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兵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10〕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兵工作,确保高质量、高标准完成征兵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征兵工作是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国家核心利益的重要前提,是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赋予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的一项严肃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和兵役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征兵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坚持由主要领导负总责,并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宣传、教育、公安、监察、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以及兵役机关为成员单位的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宣传发动、政治审查、体格检查、优待安置、就业培训和过程监督。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征兵工作,具体工作由基层武装部承办,没有基层武装部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国防素质。各级宣传部门要抓好国防教育办公室自身建设,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和保障。要把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民教育体系,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办法,明确宣传教育内容,抓好督导落实。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等新闻媒体要开设国防教育专栏和专题,每年9月1日至12月1日集中开展征兵宣传和教育,每周不少于1次。各类学校(含中小学)要把国防教育列入教学计划,原则上每学期国防教育(不含学生军训时间)不得少于5课时,教育部门要跟踪问效。要进一步规范宣传教育内容,积极开展爱国主义、革命英雄主义和时事政策、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因地制宜,广泛发动,把宣传教育延伸到社会各个角落,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的良好氛围,激发适龄青年参军热情。
三、加强制度建设,依法规范落实。要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把征兵工作纳入相关部门的工作考评内容,分解任务,明确责任,实行目标管理。省、市、县三级政府每年对基层单位征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完善征集政策制度,对逃避、拒绝以及阻挠履行兵役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实行《兵役登记证》制度,对符合服兵役条件的适龄青年由公安、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和兵役机关联合下发《兵役登记证》。符合条件无特殊情况未参加兵役登记和拒绝履行兵役义务的适龄青年,其“拒服兵役情况”要在相关部门登记备案。要加强征兵廉政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廉洁征兵意识,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收受贿赂、执纪不严等违法乱纪行为,依法坚决予以惩处和打击,切实维护征兵工作的良好秩序。
四、加大优抚力度,进一步落实义务兵优抚政策。为调动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规定,参照上年度全省农村人均收入增长比例调整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将2010年冬季征集的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5800元,今后根据上年度各地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增长每年均作相应调整,按原经费保障渠道落实。各市(地)、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农村适龄青年应征实际情况,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农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自行确定。同时要研究制定其他加强农村户籍义务兵征集的措施和办法。应届大学毕业生(在校大学生)退役士兵优待金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不在户籍所在地应征入伍或因个人原因未服满兵役期的,不列入优待范围。义务兵转改士官、提升现役军官后,从选改或提干(入读各类军事院校学员按义务兵计算)之日起不再享受优待政策。
五、加大安置力度,拓宽安置渠道。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强化退役士兵安置及培训工作的主体责任,完善城镇退役士兵优待安置和自谋职业保障办法,继续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城镇义务兵退役后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不低于上年度安置地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2倍,高于此标准的继续按现行标准执行。国家级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市)执行此标准确有困难的,省财政在下拨补助资金时,继续给予倾斜。对符合安置条件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复员或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及伤残退役士兵,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一次性补助金标准。要引导、组织城乡退役士兵免费参加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充分利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部门的资源优势,采取与当地成人大学、技术专科学校、普通大学、技工院校联合办学等多种形式对退役士兵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提高就业能力,促进其充分就业。根据国家整体部署,每年可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考试中拿出一定的比例,主要用于安排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优秀退役士兵。要加强自主创业引导和就业信息服务等工作,切实落实有关政策,激励更多的退役士兵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各级政府每年要不定期组织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对所辖地退役士兵优抚安置和就业培训情况进行检查,督导落实。
六、加强拥军优属工作,切实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深入开展拥军优属活动,增加投入,健全机制,全方位做好军人军属服务保障工作。每年的“八一”建军节、国庆节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各级政府要组织慰问现役军人家属、伤残退役军人、军队离退休干部和烈军属活动。要适当增加拥军优属经费,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各级政府军属维权办公室要开设法律咨询热线,向社会公布维权电话和信箱,接待军属来访,积极为军属提供法律援助。要继续开展向在部队立功受奖的现役军人家属“送喜报、送温暖”活动,认真落实立功受奖义务兵增发当年度义务兵优待金政策,做好农村独生子女义务兵困难家庭的帮扶解困工作,营造“一人参军、全家光荣”的浓厚氛围。
七、加强平时准备,做好兵役登记工作。坚持“一季征兵、四季准备”,深入抓好兵役登记工作,推进征兵工作常态化运行机制建设。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根据兵役机关的安排,抓好本地、本单位的兵役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网络登记、电话报名、开设登记站等方式,提高适龄青年登记率,准确掌握辖区适龄青年情况。兵役登记前要向社会发布公告,逐人逐户下达兵役登记通知单,填写《兵役登记表》。原则上各单位确定预征对象数(上站体检数)不得低于人口数的3‰。每年6月至7月要突出抓好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届毕业生的宣传教育、动员发动和登记工作。每年9月前适龄青年(或家属)应持有效证件到本人户籍所在地武装机构、兵役机关或在网上进行兵役登记,未参加兵役登记的不得应征入伍。9月20日前逐级上报预征对象情况。预征对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县(市、区)1个月以上的,应当向所在基层人武部报告。
各市(地)政府(行署)可根据本地征集任务数、征集比例和优待、安置等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配套政策,确保维护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确保高质量完成征兵任务。
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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