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2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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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6号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省规章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和主体

清理范围:省政府及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制定的现行有效的全部规章。

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省政府规章由负责实施该项规章的省直各单位进行先期清理,提出保留、修改、废止的初审意见(以下简称清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两个以上实施部门的,由主要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清理意见。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由两市政府按照国办发〔2010〕28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自行清理。

二、清理原则和标准

清理工作要坚持法制统一,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的原则,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依据以下标准,分别作出保留、废止、修改等处理意见。

(一)规章已经明显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违法设定行业垄断、地区封锁,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建议废止。

(二)规章的主要内容与新的法律制度不相适应,违法限制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建议废止;部分条款不相适应的,建议修改。

(三)规章已被新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所代替,或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已被明令废止的,建议废止。

(四)规章的适用期已届满,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的,建议废止。

(五)规章所规定的执法部门被撤销或者名称已变更,监督管理职责已调整或者监督管理方式已改变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六)规章的规定超越立法权限,规定了应由上位法规定的内容或者超出上位法授权范围,规章对民事权利进行限制或者越权设定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越权设定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七)规章的主要规定明显不适当,不适当地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不适当地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八)规章之间不协调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九)规章涉及的有关具体事项的管理权限已下放给地方的,建议修改。

(十)规章对同一用语作出不同界定的,建议修改。

(十一)规章的名称不符合立法技术规范的,建议修改。

(十二)规章的规定违反上位法的,建议废止或修改。

(十三)规章的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或者可行性、科学性不强的,建议修改。

(十四)规章涉及公民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因职业特殊,确需检测并经卫生部审核批准公布项目除外)的,建议修改或废止。

三、清理步骤和时间要求

初审阶段(2010年6月1日至7月31日):省直各单位对现行规章(目录附后)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协调、相抵触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区分轻重缓急,提出拟保留、废止或修改的意见和理由,并填写《省直单位规章清-3-理初审意见表》和《省直单位规章清理统计表》(附后)。纸质文本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省政府法制办,同时通过网络报送电子文本(邮箱地址:zfgzql@hjfz.gov.cn)。

复核汇总阶段(2010年8月1日至9月30日):由省政府法制办对省直各单位报送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提出明令保留、废止或修改等建议,汇总结果提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审定公布阶段(2010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由省政府法制办将清理结果和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向社会公布,对需要修改的规章,列入立法规划或者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适时加以修改,并将清理结果报国务院。

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参照上述步骤开展,2010年10月1日前履行相关立法程序。

四、几点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清理工作卓有成效,省政府成立政府规章清理工作协调小组,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政府法制办,负责政府规章清理的日常工作。省直各单位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这次清理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领导、精心制定工作方案。有关单位要确定一位负责人主管此项工作,并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各有关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切实做到清理项目没有遗漏,保留、废止和修改的项目理由充分,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清理任务。

(二)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通过召开专家论证会、执法人员和管理相对人座谈会等方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要利用立法后评估和实施过程中掌握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处理建议。

(三)注重协调配合。省直各单位和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政府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使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和协调。要把这次规章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要经常与对口的中央部委协调沟通,了解部委规章清理工作动态,确保我省规章清理意见与部委规章清理意见相协调。要把规章的清理与正在进行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结合起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二○一○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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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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