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1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09:12:29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1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今年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成立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通知》(黑编2009〕208号)精神,按照全省社会救助和基层能力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积极开展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截至目前,全省已有9个市(地)468个乡(镇)启动了此项工作,占全省乡(镇)总数的52%,呈现出较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及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推动和改进。为此,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组织领导

加强基层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是保障和改善民生、满足基层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建设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是我省在新时期提高公共服务保障能力,确保党和国家各项惠民政策在基层有效落实,维护基层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摆上重要工作日程,统筹安排部署,抽调专门力量,扎实推进工作开展。要通过组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力量,拓展公共服务功能,为农村广大群众提供全方位的优质高效服务。

二、强化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基础工作

各地要按照“以人为本、服务民生、提升能力、规范管理”的原则,不断强化基础工作,全面落实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各项任务。一是推进机构建设。乡(镇)公共服务中心隶属于乡(镇)政府,原则上按股级事业单位管理。在黑编2009〕208号文件下发前已经组建基层公共服务机构的,要将机构名称统一变更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可以保留原设公共服务机构的规格。二是配齐工作人员。要按照黑编2009〕208号文件要求,为乡(镇)公共服务中心核定1名事业编制,并根据乡(镇)人口数量,招聘2至3名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各地在不突破总体编制的情况下,可根据工作实际委派乡镇民政助理或其他行政干部担任乡(镇)公共服务中心领导职务。三是明确工作职能。要严格按照黑编2009〕208号文件明确的乡(镇)公共服务中心13项工作职能,整合原有各项公共服务职能,确定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职责任务,切实发挥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的基础平台作用。四是解决办公经费和场所、设施。要全面落实办公经费和场所、设施,将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财力物力上予以重点支持。同时,要搞好人员培训,确保乡(镇)公共服务中心进入正常的工作状态,发挥应有的效能。

三、形成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工作

合力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需要各有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强大的合力。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快推进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对尚未启动的,加强督促落实;对已经建成运行的,重点做好指导、协调工作,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强化跟踪督办。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工作人员编制落实、调配和社会招聘等项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各项资金的统筹安排工作,确保乡(镇)公共服务中心组建后的正常运转。监察部门要全程监督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坚决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宣传部门要协调各新闻媒体,多渠道宣传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的重要性和各地好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市地要按照省里的有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推进,确保全省乡(镇)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在6月底前基本完成,并将相关工作情况于7月15日前报省政府督办检查室(联系人:张式良,联系电话:0451-82625413)

二○一○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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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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