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6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8:56:57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60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黑龙江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风险,促进我省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整顿,确保国家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多元化的融资性担保体系;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纳入健康发展轨道;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管理体系初步建立,进一步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三、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一)工作范围。《暂行办法》施行前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各类组织形式的法人单位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

(二)工作内容。通过规范整顿,使纳入规范整顿范围内的担保机构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工作重点为:

1.市场准入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出资和抽逃资金行为。

2.业务范围规范整顿。主要包括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严格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是否有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担保资金运用是否隐藏重大风险。

3.经营行为规范整顿。主要包括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审慎性经营指标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否有不正当竞争和暴力追债等行为。

4.高管队伍规范整顿。主要包括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是否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四、时间安排

全省规范整顿工作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在此时限内,各地可根据实际提前完成规范整顿任务。

五、实施步骤

(一)发布公告。省金融办在《黑龙江日报》上发布规范整顿公告。市(地)监管部门在辖区内主流报纸发布规范整顿公告。

(二)申报登记。担保机构到所在市(地)监管部门申报登记;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到省金融办申报登记。登记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止。登记期限到期后,各市(地)监管部门将登记名册和情况报省金融办备案。

(三)自查与整改。经登记确认纳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按照《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可自主选择保留、重组、合并、转型(退出融资性担保业务经营)等方式规范整顿。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对辖区内担保机构开展自查与整改给予指导和帮助。对于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通过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改革创新、重组改造等办法,扩充其资本实力;对于注册资本金不实、违法违规经营、法人治理和内部控制薄弱、审慎性指标不符合监管要求的,要进行整改;对于严重偏离主业、问题突出、风险较大,尤其是打着担保旗号从事高风险投资、风险隐患特别突出的,要坚决清出融资担保市场;对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查处,并做好核实资本和财务状况工作,依法保护债权人权益。对未经批准擅自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机构,要依法予以取缔或责令改正。

(四)审核验收。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各市(地)、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达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验收并做好行政许可事项申报的辅导工作,由市(地)监管部门组织申报,省金融办依法进行审核,符合《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要求的,按有关规定颁发经营许可证。

(五)规范整顿完成。各市(地)列入规范整顿范围的担保机构完成审核验收后,市(地)监管部门应向省金融办书面报送工作总结。省金融办统一组织对各地规范整顿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并向省政府和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情况。

六、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坚持“依法依规把关、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操作简便快捷”的原则,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组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尽可能缩短规范整顿时间。

(二)自主选择重组、合并或转型方式规范整顿的担保机构,在申报登记时要提交其对存量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处理方案,确保妥善处置存量业务。

(三)规范整顿期间,经登记确认的担保机构可正常经营业务,有关行政许可事项应按规定申请报批。未申报登记、申报登记未获确认、规范整顿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担保机构,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省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为省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厅、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金融办、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黑龙江银监局等单位负责人,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统筹做好本辖区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

(二)加强协作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各级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和人民银行、银监分支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发改、工业和信息化、商务部门要配合做好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工作。

(三)切实维护稳定。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重大风险事件报告机制、应急管理机制和问责制度,认真分析评估规范整顿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好维护稳定工作。对规范整顿不达标的企业,要认真做好善后处置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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