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10〕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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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等4个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0〕2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已经省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六日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考核奖励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非公有制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与推进结构优化升级相结合,坚持改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环境与引导企业加强管理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工作与合理量化指标相结合,确保考核奖励工作的科学性、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考核对象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



三、考核指标



设置与分值主要考核各市(地)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和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非公有制经济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由省统计局提供(其中非公有制经济税收收入指标由各市地税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专项工作指标完成情况以专项工作检查情况为准。



(一)主要经济指标(135分)。



1.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45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增长速度、净增量及占本地区生产总值(GDP)比重变化情况等3项指标,每项指标的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5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2亿元减0.5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为基数,本年度占比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按比例扣减分。



(1)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每下降0.1个百分点减0.1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2)工业增加值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工业增加值为基数,本年度工业增加值每超出基数3亿元加0.3分,10分封顶;每低于基数1亿元减0.3分,扣减分不超过5分。



3.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收入(30分)。主要包括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每项基础分值为5分。完成基数指标得基础分,超额完成基数指标的按比例加分,没达到基数指标的不得分。



(1)税收增长速度。以上年度本地区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同比增幅为基数,本年度同比增幅每提高0.1个百分点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2)税收净增量。以上年度非公有制经济完成税收为基数,本年度净增税收超1亿元(含1亿元)的加0.1分,10分封顶;低于基数的不计分。



4.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额(30分)。主要包括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增长速度和净增量2项指标。



(1)按当年各市(地)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与上年同比增速排名,第一名计15分,按排名位次依次递减0.5分计分。



(2)按各市(地)当年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总额比上年净增量排名,第一名计15分,按排名位次依次递减0.5分计分。



(二)专项工作指标(95分)。各项指标不设基础分值,第1项至第5项15分封顶,第6项至第7项10分封顶。



1.规模企业发展情况。以上年度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3分。



2.成长型企业培育情况。以上年度成长型中小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0.5分。成长型中小企业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局联合评价认定。



3.亿元企业培育情况。主要考核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中新增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含1亿元)企业户数指标,以上年度已有亿元企业户数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户加1.5分。



4.创业基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各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创业孵化基地加2分;新增1个经认定的市级及以下创业孵化基地加1分。



5.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上年度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数量为基数,本年度新增1个经认定的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加2分。



6.企业品牌建设情况。本年度获得1项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地理标志称号的加3分;获得1项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加2分;获得1项省级名牌产品称号的加1分;获得1项省著名商标称号的加0.5分。企业同一种产品既获得国家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称号,又获得省级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称号的,按最高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7.发展专项资金情况。凡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加5分。在原有规模基础上,每年新增100万元或所辖县(市、区)有设立专项资金的加1分。



四、组织领导与考核奖励



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考核奖励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牵头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1月末或12月初组织对各市(地)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情况进行考核,根据综合得分情况评选出全省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先进市(地)3个至5个,以省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和通报。





黑龙江省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业企业助保金及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的使用管理,健全完善助保金贷款机制和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吸引和扩大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工业企业的信贷资金投入,重点扶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但抵押不足的工业企业,使一大批成长性好的企业迅速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助保金(以下简称助保金)由企业用自有资金自愿缴纳,具有保证性质;所称助保金贷款政府风险补偿金(以下简称风险补偿金)是指由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出资的风险补偿金;企业缴纳助保金在贷款前存入合作银行或担保机构专户,企业贷款需要代偿时,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分别承担风险。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属工业企业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增信手段,不构成对贷款的担保。



第三条省、市、县三级政府和进驻本省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承担此项工作。鼓励、支持担保和再担保机构利用现有服务平台,为工业企业助保金贷款风险补偿提供服务。



第四条各市(地)、县(市)成立助保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为助保金贷款和风险补偿金的专门管理机构,管委会下设办公室。



第二章助保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五条助保金额度和缴纳形式由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与合作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协商确定。助保金实行专款专用。管委会设立助保金台账,每季度对账一次。



第六条逾期贷款实施助保金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偿还后,管委会委托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债务追偿程序。



第三章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与使用



第七条风险补偿金实行总量控制、分账核算、匹配使用、逐年核定、宽进严出,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建立企业助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省政府根据年度预算安排资金规模,按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出资额的50%安排匹配资金。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有条件承担风险的担保机构借助现有服务平台,按不超过风险补偿金10倍的比例放大贷款,政策性担保机构保费收取在1%至1.6%区间,商业性担保机构保费上浮不超过2%,出现风险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风险补偿金可作为担保机构的备付金使用。



第八条风险补偿金在各市(地)、县(市)筹集资金的总规模之内承担有限责任,单笔贷款按比例承担风险补偿责任。



第九条风险补偿金按比例代偿,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严格审查确定代偿比例。贷款需要代偿时,不良贷款率在6%以内(不含6%),主要用企业缴纳的助保金进行代偿。不良贷款率在6%至10%的部分,由风险补偿金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比例代偿,银行业金融机构代偿比例为80%,风险补偿金代偿比例为20%。政府代偿的20%分别由省、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按比例承担,省匹配风险补偿金承担20%,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承担80%。不良贷款率超过10%(含10%)的市(地)、县(市),停止使用省、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并不再发放此项贷款。风险补偿金产生的利息按出资方分别记账使用。



第十条风险补偿金代偿的范围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工业企业发放的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融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的其他贷款不属于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四章贷款范围及条件



第十一条助保金贷款的范围为成长性好的工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贷款可按用款计划分次提款,按月或按季还款。单户企业贷款额度最高为30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担保机构单笔担保额应不超过其自身注册资本金的10%。



第十二条贷款企业应提供相当于贷款金额50%以上(含50%)的抵押、质押担保。



第十三条申请助保金贷款的工业企业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注册资金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



(二)有固定经营场所。有健全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保证按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三)依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发展潜力,经济效益好,在就业、税收等方面贡献较大;



(四)持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具体准入条件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制定。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贷款企业上浮利率不能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基准利率的20%。



第五章贷款及补偿程序



第十五条助保金贷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原则,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按照工业企业的贷款需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推荐企业贷款项目。具体贷款项目申报和管理程序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制定,并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如有异议在10日内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



第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推荐的项目,按照贷款准入条件进行审查,独立决策提出贷款意向,并要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工业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助保金后,对其发放贷款。



第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借款合同及相关资料报送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并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审核同意后,将该笔贷款纳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补偿范围。



第十八条对逾期3个月以上的贷款,由贷款的工业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同意后,可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展期。



第十九条对企业逾期6个月的贷款,须由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提出助保金补偿申请,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将代偿的助保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条对助保金代偿不足部分,企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向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提出风险补偿金补偿申请,经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审核,并报经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同意后,按代偿比例规定,由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将风险补偿金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十一条在实施助保金或风险补偿金代偿后,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会同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执行企业债务追偿程序。追索回的资金或企业恢复还款收回资金,按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府代偿比例偿还银行和风险补偿金。偿还后仍有结余的部分,归还到助保金账户上。



第六章职责分工



第二十二条省财政厅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助保金管理,负责组建并指导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协调各市(地)、县(市)管委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及工作对接,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绩效考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市(地)、县(市)管委会为助保金贷款专门管理机构,成员单位由各市(地)、县(市)经委(经济局、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有关工业企业代表组成。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地)、县(市)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各市(地)、县(市)管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由管委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管委会主任、副主任组成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



第二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制定助保金贷款的借款人基本条件和业务准入标准,对工业企业进行贷前调查、信贷审批和贷后管理。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各市(地)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应在每年的1月份分别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申报风险补偿金的匹配数额,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按照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出资情况、工作业绩和申报数额及风险控制程度下达指标。



第二十八条各市(地)经委(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和市(地)、县(市)管委会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每年的12月初对本地区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自查,同时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上报风险补偿金执行情况。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将对各市(地)、县(市)风险补偿金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需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签订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合作内容、方式及权利义务,并分别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贷款企业按照各市(地)、县(市)管委会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建立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发布机制,各市(地)、县(市)管委会每月定期向有关部门通报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



第三十一条各市(地)、县(市)管委会要加强对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使用的监督,明确责任部门和分工,建立严格的管理办法和绩效评价制度,对整体使用进行绩效评价。各市(地)、县(市)在使用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时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套取、挪用和挤占。对贷款放大比例低、代偿率较高、增量较少的市(地)、县(市),不再匹配和增加风险金,不再支持其开展此项工作,同时收回投入的匹配资金,并在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开展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业务,于每年12月中旬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与各市(地)、县(市)办理相关手续,签订合作协议。



第三十三条贷款企业如有违反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助保金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其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贷款企业恶意逃避债务导致助保金、风险补偿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除追究法律责任外,取消该企业加入助保金的资格,记入人民银行诚信系统,保证助保金和风险补偿金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各市(地)、县(市)管委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对风险补偿金的申报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3年内不再接受该企业的贷款项目申请,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风险补偿金的;



(二)有截留、挪用风险补偿金行为的;





(三)其他违反资金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各市(地)、县(市)按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和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国家重点产业振兴规划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1号)精神,按照“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原则,引导、规范和创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推动全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促进中小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指依托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建立,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由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产品设计、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推广、技术咨询、专利辅导、人才培训、创业辅导、市场开拓等服务的一个或几个独立法人实体组成,具有开放性、资源共享性的服务组合。



第三条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主体可以是独立的企业、事业或社团法人。坚持多元化投资和市场化运营原则,鼓励社会各类经济实体投资创办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大学、科研机构发挥科研优势建立公共服务平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科技人员领办、中小企业联合投资共建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产业集群龙头骨干企业建立公共服务平台。



第四条公共服务平台要建立开放式运行模式。注重产学研联合,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科技成果和社会科技资源,不断提高公共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按照公益服务与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准公益或低标准收费服务,实现共同发展。



第五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公共服务平台认定工作,并组织专家开展论证、审核和日常管理等项工作。



第六条公共服务平台的认定工作,按照“政府引导、依托产业、资源共享、市场运作、注重实效”的原则进行。



第七条凡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以满足产业集群、工业园区或中小企业集聚区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为主,且服务内容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机构,均可申请认定。



第八条申请认定公共服务平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30家;



(二)有独立的工作场所和与所开展服务相匹配的设施、仪器设备和专业服务人员,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



(三)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公共服务平台在重大问题决策、研究开发课题选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具备多种公共服务功能,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检验检测、技术咨询、专利辅导、人才培训、创业辅导、交易、检索与查询等服务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



(五)具有明确的服务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发展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公共服务平台规划要与区域重点产业发展规划、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目标明确、重点突出;



(六)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基本实现收支平衡,具有比较完备的运营机制,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第九条申请单位须向所在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材料;各市(地)、县(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单位应提交如下材料:



(一)公共服务平台认定申请;



(二)公共服务平台的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人员、组织机构、经营场地面积、设施与设备、主要服务企业的类型、服务企业名单等);



(三)公共服务平台法人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及科技研发企业的合作协议;



(四)法定代表人证件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土地房屋使用证(租赁合同)复印件,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证书复印件;



(五)资金、设备投入证明;



(六)申请单位上年度工作总结,财务审计报告;



(七)其他需要申报的材料。



第十条公共服务平台每年认定一次。对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每2年组织考核一次。对达不到标准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第十一条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每年应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报送年度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并对公共服务平台的工作业绩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加大对公共服务平台的扶持力度。国家及省在投资核准、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土地使用、资源配置、对外贸易、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行同等待遇。



(一)通过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入选省级公共服务平台扶持项目库,对服务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予以支持,优先申报国家公共服务平台资金项目。



(二)引导公共服务平台加大研发投入,国家和省鼓励自主创新的有关优惠政策适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对开展共性关键技术研究取得成果、开发新产品获得专利、获得省级优秀新产品奖及中小企业科技成果应用奖的公共服务平台,经验收合格后,给予补贴支持。



(三)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符合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依据现行税法规定,对符合其他优惠条件的公共服务平台,依法享受相关减免税政策。



(四)对有融资需求的公共服务平台,视同成长型中小企业,享受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支持。



(五)加大组建政、学、研、产一体的公益性公共服务平台力度;鼓励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服务平台,支持申报国家和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适当培育商业性公共服务平台,探索建立股权投资机制。



(六)鼓励公共服务平台间建立联盟机制,整合社会服务资源联动共建,在满足中小企业共性需求上,实现人才、设备和技术共享。



(七)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项目用地的,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给予用地指标倾斜。对获得省级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发展用地,在项目立项审批、用地规划、用地指标上给予重点保证。凡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不符合划拨用地条件的,工业用地不得低于工业用地最低限价,商业用地招拍挂底价不低于评估确认的宗地价格,也可根据企业要求采取租赁方式供地。



(八)对公共服务平台涉及的用水、用电等生产要素优先供应,并参照享受省内重点企业生产要素减免优惠政策。



(九)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在专利认定、成果转让、试验试制、产业化应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十)对人才培训工作业绩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可认定为省级中小企业培训基地,并给予培训费补助,优先安排国家银河培训工程等培训任务。信息化业绩突出的,优先给予信息化资金支持。



(十一)建立公共服务平台评价制度,制定表彰、服务补助等奖励措施。对信誉好、服务优、效果突出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表彰奖励。







黑龙江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办法





一、统计监测目的



利用经济运行监测的方法,科学、准确、及时地监测和分析我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的运行情况,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有效满足各方面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生产经营信息的需求,为广大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决策参考。



二、统计监测原则



一是注重实际原则。根据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统计工作实际,开展全省统计监测工作。二是注重点面结合原则。既考虑对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又对重点企业进行监控。三是注重互补原则。采取统计部门统计与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提供基础情况相结合机制,明确发布主体,严格执行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四是注重可行性原则。利用现行统计制度中可以量化的统计数据,尽可能少设置新的指标。



三、统计监测范围



非公有制经济。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国统字1998〕204号)精神,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范围为:私营企业,个体经营户,非国有和非国有控股及非集体经济的各类企业、公司,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小企业。凡是符合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所有企业(不包括个体经营户和农林牧渔业企业)都列为统计监测范围。行业统计范围暂定为:工业、建筑业、批发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住宿餐饮业、其他服务业。金融、保险、证券、电信、邮政行业不纳入统计范围。重点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重点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要求,我省确定一批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为重点监测企业。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上报统计监测数据的同时,也作为我省重点监测企业。重点企业名单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



四、统计监测内容



统计监测指标主要按照属性指标和数量指标进行分类,数量指标计算方法执行现行统计制度规定的方法。非公有制经济。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增加值及进出口额、城镇民间固定资产投资、利润、税收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中小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组织机构代码、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行业类别、登记注册类型等属性指标,以及分产业单位数、从业人员数、劳动者报酬、营业收入、利润、税金、固定资产投资、增加值、进出口额及产品交货值等数量指标。按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分产业统计的同时,按规模以上工业、有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住宿业;规模以下工业、无资质等级建筑业、限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星级以下住宿业等相关行业和部门收集资料补充进行分类统计。重点企业。统计监测内容是:生产、销售、资产、人员等经济效益指标,分析变化率及行业分布。



五、统计监测方式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是政府统计的一部分。由省统计局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制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采取以政府统计为主、部门统计协助为辅的方式,在现有政府统计和部门统计(或会计)资料的基础上,缺口部分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单独组织统计调查。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抽样调查(单独组织调查)以省为总体,由省统计局社会经济调查总队组织实施。为增强本区域数据代表性,各市(地)、县(市、区)要落实本级专项经费,相应扩大调查样本。



省统计局负责组织各级统计局开展统计调查工作,并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此项工作。具体分工是:



工商部门:按现行国家工商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管理登记基本情况表。



国(地)税部门:按现行国家税务统计制度,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各种税收收入统计表。



商务、海关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进出口情况统计表。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道路、水上客货运输行业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运输总量基本情况表。



民政部门:负责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基本情况统计资料。



农垦总局:负责向省统计局提供本系统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调查资料。



各有关部门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统计调查资料的具体时间和详细内容,分别按《全省非公有制经济统计报表制度》、《全省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规定执行。



六、统计频率与时间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频率暂定为年报和季报。省级年报统计时间为次年3月25日,季报为季后25日。根据需要,在年报和季报汇总之前,应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主要指标总量预计数。



重点企业统计按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时间报送。



七、发布载体



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数据发布制度。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结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等相关部门评估论证后统一对外发布。建立全省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发布载体。发布频率为年度数据一年发布一次,季度数据每季度发布一次。



八、组织实施



省统计局负责补充完善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报表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调查统计、数据汇总工作。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会同省统计局联合向政府和相关部门提供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数据。



非公有制经济(中小企业)统计工作从2010年起试算,2011年试行,2012年正式实施。



九、统计标准按照全国统一的统计分类和编码标准执行。



十、本办法由省统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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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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