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1〕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8:43:03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普查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6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的通知》(国发〔2010〕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2011年2月21日,省政府召开了全省第一次水利普查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从近期督导和检查情况看,部分市(地)、县(市)存在着对水利普查工作重视程度不够、经费落实不完全到位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全省水利普查工作的总体进度和质量。为扎实有效地开展此项工作,确保按国家要求完成,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水利普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水利普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更是国家资源环境调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既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重大举措,也是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为此,各地要切实重视水利普查工作,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纳入本级政府工作的目标考核体系,着力抓好组织推进。

二、进一步加强普查资金落实和使用管理。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通知》“全国水利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分别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的要求,将水利普查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督促各级财政部门按时拨付,对未列入当年预算的要追加普查经费,确保水利普查经费足额落实到位。各级水利普查办要按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的要求,严格规范管理和使用普查资金。省水利普查办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市(地)、县(市)水利普查经费落实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按照《水利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水办〔2011〕161号)第十三条“完整、准确、系统的水利普查档案是水利普查项目验收的必备条件,凡水利普查档案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或项目,不得进行水利普查工作验收”的规定,各级政府要督促当地水利普查机构尽快完善水利普查档案,落实专人,规范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各级普查机构和人员要增强保密意识,严格遵守《国务院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数据保密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水普办〔2011〕12号)规定,对形成的水利普查成果和涉密文件材料要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加强数据传输和使用管理,严防泄密事件发生。

四、进一步加强水利普查工作组织领导和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落实水利普查工作领导责任,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组织专业人员严把普查工作时间节点关和数据质量关,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水利普查工作制度,提高水利普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确保水利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目标分解到位、检查指导到位和跟踪落实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严重滞后、质量控制不严、不能按规定时限上报普查数据成果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国家要求、严重影响全省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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