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1〕34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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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1〕34号








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黑发2010〕17号),加强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形成分工明确、各尽其责、统筹协调的贯彻落实工作体系,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全国、全省教育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围绕《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确定的目标任务、重大举措和实施要求,切实承担起责任,共同推进《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贯彻落实。

二、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工作任务实施方案,将相关任务进一步分解量化,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转化为年度和日常工作,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保证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和配合,统筹制定方案,统筹组织实施,统筹督促检查。各牵头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责任,做好综合协调工作,各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向牵头部门反馈相关情况。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黑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任务分工

一、发展任务

(一)德育。

1.整合、开放、共享社会德育资源,公益性社会活动场所、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等社会资源免费向未成年人开放。构建有效衔接的德育内容体系,创新德育途径方法和工作机制。完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辅导员、班主任的培养、选拔和发展机制。(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厅、教育厅、团省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列在首位的为牵头部门或单位,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学前教育。

2.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重视0岁至3岁婴幼儿教育,积极为婴幼儿家长提供科学育儿指导、教育咨询服务。(省教育厅、卫生厅、省妇联)

3.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各级政府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城镇、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4.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入园给予补助。(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

5.城市新建小区、旧城改造,配套建设幼儿园。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标准,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审批、归口管理学前教育机构。(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6.实施以农村为重点的学前教育推进项目,加强农村幼儿园基础设施和保教常规建设,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通过改扩建或新建等方式加快发展农村学前教育。(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7.加强对各类幼儿园保教质量管理和评估,规范办园行为。制定学前教育基本办园标准,完善幼儿园准入制度。(省教育厅、发改委)

(三)义务教育。

8.巩固义务教育普及成果。适应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发展和学龄人口变化需要,科学规划、合理调整学校布局,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方便学生就近入学。(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

9.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国家课程标准,完善省级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制定地方课程标准,完善地方课程教材管理制度;推进学校课程建设。建立健全三级课程管理和义务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

10.深化课程与教学改革,完善考试评价制度,推行小班教学。配齐音乐、体育、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学科教师,开足开好规定课程。大力推广普通话,使用规范汉字。构建省、市、县、校四级教研信息网络。(省教育厅)

11.增强学生体质。科学安排学习、生活、锻炼,保证学生睡眠时间。全力推进“阳光体育”运动,大力开展青少年上冰雪活动,保证学生每天锻炼1小时。改善学生营养状况,提高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学生营养水平。保护学生视力。加强艺术教育,提高学生人文修养和感受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省教育厅、财政厅、卫生厅、文化厅、体育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2.加快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均衡配置公共教育资源。建立对各级政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监测评估和绩效考核制度。(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

13.切实缩小校际差距,着力解决择校问题。加快薄弱学校建设,着力提高师资水平。实行县(区)域内教师、校长交流制度。义务教育阶段不得设置重点校和重点班。在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近进入公办学校的前提下,发展民办教育。(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

14.加快缩小城乡差距。建立城乡一体化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统一城乡资源配置和投入标准,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向农村倾斜。率先实现县(区)域内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逐步在更大范围内推进。(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15.努力缩小区域差距。加大公共教育资源特别是新增教育投入向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革命老区的倾斜力度。探索建立区域之间教育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省教育厅、财政厅)

16.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率先实现小学生减负。改革考试评价制度和学校考核办法。规范办学行为,建立学生课业负担监测、公告和责任追究制度。不得以升学率对地区和学校进行排名。规范社会补习机构和教辅市场。严格执行课程方案和中小学生减负的有关规定,减少作业量和考试次数,控制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各种考级和竞赛成绩不得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的依据。严禁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或举办、推荐课外辅导班以及在课外辅导班授课。(省教育厅、新闻出版局、团省委、省科协)

(四)普通高中教育。

17.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科学调整普通高中发展布局,加强省市两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建设。坚持以城市薄弱高中和农村高中建设为重点,实施达标学校建设。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设高水平课程资源教学平台,实现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省教育厅、财政厅)

18.逐步推行小班化教学。(省教育厅)

19.全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深化课程改革,落实课程方案。鼓励学校在开好必修课的同时,创造条件开设丰富多彩的选修课。加强实验教学、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建立学生发展指导制度,建立科学的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完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团省委)

20.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推进办学体制、培养模式多样化改革。鼓励学校以课程建设为核心,自主探索特色发展新途径。关注学生的差异性,在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法学法等方面大胆创新。开展多样化、特色化实验区和实验校试点。拓宽发现和培养创新人才的途径。鼓励有条件的普通高中根据需要适当增加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探索建立普通高中与高校的合作机制和综合高中发展模式。(省教育厅)

(五)职业教育。

21.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把职业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规划,加大政策支持和投入力度,健全多渠道投入机制,促进职业教育规模、专业设置与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2.统筹高中阶段教育、重点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统筹中等职业教育与高等职业教育。(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3.加强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推进集团化办学。努力构建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职业教育、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渗透,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相互衔接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进教育教学改革。实行工学结合、校企合作、顶岗实习等多样化人才培养模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24.执行国家职业学校基本办学标准,实施“双师型”教师队伍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加强专业规范化建设,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不断优化专业结构。以职业岗位能力标准为依据,调整课程设置,深化教学模式、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制定教学质量评估标准,形成多元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吸收社会、行业、企业参与职业教育质量评估。(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25.积极推进校企合作办学。发挥政府在校企合作中的统筹作用,建立健全政府主导、行业指导、企业参与的办学机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政策法规,建立校企合作长效机制。组建若干职业教育集团;校企合作建设一批综合性和专业性实训基地。(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厅)

26.通过政府补贴等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接收学生进行生产性实习实训和教师实践;鼓励行业企业依托职业院校进行职工培训、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财政厅)

27.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统筹农村职业教育资源,完善以县级职业教育学校为龙头,以乡(镇)、村成人文化技术学校或综合中学为基础的农村职业教育网络体系,大力开展新型农民创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组建农业类职教集团,加强涉农专业建设,建立农业类高等学校与中等职业学校对口帮扶机制。创建以县级职教中心为重点的国家中等职业教育优质特色学校、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农垦总局、林业厅、水利厅、畜牧兽医局)

28.选择部分专业,开展中、高等职业教育课程结构和能力体系衔接试点,实行试点专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直接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扩大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的比例。完善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制度,制定职业教育技能大赛优秀学生免试进入高等职业院校学习政策。(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9.逐步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免费制度,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30.落实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政策,提高技能型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突出职业教育质量与特色,充分满足社会各类人员学习技能的需求。加大对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的表彰宣传力度。(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六)高等教育。

31.深入实施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以“五个一批”和“五个服务计划”为主要载体,加快实现高等教育强省建设目标。(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科技厅)

32.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制定高等学校发展定位规划。建立高校分类指导服务体系,健全符合不同学校和学科专业特点的办学质量评估制度,完善资源配置机制。(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

33.优化类别层次结构。实施1161”工程,实施高校对口支援计划,促进不同层次、不同类型、不同类别高等学校协调发展。(省教育厅)

34.优化学科专业结构。调整学科专业结构,建设一批重点学科专业。建立产学研联盟机制,促进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科技教育资源共享,整合相关资源,打造一批学科专业战略集群。(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5.优化人才培养结构。实施卓越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加强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省教育厅)

36.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格教学管理,加大教学投入,加强教学基本建设,继续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完善教师评价制度,健全教授为低年级学生上课、优秀科研成果进课堂的机制。完善学生评价制度。(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

37.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推进人才培养的国际化与社会化,逐步健全与国际接轨的人才培养质量认证体系。建立高校与科研院所、行业企业联合培养人才新机制,建设一批创新人才培养示范基地。逐步实行弹性学制,推进和完善学分制,注重通识教育,促进文理交融。推行主辅修制和职业资格证书制。探索大类招生、模块化教学等培养制度。(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8.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加强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拓宽大学生实践渠道。构建大学生实践创新有效机制,积极开展各类大学生创新技能竞赛活动。健全职业生涯指导和服务体系,推进创新创业教育。(省教育厅、国资委、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9.健全人才培养质量保障体系。加强质量监控,完善高校人才培养质量评估制度,把人才培养作为评价学校的首要内容。实行高校人才培养工作状态数据年度统计公布、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抽检制度。完善高校内部质量监控机制,建立用人单位、师生、家长、中介多方参与的评价制度。(省教育厅)

40.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建立以科学与工程技术研究为主导的导师责任制和导师项目资助制,推行产学研联合培养研究生的“双导师制”。调整研究生培养结构,大力发展专业学位教育,在应用型本科院校开展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教育改革试点。推进国际合作培养研究生。实施研究生教育质量工程和创新计划,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研究生培养质量保证和评价体系。(省教育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科技厅)

41.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发挥高等学校在科技创新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一批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进一步提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省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协)繁荣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建设一批高水平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财政厅)

42.增强社会服务能力。实施“五个服务计划”及相关子计划。(省教育厅、农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3.继续实施村村大学生培养计划、普通高校师范类学生农村实习支教计划、紧缺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高层次人才培养培训服务计划。(省教育厅)

44.有效调动高等学校科技资源,打造装备制造、煤电化、优势农产品生产与加工、新药制药和中药新药“五个工程技术研发平台”和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等一批科技服务平台,提升高校科技服务能力。继续实施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计划和校企共建工程技术研发中心服务计划。支持高等学校与企业联合申报科研项目,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协)

45.以大学科技园区建设为牵动,实现大学校区、科技园区、公共社区“三区”融合,联动发展,促进区域知识创新区建设;积极参与科学普及,推动高等学校科技馆、文博馆、博物馆、纪念馆以及重点实验室等设施向社会开放;发挥大学文化引领作用,建设绿色大学。(省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财政厅、发改委)

(七)继续教育。

46.大力发展非学历继续教育,稳步发展学历继续教育。(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7.积极发展老年教育,办好老年大学(学校)。倡导全民阅读。广泛开展城乡社区教育,加快各类学习型组织建设。(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省科协)

48.完善继续教育制度。建立更加灵活的入学制度和学籍管理制度,完善继续教育评估制度和考核机制。改革和完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加强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培训,完善相关支持政策。普通高校逐步将继续教育融入学校全日制教学体系,完善学分制教学管理。建立继续教育激励机制,建立劳动者培训个人档案,建立学习成果积累与转换制度,实现学习成果的互认与衔接。(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49.创新继续教育培训模式。开展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和岗位培训。鼓励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为社会提供教育教学资源,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新闻媒体的社会教育职能。采取工学结合、分阶段学习等灵活、实用的方式,强化一线员工特别是中青年员工的职业道德和岗位技能培训。推动中、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和企事业单位共建继续教育基地,提高各类专业人员的创新创业能力。(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文化厅、新闻出版局、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科协、省民政厅)

50.加快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努力构建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重,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与家庭教育紧密结合,各级各类教育相互衔接的开放式终身教育体系。(省教育厅)

51.大力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依托广播电视大学建设现代开放大学,完善现代远程教育公共服务平台。(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厅、发改委)

(八)民族教育。

52.大力支持民族教育事业。公共教育资源优先向人口较少民族和“双语”教学民族学校倾斜。完善少数民族考生中、高考照顾录取政策。(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民委)

53.促进少数民族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加大薄弱学校改造力度,重点支持民族自治县、城市民族区、民族乡(镇)单独设立的少数民族标准化和寄宿制学校建设。优先办好中心城区和县镇少数民族幼儿园(班)。办好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办好民族预科教育,依托民族高校建立省民族教育预科基地,逐步将招生范围扩大到省内所有少数民族。(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民委)

54.大力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学工作。加大对“双语”师资培养培训、教学研究、课程教材建设的支持力度。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省教育厅、民委、新闻出版局、财政厅)

55.全面推进民族团结教育和教育对口支援工作。在全省中小学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推动党的民族理论和民族政策进课堂、进教材、进头脑。实施教育援疆项目,积极开展民族教育对口支援。启动实施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建设项目。(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发改委、民委、财政厅)

(九)特殊教育。

56.关心和支持特殊教育。各级政府要加快发展特殊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办好现有特殊教育学校。继续实施国家中西部特教学校建设工程项目。没有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大力开展随班就读,探索送教上门或采取与外地特教学校联合办学、委托培养等形式,为残疾儿童少年提供受教育机会。加强残疾学生康复训练和职业技能培养,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教育厅、发改委、省残联)

57.完善特殊教育体系。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在普通高校试办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创造条件让更多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加大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58.健全特殊教育保障机制。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力度;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资助力度,逐步实施残疾学生免费高中阶段教育;鼓励和支持接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为残疾学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条件;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配齐所需教师,逐步实施特殊教育教师准入制度。加强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建设。在优秀教师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比例。(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

二、体制改革

(十)人才培养体制改革。

59.形成体系开放、机制灵活、渠道互通、选择多样的人才培养体制。树立系统培养观念,推进小学、中学、大学有机衔接,教学、科研、实践紧密结合,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加强学校之间、校企之间、学校与科研机构之间合作以及中外合作等多种联合培养方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0.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自由探索、勇于创新。坚持教育教学与生产劳动、社会实践相结合,增强学生科学实验、生产实习和技能实训的成效,完善并推行职业院校学生、应用型本科生、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校企合作培养和任务驱动、项目导向的教育教学新模式。(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资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61.推行分层教学、走班制、学分制、导师制等教学管理制度改革。针对学习困难学生帮助、优异学生培养选拔,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2.改革教育质量评价。按照培养目标和人才理念,建立科学、多样的评价标准。开展由政府、学校、社会多方面参与的教育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教育过程和教学质量监测。探索促进学生发展的多种评价方式,激励学生乐观向上、自主自立、努力成才。(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63.改进社会人才评价及选用制度,为人才培养创造良好环境。树立科学人才观,建立以业绩为基础,由品德、知识、能力等要素构成的各类人才评价指标体系。(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

(十一)考试招生制度改革。

64.推进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完善考试招生专业机构功能,制定教育考试改革方案,抓好改革试点。探索招生与考试相对分离的办法,政府宏观管理,专业机构组织实施,学校依法自主招生,学生多次选择,逐步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的考试招生制度。(省教育厅)

65.完善义务教育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完善小学、初中就近免试入学具体办法和初中升优质高中定校配额制度,逐步加大配额比例,到2015年,各市(地)、县(市、区)配额比例达到70%,有条件的地方要达到95%以上。完善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加大评价结果在高中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具备条件的地方取消中考。中等职业学校实行自主招生或注册入学,取消入学年龄限制。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为高等学校招生提供更加科学的依据。规范优秀特长生录取程序与办法。逐步建立和推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享有与就学地考生同等的中考政策。(省教育厅)

66.完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深化考试内容与形式改革,着重考查学生的综合素质和能力。探索构建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相衔接、与高校选拔人才相适应的综合评价体系。(省教育厅)

67.扩大高水平本科大学自主招生的比例;扩大示范性高职学院自主招生的范围和比例,逐步实行以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为主要依据的开放性入学,由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畅通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升入高等职业学校的渠道,建立优秀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免试升入高等学校的制度。对特长显著、符合学校培养要求的学生,依据面试或测试结果自主录取。对高中阶段全面发展、表现优异的学生,实施推荐录取。对在实践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或有特殊才能的人才,建立专门程序,破格录取。改革学历继续教育招生考试办法,实行宽进严出的学习制度。研究生入学考试重点加强创新能力考查,发挥和规范导师在选拔录取中的作用。(省教育厅)

(十二)建设现代学校制度。

68.完善学校目标管理和绩效管理机制。健全校务公开制度,接受师生员工和社会的监督。(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省总工会)

69.随着国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探索建立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和配套政策,克服行政化倾向。(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70.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树立服务意识,改进管理方式,减少和规范对学校的行政审批事项,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71.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完善治理结构。公办高等学校要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议事规则与决策程序,依法落实党委、校长职权。探索建立高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健全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2.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加强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建设,发挥群众团体作用,保障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省教育厅、省总工会)

73.加强章程建设,依照章程规定管理学校。健全学术管理制度,尊重学术自由,营造宽松的学术环境。全面实行聘任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确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和激励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4.推进专业评价,鼓励专门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对高校学科、专业、课程等水平和质量进行评估。建立科学、规范的评估制度。落实高等学校质量年度报告发布制度。(省教育厅)

75.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家长委员会参与管理与监督的运行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十三)办学体制改革。

76.深化办学体制改革。引导社会资金以多种方式进入教育领域,鼓励行业、企业、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校办学,改造薄弱学校,扶持新校发展,扩大优质教育资源。支持有条件的公办学校合作办学、集团化办学,开展优秀校长或管理团队管理多所学校的改革试验,提高办学水平。(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7.大力支持民办教育。各级政府要把发展民办教育作为重要职责,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积极扶持、规范发展民办学前教育,稳步发展选择性、高质量的民办中小学,积极发展民办职业教育,有序发展民办高等教育,引导发展各类紧缺性、实用型非学历民办教育机构。支持具备条件的民办本科院校申办研究生教育,扶持民办本科院校建立科研平台,提高科研水平和能力。(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民政厅)

78.支持民办学校创新体制机制和育人模式,培育一批高质量、有特色的示范性民办学校。(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79.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破除体制机制障碍,清理并纠正影响民办教育发展的歧视性政策,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民办学校学生、教师和办学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完善民办学校教师人事代理和社会保险制度。(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民政厅)

80.完善和落实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优惠政策。健全公共财政对民办教育的扶持政策。政府委托民办学校承担有关教育和培训任务,拨付相应教育经费。创新民办教育投融资体制,鼓励民间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教育项目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有关机构来黑龙江合作办学。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办学校的信贷支持,投放灵活多样的信用贷款。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构建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扶持民办学校发展,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省教育厅、财政厅、金融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外办)

81.切实加强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和管理工作。(省教育厅)

82.健全民办教育管理机制,完善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严格实行办学准入和年度检查制度,加强督导评估和财务监管。完善民办学校法人治理结构,逐步推行监事制度。(省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

83.依法明确民办学校变更、退出机制。加强民办教育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建设,促进民办学校行业自律和规范办学。建立并完善民办学校信息公开制度,形成社会参与民办学校管理与监督的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四)管理体制改革。

84.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责任,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分离,形成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省教育厅、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85.省级政府统筹规划区域内各级各类教育发展,统筹安排教育投入,推进教育综合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公平;负责制定方针政策、发展规划及办学条件、教师编制等各项基本标准;以简政放权和转变职能为重点,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86.加强市(地)、县(市、区)政府对教育的统筹。建立和完善推进学前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普及学前教育,重点扶持农村学前教育发展;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推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依法落实发展义务教育的财政责任;统筹本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促进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合理布局,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重点扶持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办好所属高等学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

87.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统筹规划、政策引导、监督管理和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建立健全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维护教育公平和教育秩序。改变直接管理学校的单一方式,综合应用立法、拨款、规划、信息服务、政策指导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发改委、财政厅、编办)

88.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管理的有效性。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省教育厅)

89.整合教育质量监测评估机构及资源,定期发布监测评估报告。加强教育监督检查,完善教育问责机制。(省教育厅)

90.大力促进教育科研、行业组织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承担政府委托的评估、认证、指导、咨询、监督等职能,发挥其在教育公共治理中的作用。(省教育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

(十五)扩大教育对外开放。

91.引进优质教育资源。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引进、消化国外优质课程资源,拓宽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开展国际合作。支持中小学校、职业学校聘请外籍教师授课;鼓励具备条件的高中开展国际课程试点;引进国际职业资格标准;增加高等学校聘任外籍教师数量,提高外籍教师非语言类课程教学的比重。完善吸引海外学者政策体系,依托重点学科、重大科研项目,有计划引进海外高水平人才和学术团队,继续实施“海外学人科研项目资助计划”和“境外双语教师资助计划”。(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新闻出版局、外办、财政厅)

92.实施国际合作品牌建设计划。加大教学、科研、管理骨干出境研修培训力度,建立境外合作培训基地。积极支持中小学开设俄语课程,进一步完善俄语考生中、高考照顾录取政策,建设中小学对俄合作基点校,重点建设俄语中心和中俄学生交流基地。大力支持职业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培养适应国际劳务市场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适应我省对俄经贸合作发展需求,加快培养商贸和专业技术俄语人才,重点支持中俄、中白联合研究生学院建设,积极争取建立俄语专业本硕连读机制,培养高层次对俄人才。支持中外大学间的学分互认和学位互授、联授,办好一批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鼓励高等学校创设科技交流与合作平台,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与境外知名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联合实验室、研究中心等。(省教育厅、财政厅、商务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

93.实施“留学龙江计划”。扩大来华留学生规模,优化来华留学生层次结构,提高接受高等学历教育来华留学生比例,重点支持来华留学生在龙江攻读研究生学位;重点建设可供来华留学生选择的品牌学科和特色专业;调整教育支出结构,设立来华留学省政府奖学金,鼓励有条件的知名企业设立来华留学奖学金,对设立来华留学奖学金的高校给予政策支持。设立来华留学预科教育基地。鼓励有条件的高水平大学在海外建立分校。(省教育厅、财政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外办)

94.加强黑龙江省汉语国际推广中心建设,以加强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建设为核心,加快建设汉语国际推广网络体系,重点支持面向俄罗斯等周边国家的汉语国际推广项目。(省教育厅、外办)

三、保障措施

(十六)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95.加强师德建设。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职务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对有违反师德行为的教师实行“一票否决”。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和科研诚信建设,建立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

96.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以农村为重点,提高幼儿园、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加强幼儿园、中小学教师、校(园)长培训。着力提高音体美和综合实践课教师专业化水平。积极开展教师心理健康教育。将教师培训经费列入政府预算,实行每5年为1周期的全员培训。(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97.结合国家试点项目,完善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机制。继续实施国家并启动省级“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组织城镇教师到农村学校帮扶支教、优秀师范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98.以培养“双师型”教师为重点,提高职业院校教师队伍专业素质。完善教师定期到企业实践制度。依托相关高校、科研院所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提高职业院校教师实践教学能力。(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99.制定完善专业教师资格标准和准入制度,支持学校聘用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持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教师的比例。(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0.以中青年教师和创新团队为重点,提高高校教师的创新素质。加强教师培训,着力培养一批高水平、创新型的教学、科研带头人和团队。研究制定配套措施,营造人才成长的有效机制和政策环境,创新人事管理和薪酬分配方式,引导教师潜心教学科研。积极探索培养、吸引、稳定、用好人才的有效机制,吸引更多的海内外优秀人才来我省任教,打造一批具有国际化学术背景的“战略科学家”。支持教师跨学科、跨单位合作,提高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能力。(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

101.加强教师教育。强化师范教育,全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构建以师范院校和教师进修院校为主体,教育科研院所和高等学校参与,职前和职后教育贯通,学历与非学历教育并举,开放灵活的教师教育体系。建立促进教师终身学习和专业发展机制,强化网络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注重实践环节,促进教师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省教育厅)

102.健全和完善教师管理制度。严格教师资质,试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制度,健全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严把教师入口关。探索建立教师转岗和退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3.制定省属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机构编制核定办法,制定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核定标准,落实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加强中小学编制动态管理,科学分配和使用编制。(省教育厅、编办、财政厅)

104.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教师聘用和考评方式,构建有效的激励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任教,按规定落实有关代偿政策。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机制。(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105.建立统一的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系列,评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正高级教师职务,取消职务评聘终身制,逐步提高农村高级教师比例。建立健全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资格标准和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办法。完善校长任职条件和任用办法,促进校长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推行校长职级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06.提高教师待遇。不断改善教师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条件,吸引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社会风尚。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落实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绩效工资政策,依法保障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政府研究室、省总工会)

107.加大政策倾斜力度,设立农村教师岗位津贴,对农村住房困难教师实施专项扶持,在泥草房改造中予以倾斜。进一步提高班主任和民族教育、特殊教育教师津贴标准,提高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待遇。继续实行县域优秀教育人才奖励政策,落实好农村教师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提高保障水平。建设农村学校教师周转宿舍。(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七)保障经费投入。

108.各级政府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统筹各项收入,把教育作为财政支出重点领域予以优先保障。明确各级政府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按照国家规定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2012年达到占GDP4%的要求,认真落实国家核定的我省财政教育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争取高于中部地区平均水平。严格按照教育法律法规规定,年初预算和预算执行中的超收收入分配都要体现法定增长要求,保证财政教育拨款增长明显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强化城市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费的征收,确保足额入库,专项足额用于中小学和中职学校改善办学条件。(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发改委、审计厅)

109.充分调动全社会办教育积极性,扩大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途径,多渠道增加教育投入。完善财政、税收、金融和土地等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出资办学。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适时调整学费标准。完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落实个人教育公益性捐赠支出在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省教育厅、财政厅、地税局、发改委、物价监管局、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国土资源厅、省政府研究室)

110.完善投入机制。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提供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完善各级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根据国家办学条件基本标准和教育教学基本需要,制定并逐步提高各级各类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111.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投入体制。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保障水平。化解农村义务教育学校非“普九”期间债务,防止发生新的债务。(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112.非义务教育实行以政府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学前教育实行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负担的投入机制。普通高中实行以财政投入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经费为辅的机制。中等职业教育实行政府、行业和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多渠道依法筹集经费的投入机制。逐步增加各级财政对职业教育的投入,落实城市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的政策要求,统筹使用职业教育培训资金。在示范性学校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和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探索政府、部门、企业共同投入的机制。高等教育实行以举办者投入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学校设立基金接受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投入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113.加大各级政府教育投入,组织实施好教育重大项目建设和改革试点。积极探索、努力化解非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特别是高等学校债务。(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审计厅)

114.进一步加大农村、边远贫困地区、革命老区和民族教育投入。(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民委)

115.进一步健全政府资助政策体系。逐步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和城镇低保家庭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予以资助。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补助标准,改善中小学学生营养状况。进一步完善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不断完善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体制机制,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建立健全研究生资助政策,设立研究生奖学金。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建立奖、助学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

116.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坚持依法理财,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资金管理法律制度和财经纪律。建立科学化、精细化预算管理机制,科学编制预算,提高预算执行效率。(省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

117.探索设立高等教育拨款咨询委员会,增强经费分配的科学性。加强学校财务会计制度建设,完善经费使用内部稽核和内部控制制度。继续试行高校总会计师制度,提升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专业化水平。探索公办高等学校总会计师由政府委派。加强经费使用监督,完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强化重大建设项目经费使用全程审计;建立经费使用绩效评价制度,加强重大项目经费使用考评,确保经费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进一步完善学校贷款监控制度,防范学校财务风险。建立并不断完善教育经费基础信息库,提升经费管理信息化水平。(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监察厅、审计厅)

118.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管理制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使用效益。(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119.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物价监管局)

120.进一步完善学校收费管理办法,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和资金使用管理。坚持勤俭办学,严禁铺张浪费。(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物价监管局)

(十八)加快教育信息化进程。

121.把教育信息化纳入全省信息化发展整体战略,超前部署教育信息网络建设。重点加强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学校信息基础建设,加快终端设施普及,缩小城乡数字化差距。加快中等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推进高等学校数字化校园建设。到2020年,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各级各类学校的教育信息化体系。执行国家教育信息化基本标准,促进各类教育信息系统互联互通。(省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发改委、财政厅)

122.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继续推进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使农村和边远地区师生能够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整合国内外优质数字化教学资源和先进技术,开发网络学习课程,建立适应各级各类教育需要,覆盖全省的教学资源库;逐步建成人人享有、人人利用、人人贡献的现代化学习平台,为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学生课外学习和全民终身学习提供丰富的多媒体学习资源;推动全民信息技术普及和应用,促进学习型社会建设。(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23.推动教育教学模式创新。强化信息技术应用,积极开展多媒体教学、远程教学、网络化学习,促进课程教学与现代信息技术的深层次整合,形成开放、互动、共享的教育模式,满足学生多元化和个性化的学习需求,提升学生信息素养和创新能力。开展高质量、高水平远程学历教育,加快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开展中小学教师教育技术能力培训,着力提高教师运用信息技术能力,促进教育内容、教学手段和方法现代化。(省教育厅)

124.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推进政府教育管理信息化,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基本建成较完备的省级教育基础信息库以及教育质量、学生流动、资源配置和毕业生就业状况等监测分析系统。整合各级各类教育管理资源,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加快学校管理信息化进程,促进学校管理标准化、规范化、现代化。(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十九)推进依法治教。

125.加强地方教育立法。适时修订《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黑龙江省民族教育条例》、《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制定《黑龙江省学校安全条例》及有关学前教育、终身教育、校企合作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基本形成与国家法律配套、符合黑龙江实际的地方教育法规体系。(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总工会)

126.充分发挥各级人大和政协的监督作用,促进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落实。(省教育厅)

127.加强教育行政执法工作,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规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定期开展教育执法专项检查,加大对各类教育违法办学行为查处力度。完善教育纠纷的解决机制,健全教育行政复议、教育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及教育申诉等救济制度,维护教育管理秩序。(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总工会)

128.推动“依法治校示范校”建设,完善学校章程和管理制度建设,促进学校依法办学和正确行使办学自主权。加强民主管理,健全校内教师、学生救济制度,保障教师、学生合法权益。开展普法教育,推进法制教育进课堂,不断提高师生法律素质和维权意识。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省教育厅、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

129.完善督导制度和监督问责机制。推进国家《教育督导条例》的贯彻落实,制定相应实施办法。探索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坚持“督政”与“督学”并重,监督与指导并重。加强对全省县级政府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深入开展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级各类教育的督导评估,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督导评估,全面促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适时开展专项督导工作。进一步加强专职督导队伍和教育督导团建设,完善各级专职督学准入制度。健全督导评估结果公告制度、限期整改制度和以督导评估结果为依据的奖惩制度。(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法制办、省编办)

(二十)重大项目和改革试点。

130.以农村为重点的学前教育推进项目。按照基本建设以省及中央投入为主,配套设施设备及教师工资以市、县级财政投入为主的建设思路,“十二五”期间,改扩建和新建1000所农村和200所城市、农垦系统、森工系统公办幼儿园,重点建设县级实验幼儿园(幼教中心)、乡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利用中小学富余校舍和社会资源,改建一批村级幼儿园;积极扶持边远、贫困和少数民族地区新建幼儿园;配备合格园长和教师,提高队伍专业化水平。(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131.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项目。按照省市统筹、以县为主、城乡一体、全面建设的原则,建立完善城乡一体的义务教育经费和政策保障机制,优先建设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继续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和薄弱校舍改造工程,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达标;改扩建农村学校寄宿设施;按标准配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保证学校体育场地、器材基本达标;建立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制度,实现师资均衡配置。(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地震局、审计厅)

132.普通高中达标学校建设项目。按照属地管理、市县为主的原则,合理规划调整普通高中布局。按照《黑龙江省普通高中达标学校标准(试行)》要求,重点加强薄弱高中校舍改造、专业教室建设、仪器设备和图书配备,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并通过选派优秀校长和教师到薄弱学校任职等办法,推进薄弱高中达标。(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

133.特殊教育发展项目。科学规划特殊教育学校发展布局,改扩建和新建一批特殊教育学校。依据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和评估细则,全面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基础设施建设,添置必要的教学、生活和康复训练设施,到2015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基本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保障师资培训经费,强化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工作。(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省残联)

134.民族教育发展项目。加快推进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工程,2015年率先实现建设目标;定向培养民族学校“双语”和紧缺学科教师;实施民族中小学校长和骨干教师全员培训;加快推进少数民族高中阶段教育发展,建设8所至10所示范性民族普通高中、民族职业高中;扶持民族高等职业院校建设;实施10个世居少数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建设。(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委)

135.职业教育示范建设项目。本着服务地方、服务产业和突出特色的原则,在国家级重点职业学校基础上,遴选30所左右学校建成国家级、遴选40所左右学校建成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围绕“八大经济区”建设、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在若干中心城市建设一批装备比较先进、设备对接产业、技术对接企业,具有教学、培训、鉴定、生产等多功能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

136.高等教育发展项目。深入实施《黑龙江省高等教育强省建设规划》及其子计划,重点推进高水平大学、特色应用型本科、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和重点学科建设以及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卓越人才教育培养和基础学科拔尖学生培养计划的全面实施。(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农委)

137.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项目。在完善现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的基础上,按照国家部署,实施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农村小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费;把普通高中学生和研究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8.教育信息化建设项目。实施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二期工程,为农村中小学配备计算机教室、教师备课室和班级多媒体远程教学设备,并接入互联网,2013年完成;实施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和数字化教学资源库建设工程,采取“资源超市”等开放灵活的运行机制,融合各类学习网站、学习平台及学习资源,整合国内外优质资源和先进技术,建设“龙学网”,搭建全民现代化学习平台;实施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工程,建设一批数字化教学资源开发中心、课件制作中心、仿真实训示范教室和多媒体实训室,推进教学内容、方法、模式改革。(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39.教育国际化建设项目。引进优质资源,提高教育国际合作水平,把黑龙江建设成为我国面向东北亚教育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实施国际合作品牌建设计划,打造示范性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做强中俄大学校长论坛,建设特色孔子学院,提升教育国际影响力与竞争力;实施留学龙江计划,调整教育支出结构,设立来华留学省政府奖学金,设立来华留学预科教育基地,全面提高教育对外服务能力。(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文化厅、公安厅、外办)

140.教师队伍建设项目。加强学前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建立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培养培训体系,推进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创新,形成学缘优化、结构合理、学科领军人才脱颖而出的龙江教师团队。设立农村教师岗位津贴,提高班主任津贴标准。实施“国培计划”、“启明计划”、“领雁计划”、“旗舰计划”、“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高校教学名师计划”、“长江学者后备支持计划”、“新世纪创新人才计划”等22个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1.农村学前教育办园及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探索建立以公办为主体、民办为补充的农村学前教育办园体制和“以县为主、县乡共管”的农村学前教育管理体制;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师资保障和培训机制、幼儿园收费和运转机制以及保教指导机制等。(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

142.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试点。着力解决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考试评价制度改革、课程体系建设、教学领域改革、规范办学行为、学生择校、大班额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建立完善县域内教育资源配置、校长和教师调配交流的长效机制。(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发改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43.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改革试点。建设一批综合高中类、高二分流类、艺体特长类、外语特色类、理科特色类、人文特色类、德育特色类、科技教育和创新教育类等多种类型示范群体。(省教育厅)

144.职业教育整体改革试点。开展中、高等职业院校农业专业课程衔接试点和农业高职支持中职校涉农专业建设试点;开展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规范化建设和课程改革试点;开展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改革试点。(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国资委、农委、农垦总局、森工总局)

145.千亿斤粮食产能工程人才保障综合改革试点。依托相关中、高等职业院校和农业高等院校,构建相互衔接的人才培养、培训体系和科技创新服务体系,有针对性地加强和调整相关学科专业建设,系统设计和实施涉农人才培养。(省教育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农委、农垦总局)

146.高等教育综合改革试点。进行拔尖创新人才、卓越人才和创新创业人才等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通过加强产学研用结合、人文社科基地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和创业教育基地建设,推进高校知识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高校分类指导服务体系、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实施特色应用型本科建设,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结构,突出办学特色。(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147.实施“建立高校总会计师制度”、“建立高校学术不端行为监督查处机制”和“健全高校廉政风险防范机制”试点。(省教育厅、财政厅、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监察厅、审计厅)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

148.加强和改善对教育工作的领导。要把推进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作为各级党委、政府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和问责制度。各级政府要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情况。建立各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定点联系学校制度。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支持教育改革发展。(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监察厅)

149.加强和改进教育系统党的建设。率先把教育系统党组织建设成为学习型党组织。健全各级各类学校党的组织、扩大党组织的覆盖面,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牢牢把握党对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主导权。(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0.加强学校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办学治校能力。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加大学校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和交流的力度。以高校党政干部为重点,开展教育行政机关、各级各类学校管理干部全员培训,按照政治家、教育家的要求,努力建设一支过硬的教育管理队伍。加强教育宏观政策和发展战略研究,提高教育决策科学化水平。(省委组织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151.加强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省教育厅、监察厅、省总工会)

152.切实维护教育系统和谐稳定。深入开展平安校园、文明校园、绿色校园、和谐校园等创建活动。(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153.加强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帮助师生员工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和以人防、技防、物防为重点的学校安全管理,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和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完善学校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妥善处置各种事端。(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公安厅、省总工会、团省委)

四、实施

(二十二)广泛宣传动员,营造良好环境。

154.广泛宣传《教育规划纲要》的重大意义和主要内容,广泛宣传优先发展教育、建设人力资源强省的重要性、紧迫性,为《教育规划纲要》的实施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广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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