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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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推荐评选省劳动模范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激励全省各族人民勇于面对挑战,共克时艰,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根据《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2007年省政府令第4号),省政府决定在2009年国庆节前表彰一批省劳动模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评选范围、表彰名额及分配原则



(一)推荐评选范围:2007年以来全省各行各业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



(二)表彰名额:拟表彰150名省劳动模范,其中,职工劳模占75%,农民劳模(含乡镇企业职工和农民工)占25%。



(三)名额分配原则:以市(地)、产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为单位分配名额。职工劳模名额按上一年在岗职工人数和经济贡献率分配,同时兼顾其他方面。农民劳模名额按农业人口和近2年平均农业总产值及其增长率分配(名额分配表附后)。



二、推荐评选原则



(一)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第一线,坚持重业绩、重贡献、重先进性和公开、公平、公正,群众公认和优中选优的原则。



(二)原则上应从市级劳模中推荐,事迹特别突出的可以破格推荐。



(三)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省直机关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以及同级别的事业单位领导干部一般不参加评选。



(四)近5年内已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省劳动模范称号的不参加评选。



(五)存在《黑龙江省劳动模范推荐评选和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推荐。



三、各类人员比例



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和种植、养殖等一线工作的比例不得少于劳动模范总数的85%,妇女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是:



职工劳模。企业职工人选不少于职工劳模名额总数的65%,其中企业一线工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低于企业职工名额的60%;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企业职工名额的12%。其他方面人员推荐人选应体现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职工原则,其中科教人员比例占其他方面推荐人选总数的60%;事业单位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从严掌握,不得超过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推荐人选总数的12%。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或学术带头人,按科教人员对待。



农民劳模。直接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生产一线的农民人选占农民劳模名额总数的60%左右,其中村支部书记及村委会主任不得超过农民人选的30%。乡镇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农民劳模名额总数的12%。农民工较集中的市(地)至少推荐1名具备评选条件的农民工人选,并征求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政府意见。



四、劳动模范条件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守乐动体育ldsports5.0 ,立足岗位,争创一流,开拓创新,勇于奉献,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在群众中享有较高威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企业生产、经营、改革、管理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节约能源和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在促进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和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深化改革、对外开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六)在社会保障、扩大就业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七)在自主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苦、脏、累、险等岗位上做出突出贡献的;



(九)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在增进民族团结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十)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推荐评选程序



按照党(工会)组织隶属关系以属地为主推荐。



(一)推荐人选必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居民、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在本单位公示,自下而上产生,做到群众公认。



各市(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对推荐人选层层审核,逐级上报。推荐人选是企业负责人的,须经当地有管辖权的县(市)以上工商、税务(国税、地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安全监管、环保、人口计生等部门签署意见。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人选还须经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签署意见。推荐人选中的党政机关(含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领导干部,须经纪检、监察部门签署意见,并按照管理权限征得干部管理部门同意。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于8月10日前要将拟推荐人选的基本情况和各类人员比例报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初审,经初审同意后,在本地区、本系统范围内公示。



(三)各地、各有关部门于8月25日前要向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报推荐材料。推荐人选经省劳动模范评选管理委员会讨论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并在《黑龙江日报》上公示1周。



六、有关要求



各市(地)政府(行署)、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劳模评选的组织工作,严格按程序组织推荐评选。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板报、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尊重劳动、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要通过劳模评选工作,进一步激励和鼓舞全省人民奋发进取,扎实工作,为实现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再立新功,以优异的成绩迎接新中国成立60周年。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省劳动模范评选推荐名额分配表





单位职工农民(农民工)



哈尔滨137(1)

齐齐哈尔85(1)

牡丹江63

佳木斯54(1)

大庆53

伊春41

绥化55(1)

鸡西52

鹤岗41

双鸭山42

七台河41

黑河33

大兴安岭21

农垦4

森工3

哈铁3

大庆油田4

省管企业工委2

教育(卫生)2

其他产业26

合计1123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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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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