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2〕2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办发〔2012〕22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绥芬河市、抚远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切实加强和改进我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1〕39号)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建设平安龙江、和谐龙江、幸福龙江的内在要求,也是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重要举措。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认真落实国办发〔2011〕39号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体系建设,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备设施,努力提升救助保护水平,切实促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进一步明确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目标和要求
我省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加快基础设施建设,逐步建立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全面提升工作质量和水平,实现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全覆盖。
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要兼顾救助性、福利性和管理性,涵盖预防、救助、管理、教育和保护等多项功能,重点把握好七个方面的要求:一是做好预防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未成年人因贫困、家庭暴力、教育不当和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等原因外出流浪。二是保障基本生活。在受助流浪未成年人未得到妥善安置前,首先要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三是强化管理措施。要按照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要求,对流浪未成年人采取必要的行为约束和矫治手段。四是注重教育引导。要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文化思想教育和正面引导。五是促进回归社会。要制定安置流浪未成年人的具体办法,促使流浪未成年人返乡后不再流浪。六是加大打击力度。要坚决打击幕后操纵和利用流浪未成年人进行违法活动的犯罪行为。七是提升工作水平。要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队伍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充分发挥现有救助保护机构、各类社会福利机构的作用,不断完善救助保护设施。
三、有效落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综治部门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导职能,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考评范畴,对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工作开展不力和街头流浪乞讨未成年人数量大、未成年人外出流浪乞讨现象严重的地区要加强督导,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综治工作“一票否决”,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省文明办要把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作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和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考评体系。
(三)民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制定流浪未成年人工作发展规划,积极完善政策法规和工作规范,加强对各地的培训指导以及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全面的服务,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返乡和安置。要积极配合教育、人社等部门通过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等途径帮助未成年人获得谋生技能,为其回归社会、独立生活做好准备;要与教育、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共同加强对有不良行为的流浪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行为矫治和心理辅导。
(四)公安机关对发现的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要及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其中,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接送返乡,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配合。要加大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力度,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要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检验后录入全国打拐DNA(脱氧核糖核酸)信息库比对,及时发现、解救失踪被拐未成年人。要加强接处警工作,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失踪被拐报警的,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要强化立案工作,实行未成年人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充分调动警务资源,第一时间组织查找。要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工作机制,对打拐解救出来的流浪未成年人、婴幼儿,要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公安机关应协助救助保护机构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的管理。
(五)教育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对于返回原籍安置的适龄未成年人,要及时接收入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教育资助和特别关怀。积极支持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部对流浪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并逐步探索适合受助未成年人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的特殊教育模式,突出搞好思想道德、文化知识以及心理健康等方面教育。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教职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职称评定。
(六)发改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统筹考虑,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积极予以支持。
(七)财政部门要对省属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所需经费按照现行政策给予保障,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要切实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经费的规范使用和监督管理,保障流浪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安置等各项工作开展。
(八)人社部门要将流浪未成年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管理范畴,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并登记失业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工作人员应实行工资倾斜政策。
(九)卫生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医疗救治工作,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助未成年人及时进行治疗,所发生的救治费用按照《财政部、民政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实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有关机构编制和经费问题的通知》(财社〔2003〕83号)和《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救治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6〕6号)规定予以解决,并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内设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也应加强对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防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妥善处置流浪未成年人传染病疫情。
(十)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要积极引导法律服务人员为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并协助民政部门做好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帮扶工作。
(十一)省政府法制办等有关部门要加快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立法工作,对纳入省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审查修改,不断完善救助保护制度,规范救助保护行为。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铁路系统要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护送流浪未成年人乘车、进出站等提供方便,并适当减免救助车辆通行费用。要在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加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和打拐宣传工作,并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及时掌握拐卖未成年人犯罪动态,强化查控堵截工作,提高防范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的能力。
(十三)住建部门要指导各地城管部门,对街头发现的流浪未成年人及时告知并协助公安或民政部门将其护送到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
(十四)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的审核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配备救助保护机构编制,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十五)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相关工作,将其纳入“希望工程”、“春蕾计划”、“安康计划”等活动范畴。要积极探索以社工工作站等为载体的广泛吸纳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动员、组织青少年事务专职社会工作者、青年志愿者、巾帼志愿者和热心公益人士,依托志愿者“一助一”、“多助一”和“代理妈妈”等活动,参与对流浪未成年人的劝导、服务、教育、救助、安置等工作。
(十六)残联组织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开展残疾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就业安置等工作,将流浪残疾未成年人纳入“扶残助学项目”和“春雨行动”的资助范围,并通过“红领巾助残”、“法律助残”等活动,依法保护未成年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省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要全力支持、配合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形成密切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氛围。
四、全力确保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一)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发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部门作用,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联系配合,搞好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深入开展。
(二)要不断提高规范化建设水平。民政部门要按照民政部制定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基本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规范化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努力打造高素质的救助保护工作队伍,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
(三)要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积极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源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推动流浪未成年人保护事业健康发展。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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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