(蚤)检菌等监测。三是人员培训。到“十二五”期末,全省所有鼠疫防治专业人员均通过鼠疫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其中接收过规范化培训人数达到100人次以上。疫源县(市、区)和非疫源县(市、区)医务人员接受过鼠疫防治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防治措施

(一)加强病情监测。进一步完善防治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灵敏度和覆盖面,尤其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的监测。加强监测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监测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利用的时效性和有效性。加强监测管理与质量控制,准确、及时、定量地分析和预测全省地方病病情和流行趋势,强化监测与防治干预措施的有机结合,为适时调整防控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落实防控措施。根据各地地方病流行现状,实施针对性的防控措施,加大干预力度,务求取得实效。

1.碘缺乏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科学补碘”原则,继续实施以食用碘盐为主的综合防控策略。加强对碘盐生产、销售的监管,确保合格碘盐持续供应,巩固和扩大防治成果。加强监测预警,及时发现高危人群并采取应急强化补碘措施,防止地方性克汀病新发病例。在普及碘盐的同时,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方便因疾病等原因不宜食用碘盐的居民购买不加碘食盐。动态监测人群碘营养状况,适时调整食盐加碘浓度,根据不同地区各类人群的不同碘营养需求,提供不同含碘量的碘盐,供消费者知情选购。

2.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尚未完成改水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要完成改水降氟工程建设,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和水质监测,防止因水源污染导致饮用水氟含量超标,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国家卫生标准。要切实加强防治措施的后期管理,做好改水设施的维护、维修,及时修复或重建已损毁的改水工程,确保病区改水工程达标运行,持续巩固防治成果。

3.大骨节病和克山病。加强对重点病区的病情监测,在大骨节病活跃病区有效落实转产换粮、易地育人等综合防控措施,在克山病高发病区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群众生活水平,改善膳食营养,改变不健康的生活方式,防止出现大骨节病临床新发病例和急型、亚急型克山病病例。

4.鼠疫。强化鼠疫防治的规范化、信息化管理。加强鼠疫防治机构、队伍及病例临床救治能力建设。加强鼠疫监测,完善《黑龙江省鼠疫监测方案》,并按照方案落实各项鼠疫监测任务。积极开展鼠疫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加强鼠疫防治工作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5.布鲁氏菌病。加大人间、畜间布鲁氏菌病的监测力度。强化政府领导下多部门合作的防控机制。规范布鲁氏菌病患者治疗。合理宣传布鲁氏菌病防治知识,提高防治知识知晓率。

(三)加强健康教育。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和人际传播等方式,在病区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健康教育活动,使地方病防治知识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增强群众防病意识,促进形成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府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地方病防治工作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将地方病防治指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要制定本地防治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层层分解目标,明确具体措施,抓好组织实施。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履职尽责、密切配合,认真研究实现规划目标的政策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卫生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健康教育与行为干预、预防治疗和监测评估工作。

发改部门要将有利于病区综合防治的建设项目投资优先向病区倾斜,促进病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教育、广电等部门要在卫生部门指导下,采取多种形式向病区群众普及地方病防治的相关知识。

科技部门要积极为地方病防治工作提供科技支撑。

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碘盐加工和市场供应的监管,保证碘盐生产企业在国家规定的食盐加碘标准范围内,根据市场需求,生产不同含碘量的合格碘盐。

民政部门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地方病病人实施医疗救助。

财政部门要安排地方病防治所需必要资金并监督使用情况。

水利部门要将“十一五”期间尚未实施改水工程的饮水型地方性氟中毒病区纳入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加强对已建改水工程的管理,使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保证正常供水。

质监、工商部门要按职责分工依法对碘盐加工、储存、流通、运输、销售各个环节的质量监督及违法行为的查处。

林业部门要结合林业重点工程对病区给予倾斜支持,改善地方病病区生态环境。

扶贫部门要将地方病防治工作作为扶贫开发的重要内容,对扶贫对象进行重点帮扶,实施综合防治。

残联要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地方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预防残疾发生,参与做好氟骨症、大骨节病、地方性克汀病病人的畸残康复。

畜牧兽医部门要做好畜间布鲁氏菌病的监测,加大畜群检疫、免疫和病畜淘杀力度,做好与卫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根据规划要求和防治工作需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落实防治资金。要加大对贫困地区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向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重点倾斜。要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支持,充分利用农村安全饮水工程、农村沼气池建设、基本消除重点地方病危害工程等项目资源,发挥在地方病防治方面的综合效益。

(四)加强法制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公布的有关地方病防治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依法防治。根据工作要求及时修订、完善《黑龙江省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规定。

(五)提高防治能力。在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中,要加强地方病防治体系能力建设,改善工作条件,配备更新必要的设备装备,合理设置岗位,强化专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提高防治队伍综合实力,满足防治工作需要。加强地方病防治的基础性和应用性研究,对防治重点难点问题组织联合攻关,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吸收国际成功经验和做法,提高防治工作整体水平。

(六)加强检查评估。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定期对本地地方病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推动规划各项目标、任务顺利完成。要在2013年和2016年,分别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中期和终期评估,评估结果向省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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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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