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1〕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5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煤炭生产安全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煤矿瓦斯事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一)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建立健全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配齐相关专业人员,明确工作职责,完善运行机制,统一组织和协调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全面建设“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二)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各煤矿企业要建立健全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瓦斯防治的制度体系和以总工程师为首的瓦斯防治技术管理体系,配齐通风、抽采、防突、地质测量等专业机构的人员,明确煤矿负责人、总工程师及相关人员瓦斯防治责任,切实把瓦斯防治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煤矿企业要加大瓦斯防治资金投入,大力推进抽采达标、先抽后采,消除瓦斯隐患,有效预防和控制瓦斯事故。
(三)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实行煤矿瓦斯防治目标管理,将瓦斯防治目标分解落实到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纳入省政府安全生产考核体系。对瓦斯防治目标没有完成或完成不好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达标,未按期达标的要逐级追究地方政府和煤炭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产煤市(地)各级政府及煤炭企业要通过签订煤矿瓦斯防治目标责任书等有效方式,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和抽采利用目标。加强相关统计工作,定期对各产煤市(地)及煤炭企业瓦斯防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季度考核通报。
二、提高准入门槛
(四)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进一步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并纳入初步设计。发生较大以上瓦斯事故或瓦斯灾害严重,经专家论证现有技术难以有效治理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停止生产,有序退出。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原则上取消炮采,大力推进采掘机械化,切实减少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作业人员数量。受开采技术条件限制无法实施采掘机械化的,需经资质单位论证并经市(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批准。
(五)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按照国家制定的《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管理办法》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基本标准》,组织开展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经评估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现有或在建的同类矿井要立即停产停工整改,达到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基本标准或与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重组后,方可重新组织生产或建设。
(六)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大型煤矿企业以资产为纽带,兼并重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的小煤矿。继续支持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对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小煤矿关闭给予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
三、强化基础管理
(七)加强煤矿瓦斯地质工作。所有矿井都要全面收集整理地质勘探和矿井开采揭露的瓦斯地质资料,开展瓦斯参数测定,最大限度地集中瓦斯地质信息,2011年年底前编制完成各矿区和全省瓦斯地质图。没有编制完成瓦斯地质图或瓦斯地质图未通过评审验收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不得生产。充分利用瓦斯地质和瓦斯治理研究成果,研究和揭示区域瓦斯赋存规律,为预防煤矿瓦斯灾害、利用瓦斯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将瓦斯地质图纳入瓦斯防治检查及培训的重要内容,普及瓦斯地质知识。
(八)深入开展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在完成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工作的基础上,组织开展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专家会诊,2011年年底前全部完成。进一步摸清地方煤矿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矿井瓦斯治理现状,严格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逐矿研究制定瓦斯防治的对策措施。
(九)全面推广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工程”建设经验。认真总结国家规划瓦斯治理工作体系示范县(区)和示范矿井建设经验,在已建成4个瓦斯治理示范县(区)和20个示范矿井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示范工程”推广规划和具体工作措施,强化考核验收,争取在5年内实现所有县(区)和所有矿井均达到瓦斯治理工作体系建设基本要求,全面提升煤矿瓦斯防治水平。
(十)推进瓦斯治理重点工程。各产煤市(地)、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能源局《全国重点煤矿区煤层气(煤矿瓦斯)规模化抽采利用工程建设方案》和《黑龙江省国有重点煤矿瓦斯治理工程实施方案》(黑政发2010〕90号)等有关文件确定的瓦斯治理重点工程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龙煤集团瓦斯治理示范矿井项目要求,加大监督指导力度,督促相关煤矿企业落实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科学合理制定施工计划,加快工程进度,确保按时完成规划的重点工程。
(十一)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加强对瓦斯鉴定资质单位的管理,定期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切实提高瓦斯鉴定工作质量。要严格鉴定标准和程序,煤矿企业对所提供的鉴定资料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责任。
(十二)加强煤与瓦斯突出基本参数测定工作。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及时按规定测定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及其他与突出危险性相关的参数,建立健全矿井瓦斯基础资料数据库。在开采非突出煤层过程中,要及时收集煤层瓦斯压力、煤的破坏类型、瓦斯放散初速度和坚固性系数等“四项指标”资料,其中一项指标超标或突出预测敏感性指标出现超标的,该煤层按突出煤层管理,并及时进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突出煤层档案,记录突出煤层及始突深度、测定的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突出矿区非突出矿井,要在2012年6月底前完成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等基础参数测定,开展突出危险性评估。
(十三)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逐矿编制区域性防突治理技术方案,报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严格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落实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设立防突机构,组建防突专业队伍,配齐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未落实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或区域治理效果不达标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一律责令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采掘作业活动。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要制定鼓励措施,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落实开采保护层、预抽煤层瓦斯等区域性防突措施。切实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突出煤层、邻近矿井同一煤层曾出现瓦斯动力现象等矿井煤层揭露设计,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由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严格审批后实施。凡未经批准擅自揭露突出煤层,或误揭露突出煤层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十四)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按照规定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放瓦斯系统,其中中型以上矿井要建立地面永久抽放瓦斯系统,做到先抽后采、抽采达标。凡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或抽采未达标的矿井,要停产整顿,经验收达到相关标准后方可恢复生产。在建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揭露煤层前,应建地面抽采系统的高瓦斯矿井进入采区施工前,要建成地面抽放瓦斯系统并投入使用。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要达到《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和《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要求。
(十五)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要结合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按照《煤矿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完善基本规范(试行)》(安监总煤装2011〕33号)确定的标准,加快煤矿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完善工作。对地处边远地区未实现联网或不能实时上传数据的矿井,要采取铺设光缆、采用卫星通信等方式,限期2012年6月底前完成整改,确保信息畅通。要加强区域性监测监控系统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健全区域技术服务体系,对不具备监测监控系统维护能力的小煤矿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定期对系统进行硬件维护维修、更换调试、检定校验和软件升级,确保系统维护及时、设备完好、灵敏可靠、运行稳定。
四、加大政策支持
(十六)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各产煤市(地)、各相关部门及有关企业要严格落实煤矿瓦斯综合利用政策,大力推进煤层气抽采利用,以抽保用,以用促抽,切实提高瓦斯抽采和利用率。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政策和资金扶持力度,支持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抽采及煤层气开发利用等项目建设,推动瓦斯输送利用管网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煤矿企业拓宽瓦斯利用范围,提高瓦斯利用率。完善煤炭、煤层气协调开发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国家煤层气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及行业技术标准,编制完成全省煤层气开发利用“十二五”规划,并搞好与国家规划的衔接,指导和规划煤层气产业发展。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瓦斯综合利用政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定期予以通报。
(十七)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煤矿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政策规定和煤矿灾害治理的实际需求,科学合理地确定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经报省级主管税务机关、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专项用于瓦斯抽采与利用,各产煤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瓦斯办负责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各市(地)及煤炭企业要加强审计监督,确保提取到位、专款专用。对阻碍或不按标准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十八)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整合现有企事业瓦斯研究单位,成立省级瓦斯防治技术研究机构和省级瓦斯重点实验室。继续加大科技投入,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基建资金和科技重大专项资金,落实省政府专项科研资金,切实推进我省煤矿瓦斯突出机理等基础理论和低透气性煤层瓦斯赋存规律的研究,及瓦斯抽采工艺、灾害防治等关键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为全省煤矿瓦斯防治提供技术支撑。重点研究解决低浓度瓦斯发电、管道运输、瓦斯液化、地面煤层气抽采等关键技术问题,大力发展低浓度瓦斯发电和民用燃气,提高煤矿瓦斯利用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制定优惠政策,引导科研机构和企业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煤矿企业要健全瓦斯防治技术集成体系,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及时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十九)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鼓励和支持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煤矿企业和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成立专业化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和工程服务。专业服务机构实行省级审查评估制度,凡是通过省级审查评估合格的机构,方可为煤矿企业进行瓦斯防治技术咨询及安全评价等。专业服务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对其提供的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凡不能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规范,提供虚假评价鉴定结论的,坚决予以清理。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安全监管监察
(二十)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建立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对存在通风系统不合理、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抽采不达标、区域性治理措施不落实等重大隐患的矿井,由省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对瓦斯监测监控系统运行不稳定、瓦斯超限、瓦斯日常检查不到位、机构不健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等隐患,由市(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挂牌督办。各市(地)要建立瓦斯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举报人权益。
(二十一)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龙煤集团)要把矿井抽采达标和防突能力作为约束性指标,严格按照标准组织核定矿井生产能力。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各采区的同一煤层只能有1个回采工作面进行生产,严禁超强度组织生产。对超能力生产的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责令停产整顿,并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上限,对煤矿企业及负责人进行处罚。通风系统、抽放瓦斯系统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矿井,必须重新进行生产能力核定。
(二十二)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煤矿发生瓦斯超限,要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采煤工作面不得采用安设局扇、风障等方式降低上隅角瓦斯浓度(属于临时性措施和减压防火的除外)。因责任和措施不落实造成瓦斯超限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凡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提请市(地)政府(行署)予以关闭。
(二十三)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瓦斯事故的矿井必须停产整顿,龙煤集团所属煤矿停产整顿时限由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地方煤矿由所在市(地)政府(行署)确定。凡发生较大及以上瓦斯事故,且地质条件复杂、安全生产系统存在重大隐患、不能有效防范瓦斯事故的矿井,市(地)政府(行署)应当依法予以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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