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5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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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5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改委、民政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厅、编办、残联《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厅 省编办 省残联







为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公平,推动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快速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


(一)加快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大中城市的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县镇和农村地区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要逐年提高。到2012年,全省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85%左右;到2015年,完成普及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二)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中城市要建立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基本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各县(市、区)、乡(镇)要指定1所至2所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康复工作。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地区依托儿童福利机构积极举办0岁至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

(三)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人口在30万以上的市地县要创造条件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各市(地)要确定一批普通高中招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残疾学生;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四)创造条件让更多的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招收残疾考生政策。省属普通高校要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招收符合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要根据我省特殊教育发展需求,不断拓宽特殊教育专业,提高办学层次。各地要创造条件满足残疾人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需求。

(五)全面推进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工作。建立和完善县级随班就读保障体系,到2010年,每个市(地)至少建立1个随班就读试验县,积极探索、总结和推广随班就读工作经验。中小学校要接收具有相应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不断扩大随班就读规模。要建立特殊教育学校(中心)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保证随班就读质量。

(六)组织实施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要结合各类残疾人的特点,以就业为导向,依托中、高等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

(七)继续加大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的工作力度。将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同步推进。残疾人教育机构、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健全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八)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按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相关政策要求,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两免一补”政策。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要达到每生每年1000元。要将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全部残疾学生纳入政策资助范围,并优先予以保证。各地要按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宗旨,结合本地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接受特殊教育;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安排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九)进一步加大特殊教育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调整支出结构,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购置设施设备、教师培训、教学教研活动,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

(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10年,每个市(地)至少要建设1个设施设备齐全、师资水平较高、教育质量较好、能够满足本地需要的特殊教育中心。要开展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把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标准化学校建设工程优先安排。到2015年,全省特殊教育学校要达到或基本达到标准化水平。人口30万以上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建设并办好1所特殊教育学校。根据生源状况,提倡并鼓励县(市、区)之间联合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三、强化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素质

(十一)配齐配足教师,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教学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特殊教育学校要按照学生与教职工3.1∶1的比例配备教职工;寄宿制特殊教育学校要配齐生活教师,保证残疾学生住宿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安全。义务教育阶段的超编教师经过培训后,可补充到特殊教育学校担任生活教师。

(十二)实行特殊教育教师资格准入制度。凡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均可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考试,待获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后,可申请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应届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可直接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已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必须通过考试获得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连续3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的,不能直接从事特殊教育教学、行为矫正、康复训练等工作。

(十三)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根据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建设,加大特殊教育师资的培养力度。设置特殊教育专业的高校要办好特殊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师资培训基地。要注重特殊教育专业训练,提高培养质量。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力争利用3年时间,对全省特殊教育教师轮训1次,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每年对在中小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的教师进行1次培训。依托中、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分期对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进行培训。依托相关院校和专业机构建设“特殊教育教师培训基地”。

(十四)认真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国家规定的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政策得到落实。有条件的市(地)可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岗位津贴标准。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四、加强特殊教育的针对性,提高残疾学生的综合素质

(十五)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模式。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要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化教学等教改实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残疾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

(十六)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把加强劳动技能教育和多种形式、各种层次的职业教育放在特殊教育的重要位置,让残疾学生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不断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地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

(十七)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与现代化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都配齐图书馆(室)、实验室、语训室、律动室、微机室、康复室、检测室等专用教室,配置专用教育康复设备,保障特殊教育教学正常进行。特殊教育中心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络建设,配备多媒体教学仪器等现代化设施,不断推进全省特殊教育现代化。

(十八)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工作。建设一支理论素养高、专业能力强的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要强化特殊教育教研指导,各市(地)教育学院或教科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人员,组织并指导学校开展特殊教育教学研究。

五、强化政府统筹,全社会共同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十九)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优先发展的重要地位,确保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市(地)政府(行署)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特殊教育统筹和规划实施工作,不断深化特殊教育改革,促进特殊教育又好又快发展。发改部门要把发展特殊教育工作放在突出地位,优先给予支持。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编制部门要根据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保证教职工编制配备。民政部门要做好孤残儿童抚育和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以及为特殊教育发展募集资金等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残疾学生毕业后的就业安置工作。卫生部门要做好新生儿疾病筛查与治疗工作。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调查统计等工作,参与特殊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

(二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督导评估。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特殊教育工作列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对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研究解决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二十一)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氛围。加大宣传力度,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尊重特殊教育教师和残疾人教育工作者的舆论氛围。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捐赠政策,广泛动员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或以各种方式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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