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5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黑龙江省贯彻实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作方案
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
为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法制办监察部关于做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21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条例》的施行为契机,以《意见》为依据,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我省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我省招标投标管理水平,防止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现象的发生,促进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按照“统一监管机构、统一监管政策、统一交易平台、统一评标专家库”的总体要求,分步实施,分级负责,将《条例》的培训与宣传相结合、法规清理与法制建设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善招标投标市场环境相结合、资源整合与招标投标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做好《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三、工作任务及实施步骤
(一)建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黑龙江省贯彻落实《条例》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中省直有关单位为成员单位,负责黑龙江省贯彻落实《条例》工作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负责贯彻落实《条例》的具体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及中省直有关单位配合,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
(二)宣传培训。
1.结合“六五”普法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介,采取专家访谈、专题报道、以案说法等方式,广泛宣传《条例》。(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配合,2012年7月25日前完成)
2.对省、市、县发改和监察部门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依托社会培训机构对评标专家及招标投标代理机构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及省级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3.对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从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此项工作由省级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三)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清理。
1.清理范围。凡现行有效的、涉及招标投标内容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均应当纳入清理范围,凡内容与《条例》不一致的,一律修改或废止。
2.清理内容。对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擅自设置审批事项、增加审批环节、干预当事人自主权、增加企业负担等违反《条例》的内容,以及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的内容,要进行全面清理。有关规定中个别条款存在前述情形的,应予以修改;有关规定的主要内容违反《条例》或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应予以废止。
3.清理主体分工及时限。
(1)地方性法规、规章清理工作。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中省直有关单位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7月25日前将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报省政府法制办,需要修改的,并附修正案(草案)及说明。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发改委审定后报省政府,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省政府法制办按照立法工作程序对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哈尔滨、齐齐哈尔市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以及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并于2012年7月25日前将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理由和依据报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需要修改的,附修正案(草案)及说明。经同级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同级发改部门审定后报本级政府,并报上级发改部门,同时抄报上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监察部门。同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立法工作程序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提请同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2)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清理。中省直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负责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清理。文件起草或组织实施部门应当于2012年7月25日前提出保留、修改或废止的意见、理由和依据。其中,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的清理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省发改委审定;中省直部门的文件清理意见,报省发改委,由省发改委审定。上述清理意见由省发改委汇总后报省政府,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抄报国务院法制办、监察部。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参照上述规定自行部署清理。
4.清理工作要求。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经清理确定需要修改和废止的,其修改和废止工作要在2012年12月31日前全部完成,同时由制定机关向社会公布。届时未完成修改和废止并向社会公布的,一律失效。
(四)完善条例相关配套制度建设。
1.将《黑龙江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或省政府规章列入省政府201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调研项目,并适时启动《黑龙江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招标投标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立法前期准备工作。(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2.进一步加大我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推广力度,增加综合评标专家库在库专家数量,完善《黑龙江省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抽取管理办法(试行)》,将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使用范围拓展到资格预审环节,增强专家库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3.完善招标方案核准制度,推行招标方案标准格式,推进标准招标文件的使用。(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
4.依托黑龙江省招标投标网整合建立全省统一的招标投标相关信息发布平台。(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5.推进黑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建设工作,在我省部分市(地)交易中心建设试点的基础上,研究提出省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建方案以及按照新的管理模式设计公共交易系统交易规则、相关制度、交易流程以及监管办法等。(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负责,2012年年底前完成)
6.推动建立招标投标信用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招标投标信用评价标准和具体办法。(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级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配合,2012年年底前完成)
(五)监督检查。
1.按照《条例》相关条款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政府性投资项目不报审招标内容、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领导干部干预招标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此项工作由省级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负责,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2.结合我省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对全省各部门、市地县贯彻落实《条例》情况开展联合检查。(此项工作由省发改委牵头,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配合,2012年9月30日前完成)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做好《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关系到招标投标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关系到公开公平公正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关系到重点建设项目和民生工程的优质高效廉洁推进,各地、各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将《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二)协调配合,明确责任。各级发改部门要积极组织《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会同法制工作机构对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建立招标投标政策规定的会商机制,抓紧完善《条例》配套制度,与监察机关共同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监督;各级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对涉及到招标投标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加大招标投标规章备案审查力度,坚决纠正违反上位法、不同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等问题;各级监察机关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标投标当事人招标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对于实施不力、清理不力、监督不力的地方和部门要追究责任人责任,同时设立投诉举报平台,接受社会舆论监督。宣传、学习和培训等项工作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积极支持。为保证工作目标按期实现,省级宣传培训费用由省发改委申请省财政专项经费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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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