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6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8:57:0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6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省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全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

各地要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中。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预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查处取缔与引导规范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按照权力和责任对等的原则,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相关许可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查处范围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重点为:无证无照小煤矿等煤炭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采矿等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涉危涉爆、涉及国家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作坊、食品黑加工点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经营网吧、公众聚集场所行为;其他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省政府建立黑龙江省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由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和省工商局主要负责人任召集人,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商务、卫生、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新闻出版、农业、交通运输、质监、安全监管、环保、畜牧兽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广电、消防、食品药品监管、烟草专卖等部门为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通报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负责根据成员单位提议,报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后召开联席会议。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遇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各成员单位负责落实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并及时向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反馈有关情况。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落实情况报送省联席会议。

四、工作分工

各部门负责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或继续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具体分工为:工商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即可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已经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申办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负责查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协助有关部门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工商部门查处取缔的无照经营行为。公安部门负责对旅馆业、典当业、印章刻制业等特种行业,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营业性射击场、民用枪配售企业、危险化学品运输、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使用与运输及其他须经公安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无证无照非法经营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对宾馆、饭店、商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须经公安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农药生产、监控化学品的生产或经营等须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对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对外贸易,成品油生产、经营、仓储,废旧汽车的回收及拆解,典当、拍卖、酒类、畜禽屠宰等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对从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采供血等须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餐饮服务、化妆品、保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其他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从事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等须经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建筑施工(含装修)、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地产价格评估、城市燃气供应、城市规划编制等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文化部门负责对从事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电子游戏等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从事出版(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电子制品、互联网出版)、发行、印刷复制,以及出版物进口等须经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对从事农作物种子、农药等须经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道路、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国际海上运输、国际海上运输辅助业、外国国际船舶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货运配载等须经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质监部门负责对需要经质量技术监督许可后方可从事的生产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等须经安全生产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煤矿生产涉及以上问题,由颁发前置许可和负责监管的部门依法查处。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严控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排污、放射源安全等须经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对兽药、种畜禽、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动物检疫诊疗等须经农业畜牧兽医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须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教育部门负责对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机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等须经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广电部门负责对从事地面卫星广播电视接收设施的使用安装、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广播电视无线发射业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电视设计安装施工等须经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城管部门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或已被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流动经营或摆摊设点、开设大排档等违法经营行为。烟草专卖部门负责对须经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烟草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无证经营零售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负责对须经本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五、有关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经营者行政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经营者行政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要在吊销、撤销、注销或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在接到告知后,同级后续相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和工商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各相关单位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时,如发现涉及其他单位监管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将涉嫌违法案件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同级相关单位。

(二)涉及多项许可审批的生产经营领域,最先许可审批部门为负责该领域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牵头部门,其它部门按职责分工积极配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或本通知中已明确分工的,从其规定。发挥基层组织作用,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立信息员,设置投诉举报标识,畅通监督举报渠道。各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强化内部责任管理,实施属地监管,把责任落实到人。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当审批、登记的经营活动,或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免于审批、登记的经营活动,应依法管理,不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对下岗失业人员、失地农民、无生活来源人员、残疾人员等弱势群体从事的不涉及食品安全、危害环境的服务行业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要加强教育引导,减免行政许可费用,帮助其办证办照,使其经营活动合法化。

(三)要坚持依法行政,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严格执法办案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要依法执法、秉公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杜绝粗暴执法和违法执法,避免引发群体性事件。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的,要做好说服教育工作,需要公安机关配合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情况,请求协助。各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本部门和所辖下级单位开展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中失职、渎职、包庇袒护、不负责任、延误工作的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四)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发现辖区内的无证无照经营或为无证无照经营提供生产经营场所、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要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油、通信、网络宽带等服务行业要加强行业自律与管理,不得直接或间接支持无证无照违法经营行为。在明知或应知经营者为无证无照经营的情况下,不得为其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供油和提供通信、网络宽带服务;已经接入的,在接到相关执法部门正式通知后,立即切断服务,拒不执行切断服务的,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按支持无证无照经营进行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相关部门举报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相关部门一经接到举报,应予以核实并依法查处。同时应为举报单位和举报人保密,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奖励。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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