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9〕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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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4号








各市(地)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制定的《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黑龙江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实施方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我省滨水城镇众多、类型多样,城市滨水资源开发潜力巨大。科学有序推进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对于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城市文化品位,优化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推动作用。为做好依水而建的城市规划与建设工作,指导滨水城市科学规划、有序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精神,充分发挥我省独特的城市滨水空间资源优势,加快城市水资源开发利用,以水兴城,以水兴业,优化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改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品位,提高城镇化建设质量,为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二、基本原则



(一)规划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原则。综合考虑经济、文化、社会等多种发展需求,统筹安排各类滨水建设项目,合理确定项目建设规模,实现城市与自然协调发展。



--坚持适度开发原则。依法保障滨水空间的公共属性,加强城市水源地和水岸线的保护,严格控制开发力度,注重对传统文化的挖掘与传承。



--坚持景观效应与效益并重原则。滨水建设项目、布局要与自然景观、生态环境相融合,塑造城市门户形象。充分发挥滨水景观带动作用,形成以金融贸易、旅游文化和生态居住为主的多元文化区域。



--坚持刚性与弹性相结合原则。合理确定建筑限高、绿地率、建筑密度等强制性内容,提高滨水空间兼容性,确定指标调整幅度范围。



--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各地根据各自城市滨水的不同类型,谋划符合当地实际的规划“蓝图”,打造各具特色的滨水区域。



(二)建设原则。



滨水城市在建设时序上,要遵循“三统一、一快、一慢”的原则,即统一思想、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开发条件成熟的滨水区段要加快建设速度,条件不成熟的要“慎规划慢建设”,防止一哄而上,破坏宝贵的滨水空间资源。在开发模式上,要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改变完全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模式,开拓“经营城市”新理念,更多采用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拓宽筹资渠道,积极筹措建设资金。



三、实施范围和工作目标



(一)实施范围。



首先在各市(地)政府(行署)所在地建成区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所辖重点镇、区开展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各地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定位、项目完整性等实际因素,以自然地理、城市干道等为界线,确定本地滨水建设项目的空间实施范围。



(二)工作目标。



总体目标:按照“规划先行、整合资源、健全机制、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扎实推进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达到“水资源整合、水设施配套、水环境和谐、水生态良好、水文化丰富、水景观优美、水经济繁荣、水安全保障、水法制健全”的总体目标。阶段目标:2009年全面开始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工作,力争用1年时间,建立健全工作框架,完善滨水空间规划体系,启动重点滨水建设项目,到2011年,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成效显著,城市形象和人居环境得到整体提升,到2015年,把我省滨水城市打造成设施配套、功能齐全、环境优美、生态协调、文明进步、独具北方特色的宜居之地。



四、主要任务



(一)完善滨水城市规划体系。



一是组织编制《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指引》。根据“寒地、资源、边境”等省情特点,组织制定相关技术标准,确定不同滨水城市类型(单侧滨水或水系两岸相隔较远的城市、跨江河布局且两岸联系较为紧密的滨水城市、滨湖泊城市)的开发建设模式。



二是组织编制《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规划》。组织各滨水城市在城市总体规划框架下,编制《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规划》,指导城市滨水区的开发和建设。严格按照“六线”(蓝线、绿线、紫线、黄线、红线和滨水建筑的天际线)管理要求规范滨水建设项目。



三是组织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以《城市滨水区开发利用规划》为指导,组织各滨水城市编制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立规划项目库,逐年滚动,完善滨水空间开发基础工作。



(二)近期工作。



一是启动滨水城市规划建设试点工作。在深入调研、系统分析、综合评价的基础上,确定滨水空间开发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城市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试点单位,给予一定政策和资金支持。



二是推进重点滨水建设项目实施。根据各地上报的滨水建设项目,选择属于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生态环境建设、大型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具有示范性作用项目作为重点滨水建设项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成检查组,逐项目进行检查指导。进一步加大对重点滨水建设项目目标管理考核力度,采取集中听取汇报、深入现场实地考察、年底对量化目标考核等办法,对重点滨水建设项目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三是将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内容纳入《黑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以立法形式明确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原则和制定、实施、修改程序、监督检查措施、法律责任。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部门协调,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组织保障。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内设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协调小组,负责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的规划审查、组织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具体负责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日常性工作。各市(地)政府(行署)和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是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的主体,要组织建设、发改、财政、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环保、市政、交通、电力等部门,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工明确、部门协作的工作机制。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思想保障。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栏和标语等多种形式进行宣传,使滨水城市规划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家喻户晓。各地主要新闻媒体要定期报道滨水建设项目进展情况,介绍好典型、好经验、好做法,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专家参与,科学决策,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提供智力保障。依托我省高等院校丰富的智力资源,以委托课题研究、聘请专家成立咨询委员会等形式,让专家参与滨水建设项目规划、立项、实施全过程,并开展相关专题研究,严把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技术关,提高滨水城市规划建设决策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拓宽渠道,筹措资金,为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提供资金保障。各地要加大滨水城市规划建设投入力度,充分发挥政府资金引领带动作用,综合运用财政性补贴、政策性补偿、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手段,鼓励外资、民资投资城市滨水空间资源开发和建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完善滨水建设项目优惠政策,吸引战略投资者参与滨水项目建设。



附表:1.全省县级以上滨水城市一览表

2.2009年全省滨水城市建设主要工作汇总表

3.2009年全省滨水城市启动、在建、完成项目明细表

4.2010-2015年全省滨水城市规划建设项目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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