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1〕5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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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5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发改委、财政厅、卫生厅《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

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为有效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确保基本药物制度顺利实施,巩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促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国家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有关精神为指导,以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为核心,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为目标,统筹组织实施,明确时间步骤,制止新债、锁定旧债、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步化解,多渠道落实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妥善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问题,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行。

(二)工作目标。在严格制止发生新债的基础上,用2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债务的清理化解工作,同时建立制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新债务的长效机制。

(三)基本原则。

--谁举债谁负责。建立省级统筹组织、市级督促检查、县级具体实施的责任机制,中央和省级财政对债务化解予以适当补助。县级政府是化解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清理认定、化解偿还工作负总责,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单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责任主体。债务责任主体有义务负责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举证工作,并对其所举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先清理后化解。各地要在全面摸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底数的基础上锁定债务,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化解债务实施方案和年度化解债务计划。

--先承诺后补助。省政府与各市(地)政府(行署)签订责任书,各地要承诺在2年内全部完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任务。省医改办对各地债务化解工作统一组织考核,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债务化解任务的,扣减相应补助资金。

--严审核保透明。建立三级审核认定机制,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必须严格按要求经过县、市两级清理核实,省级审定等程序,锁定项目和数额后,按计划化解偿还。所有清理核实的债务都要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凡是经过公示无异议且经过审计确认的债务,采取统一政策进行化解。

二、主要任务

(一)认真摸清和锁定债务。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债务计算时间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7月5日形成的债务,各地在清理核实的基础上,参照本方案进行化解,不纳入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范围。

各地要按照债务化解范围,统一组织审计、财政、卫生、监察等部门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项、每笔债务认真清理核实。要坚持程序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各项债务情况,接受监督。省有关部门对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进行审核和认定,确保债务数据合法、真实、完整和准确。债务审计认定细则由省审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另行制定。

(二)分类逐步化解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核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单独核算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相关资金不作为预算安排正常卫生支出的基数。偿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由财政部门从化债专户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严禁直接用现金或支票兑付。要区分轻重缓急,明确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按照“先个人后单位,先还本后付息”的原则偿还债务。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完成后,各级财政不再保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

(三)多渠道筹集偿债资金。各地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千方百计筹措资金,明确可靠的偿债资金来源。偿债资金主要从以下渠道筹集:一是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化解债务的专项补助资金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奖代补”资金;二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上级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三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前的收支结余资金;四是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任务、核定收支”后超收的资金中安排一定的比例用于偿债;五是通过统筹医疗卫生系统有关非税收入渠道筹集资金;六是社会捐资赞助的偿债资金。同时,鼓励有条件的乡镇积极筹资用于偿债。对自行创造条件偿还债务的,将在医改以奖代补资金分配时予以倾斜。省级财政适当加大对财政困难县化解债务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中央和省级财政以卫生财务年报反映的截至2009年12月31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长期负债为基数确定补助总额,根据人口、财力等因素对各地进行适当补助。

(四)坚决制止发生新债。各地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黑财社〔2011〕4号)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地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债务化解程序方法及时限要求

(一)制定实施方案。本方案下发15个工作日内,市县两级政府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清理和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实施方案,并上报省发改、财政、卫生部门备案。省医改领导小组与国务院医改办公室签订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责任书后,省、市、县政府按规定自上而下分级签订责任书。

(二)组织清理核实。2011年11月15日前,县(市、区)政府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相关责任主体完成对本单位债务的自查、清理、公示工作。公示的内容包括债务发生的时间、用途、数额、债权人和债务人、举报电话和受理部门,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对群众有异议或有举报的债务,及时予以查实。公示无异议签字、盖章后,由本级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并盖章后,报当地审计机关。

(三)建立债务台账。县(市、区)政府根据核实的债务,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等进行分类,查明债务形成原因,在2011年11月30日前建立完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台账,逐笔记录债务详细资料。

(四)审计公示锁定债务。县(市、区)审计机关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对经发改、财政、卫生、监察部门审核、汇总、盖章报来的举证债务,依法进行逐笔审计认定。对审计认定后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再次向相应的乡镇、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于2011年12月31日前向当地政府出具审计报告,锁定债务。经当地政府同意后,由当地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市(地)发改部门。

(五)审核认定债务。市(地)政府(行署)组织相关部门,于2012年1月15日前完成对所辖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审核。有关部门签字、盖章并经市(地)政府(行署)同意后,由市(地)发改部门统一上报至省发改部门。省发改、财政、审计、卫生、监察部门于2012年1月31日前采取集中办公等形式,联合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审核认定的债务进行核查,或者委托第三方审计核实各地上报的数据,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认定工作。

(六)剥离债务,明确偿债计划。将审核认定的符合化解范围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交给当地政府。县(市、区)政府按要求明确化债顺序,于2012年2月10日前制定详细的偿债计划。

(七)设立专户化解债务。各级财政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化债专户,单独核算用于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支出。

(八)实行直接支付和债务销号。建立债权人申请和偿债资金支付审核制度,债权人提出偿债申请,经审核无误后,由财政部门从化债专户将偿债资金直接支付到债权人账户。实行偿债销号制度,逐笔登记债务偿还信息,做到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2013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化解债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同级财政要根据化解债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推进。市、县两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改、财政、卫生部门要会同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二)严格财经纪律。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要求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发改、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债务化解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及本金和利息界定的实施细则

2.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情况统计表

3.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形成原因分析表

4.填表说明



附件1



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化解范围及本金和利息界定的实施细则





一、债务范围的界定

纳入本次债务化解范围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化解范围的债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过程中形成的长期债务,主要包括发生于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等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在上述长期债务范围内,属于以下情形的债务不纳入化解范围。

(一)世界银行贷款、其他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中涉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不在此次化解范围之内。

(二)在清理前已经由政府偿还的债务。

(三)没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的债务。

(四)有工程合同和预决算但不能提供已经支付价款和实际欠债凭据的债务。

(五)没有纳入账内管理的白条债务。

二、债务本金的界定

因业务用房、辅助用房建设维修和医疗设备购置形成的支出,与按政策规定所取得的实际资金投入(包括政府财政拨款、捐赠等)相比形成的收支差额,即为债务本金。

三、债务利息的界定

债务合同约定利率的,从其约定,但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1年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期间凡高于当年金融机构1年至3年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的部分一律予以剔除。同时,按照“分段计算,息不转本,利不滚利”的原则,对转入本金的利息不予以认定,原已多付的利息用于抵顶债务。合同未约定利率的不计利息。

四、其他事项

(一)全面清理核实认定债务时,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产特别是债权进行认真清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负责尽快追回到期和逾期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其他应收款项,对催收无效的,应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二)对债务中的“白条”等财务不规范问题,在发生债务时已作为原始凭证入账,且有当事人双方及相关证人等签字确认的“白条”,需经同级发改、财政、卫生、审计等相关部门认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可将其视同合法债务凭据。对公示中有异议的“白条”,要认真进行核实。

(三)债权人同时又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人的,应认定净债务。如:甲乡镇卫生院在2007年1月修建医院用房时,向本院职工张某借用1万元,2007年10月张某向该院借用5000元,此次清理化解只认定该院欠张某的5000元。

(四)因工程造价和设备价格明显不合理等因素产生的债务应剔除不合理部分。

(五)以职工集资形式购买医疗设备并将集资款作为债务挂账的,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六)对于无主债权或债权人主动放弃追偿要求的,其债务予以核销,不予认定。

(七)公立医院(二级以上)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2011年8月31日前已独立法人、单独运行、独立核算的,其债务按规定范围认定,但债务只反映与其发展建设直接相关的债务,其中属于与公立医院共用房舍、设备等所涉及的债务,不纳入清理化解范围。

(八)债务清理时,须逐笔核实债务的原始证明资料,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供货商购置医疗设备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证据。



附件4

填表说明



一、表1-1、1-2: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情况统计表

(一)“已列入长期负债数”为全省卫生年报中“长期负债”反映的负债数。“未列入长期负债数”是虽未在全省卫生年报长期负债中反映,但实际发生的可列入长期负债的债务。

(二)“按债务主体分类”、“按债权主体分类”和“按债务支出内容分类”是同一债务不同角度的反应,勾稽关系为列次3=4+5+6=7+8+9+10+11=12+13+14+15+16+17;列次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

(三)本表合计为列次2=3+18。

二、表2-1、2-2:黑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性债务形成原因分析表

(一)表2是对表一的“按债务支出内容分类”的细化,是为了追溯债务形成的原因。

(二)表中各个栏次的勾稽关系为栏次2=3+4+5+6;7=8+9+10+11;13=14+15+16+17;18=19+20+21+22;24=25+26+27+28;29=30+31+32+33;35=36+37+38+39;40=41+42+43+44;46=47+48;49=50+51。

(三)合计栏次1=2+7;12=13+18,23=24+29,34=35+40;45=46+49。

(四)“其他”项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列原因。

三、表1和表2的表间平衡公式

(一)长期负债:表1中列次12”=表2栏次2”;表1中列次13”=表2栏次13”;表1中列次14”=表2中栏次24”;表1中列次15”=表2中栏次35”;表1中列次16”=表2中栏次46”,表1中列次17”=表2中栏次53”。

(二)未列入长期负债:表1中列次27”=表2中栏次7”;表1中列次28”=表2中栏次18”;表1中列次29”=表2中栏次29”;表1中列次30”=表2中栏次40”;表1中列次31”=表2中栏次49”;表1中列次32”=表2中栏次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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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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