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4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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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42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省林业厅等部门制定的《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9年7月21日









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省林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监察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畜牧兽医局

省环保厅省农委省水利厅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发〔2005〕29号)精神,全面完成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书确定的各项任务指标,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大干三年,绿化龙江大地”的宏伟目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林业局等部门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9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根据防沙治沙工作的实际,考核内容包括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落实情况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三个部分,在此基础上细化考核内容并进行量化评分,总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分为工作突出、工作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认定为工作突出,60分至89分的认定为工作合格,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认定为不合格(考核计分表附后)。

二、考核对象和考核机构

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对象为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大庆市人民政府和省农垦总局。考核工作由省政府防沙治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林业厅)牵头,会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监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畜牧兽医局、环保厅、农委、水利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考核工作组,对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进行考核。

三、考核程序

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考核,每5年为一个考核期。

(一)自查自评。考核对象于每年5月至6月对《黑龙江省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规定的任务目标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报省政府防沙治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期末综合考核。

1.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时间为每年7月至9月,在考核对象自查自评结束后,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和现场调查的方式对考核对象各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报省政府。

2.期末综合考核。

期末综合考核在考核期的第四年进行,由考核组对考核对象的防沙治沙工作绩效和尽责情况开展全面检查,根据任务完成情况、防治措施和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评分。对防治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以有关部门每年开展的造林、种草、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任务完成情况的核查结果作为参照依据,分别由省林业厅、水利厅、农委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标准、规程进行抽查统计,江总后按照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对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由考核组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座谈了解、现场调查等形式,按照评分标准逐项进行打分。

四、奖惩措施

年度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的考核对象,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目标落实好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进行通报表扬。

期末综合考核结束后,考核组将考核结果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对工作目标落实好的、考核得分在90分以上的考核对象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落实不力、考核分数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考核对象,除通报批评外,根据造成的后果严重程度,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经省政府审定的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报省委组织部,作为对考核对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的一项内容。

对在防沙治沙目标责任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虚报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主 题 词:

发送范围: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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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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