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7〕6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6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
工作方案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国发〔2007〕2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8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坚持落实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基础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谋划未来全省人口和经济的基本格局,引导形成主体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相互协调,公共服务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断缩小的区域协调发展格局。
二、规划定位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主要是确定省级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明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开发方向、管制原则和区域政策,是全国两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深化、细化和落实。
编制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全省人口布局、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省域内全部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
优化开发区是指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的区域。这些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有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加快产业结构升级,提升竞争能力,继续发挥带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龙头作用。
重点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较好的区域。这些区域要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既要承接优化开发区域的产业转移,也要承接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的人口转移,逐步成为未来支撑经济发展和人口集聚的重要空间载体。
限制开发区是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弱、大规模集聚经济和人口条件不够好并关系到全国或较大区域范围生态安全的区域。限制开发不是限制发展。这些区域要坚持保护优先、适度开发、点状发展、因地制宜发展资源环境可承载的特色产业,加强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引导超载人口逐步有序转移,逐步成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
禁止开发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自然保护区域。这些区域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规划实行强制性保护,控制人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开发活动,逐步成为保障生态平衡、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生态功能核心区。
三、主要任务
分析评价省域国土空间、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提出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等。
(一)省域国土空间的分析评价。通过科学确定指标体系,利用遥感、地理信息等空间分析技术和手段,对全省的所有国土空间进行综合分析评价,作为确定主体功能区的基本依据。通过对各县(市、区)可利用土地资源、可利用水资源、环境容量、生态系统脆弱性、生态重要性、自然灾害危险性等因素分析,评估我省各地区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通过对各县(市、区)人口集聚度、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分析,评估我省各地区的现有开发密度;通过对各县(市、区)交通可达性、战略选择等因素分析,评估我省各地区的发展潜力,形成全省国土空间评价报告。
(二)编制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期暂定为2009年至2020年。将省域内国土空间进行主体功能区划分,明确各类主体功能区的数量、位置和范围以及每个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发展方向、开发时序、管制原则等。
(三)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根据不同主体功能区的主体功能,相应提出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管理、环境政策及绩效评价、政绩考核等规定。
四、进度安排
规划编制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前期研究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3月31日)。召开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会议,动员和部署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委托研究单位,做好技术标准与指标体系、评价方法和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系统等前期研究工作。由有关部门牵头,研究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包括财政、投资、产业、土地、人口、环境等配套政策体系以及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体系等。召开专家咨询会和成果沟通衔接会,征求意见。组织专家对课题成果进行验收,修改完善课题成果,进行课题成果集成。试划全省各类主体功能区。
(二)编制规划阶段(2008年4月1日至6月30日)。在完成前期研究、政策制定和基础工作任务的基础上,提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形成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初稿,根据各界意见对初稿进行修改完善。
(三)报批送审阶段(2008年7月1日至12月30日)。规划初稿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上报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国家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相邻省区(辽宁省、吉林省和内蒙古自治区)主体功能区规划进行衔接。同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报省政府审议。
五、组织领导
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难度大,涉及面广。为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已成立了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的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规划编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
省发改委:牵头组织、协调规划编制工作。负责规划前期研究和指导工作;负责主体功能区规划分类投资政策、分类产业政策、分类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等专项研究报告;指导地市县开展主体功能区规划工作;负责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发展潜力评价工作;负责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基本思路研究报告和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规划分类财政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为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提供专项资金保障。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相关土地法律法规,负责规划分类土地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评价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灾害等有关资料;提供地质公园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参与规划相关研究。
省建设厅:根据我省城市经济和城市群建设现状与发展趋势,参与做好主体功能区评价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城镇体系、中心城市建设规划之间的衔接;提供全省城镇体系规划、城市群规划等相关资料;提供风景名胜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实施情况资料。
省环保局:负责规划分类环境保护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结合生态功能区划成果,参与做好全省资源环境承载力现状调研与评价工作;做好国家级、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生态功能区划之间的衔接;提供生态功能区划有关成果资料;提供自然保护区现状、规划及有关管理执行情况资料。省经委:参与分类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研究工作;参与做好产业发展导向、中远期重点开发区域安排等工作,提供相关资料。
省人口计生委:根据相关研究和规划,负责省域人口规划及规划分类人口管理政策研究,提出政策意见;做好主体功能区规划与省域人口规划的街接。
省科技厅、水利厅、农委、林业厅、地震局、气象局、测绘局、交通厅、统计局、旅游局、商务厅、信息产业厅、公安厅、民政厅、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按各自职能参与相关规划研究,做好相关规划的修订、衔接以及相关资料的搜集和加工等工作。
各地市县要为全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提供各种资料、数据等信息,积极配合做好规划编制工作;落实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确定的主体功能定位;划定具体功能区,明确各功能区的空间“红线”;结合“十二五”规划的编制,明确各功能区定位、发展方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7年11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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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