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3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2〕3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1〕53号)要求,结合我省结核病疫情和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国家重大传染病之一。我省历来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相继实施了3个全省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1992年,我省开始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结核病控制项目(以下统称卫V项目),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到1995年,全省以县(市、区)为单位的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达到100%。特别是2001年至2010年,在卫V项目和全球基金等结核病控制项目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政府积极履行承诺,不断加大投入力度,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结核病疫情上升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10年间全省共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32.6万例,其中涂阳肺结核患者18.2万例,避免了约138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在2010年开展的第五次全国结核病流行病学抽样调查中,我省抽取的5个调查点涂阳肺结核患病率为62.5/10万,比2000年下降57.6%,如期实现了《黑龙江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规定的工作目标。
同时,我省结核病防治工作还面临着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2004年开展的耐药监测结果显示,我省结核病初始耐药率为36.2%,耐多药率为7.2%,每年新发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人数4000多例,是开展耐药监测工作省份中疫情最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我省每年肺结核报告发病人数45000例左右,居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发病数前列;农村地区发病率明显高于城市;学校等特殊人群中结核病暴发流行时有发生;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处于初级阶段;我省各级财政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仍有不足,资金存在较大缺口,全省结核病防治工作严重依赖外援项目支持的形势没有改变,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的需要,防治基础设施建设严重滞后,防治力量薄弱,流动人口患者治疗管理难度加大;公众对结核病危害的认识不足,防治任务仍然十分艰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
二、指导原则和防治目标
(一)指导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遵循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目标和要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二)防治目标。进一步减少结核感染、患病和死亡,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省肺结核患者发现并治疗管理人数达到15万;
--全省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省以县(市)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覆盖率达到100%;
--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100%的市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药敏试验,100%的省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快速菌种鉴定;
--跨区域流动肺结核患者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市(地)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5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筛查率达到9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三、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早期发现患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患者发现水平。各地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学生、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肺结核患者的发现水平。
(二)规范患者管理,提高治疗水平。落实对肺结核患者的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结核病临床路径》等有关要求,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提供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的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
(三)扩大耐多药肺结核诊疗覆盖面,遏制耐药菌传播。各地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当地结核病防治规划,根据《黑龙江省耐多药肺结核规范化治疗管理行动计划(2010-2015年)》,哈尔滨、齐齐哈尔、大庆市继续在全球基金项目支持下开展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全球基金项目结束后,市政府要继续支持开展此项工作;2012年扩展到七台河市;2013年扩展到佳木斯市;2014年扩展到牡丹江市;2015年扩展到鹤岗市。其他市(地)要积极争取、创造条件,尽早开展耐多药结核病防治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级或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以及对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级和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积极推广快速诊断方法,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加强流动患者管理,完善防控机制。各地要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群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为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提供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针对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的有益做法和经验,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加强双重感染防治,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10〕126号),切实加强合作、各司其职,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强化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将结核病宣传教育纳入相关工作安排,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七)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卫生、科技、教育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工作,充分利用科技重大专项等项目,按照国家规定的重点领域和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难点问题,积极开展项目的立项和研究工作。建立对新技术、新方法的评估和验证工作机制,及时推广适宜技术和方法。推动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全面提升结核病防治水平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
(八)加强国际交流,拓展国际合作。继续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争取技术、资金方面的支持。吸收、借鉴和推广国际先进的结核病防治技术及成功经验,积极参与结核病防治国际合作,共同实施全球遏制结核病策略。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根据本规划提出的目标,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加以控制。发改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工信部门负责完善相关产业政策,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增强抗结核药品的生产供应能力。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工作实际,将防治经费纳入同级预算并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经费、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专项等项目资金的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在卫生部门的指导下,对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将符合条件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和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提供医疗救助。人社、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支付相关的诊疗费用,逐步提高肺结核患者门诊及住院的报销比例。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审批和监管,保证抗结核药品的质量。广电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加强省、市、县三级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按照国家的总体要求,本着先易后难、稳步推进、最后整体跟进的原则,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卫生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登记。原则上每个县(市)应确定至少1家定点医疗机构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省传染病医院作为省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诊断治疗基层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以及受有关市(地)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诊治的全省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市级卫生部门根据本地区域卫生规划和结核病防治工作需要,确定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并应优先考虑当地具有临床诊疗资质的结核病防治所、结核病专科医院、传染病院以及具备收治传染病患者能力的综合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卫生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各级财政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省、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各地在执行国家现行结核病免费诊疗政策的基础上,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扩大诊疗费用减免项目。卫生、财政、人社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支付。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和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级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的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省结核病实验室网络管理,不断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省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并执行国家关于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七)保障药品供应,规范药品管理。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做好免费抗结核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确保药品的不间断供应。强化抗结核药品流通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各地要设立标准化药品储藏库房,切实保证药品质量。
五、监督与评估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规划的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到具体部门,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改、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区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省卫生厅、发改委、财政厅要不定期地对各地的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评估结果上报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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