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7〕6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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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










黑政办发〔2007〕6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我省是全国气象灾害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暴雨(雪)、寒潮、低温、霜冻、干旱、高温、大风、沙尘暴、冰雹、雷电、大雾等灾害时有发生,由气象灾害引发的洪涝灾害、地质灾害、动植物病虫(鼠)害、城市火灾、森林草原火灾、道路结冰、雪阻等气象次生衍生灾害以及由恶劣气象条件和人类活动引发的环境污染也较为严重,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活以及生态环境造成较大影响。近年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各类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繁发生,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不断加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7〕4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最大程度减轻灾害损失,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群众,遵循统筹规划、分工合作、分类指导、分级负责的原则,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加快全省各级防灾减灾体系建设,强化防灾减灾基础,切实增强对各类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综合防御、应急处置和救助能力,提高全社会防灾减灾水平,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加强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

(一)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省气象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全省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总体建设方案,地市县要依据全省总体建设方案,制定和完善本地重点区域气象灾害综合监测系统方案并组织实施。要加强全省气象综合观测系统建设,加快新一代天气雷达系统、气象卫星应用工程和气象监测与灾害预警工程建设,建立完善雷电、酸雨、臭氧、大气成分、加密自动气象站、生态与农业气象、林区地表植被含水量、交通气象等专业气象观测网,重点加强乡镇雨量网、土壤墒情网的建设和维护,提高对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综合监测能力。气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监测,建立气象灾害联合监测和气象信息实时共享机制,建立完善跨部门、跨行业的气象信息共享平台和信息发布平台,提高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能力。重点对松花江、嫩江等主要江河流域、主要林区、洪涝及地质灾害易发区共同实施气象灾害监测工作。加快松嫩流域气象灾害预警中心建设。

(二)努力提高气象灾害预测预报水平。加大省、市、县三级气象灾害预测预报科研和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引进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建设分灾种气象灾害预报业务系统,完善省、市、县三级天气预报警报系统、可视化会商系统,不断提高重大气象灾害预报的准确率和时效性。各级气象部门要做好灾害性、关键性、转折性重大天气预报和趋势预测,加强雷达、卫星在预报预测中的应用和技术研究,重点加强干旱、暴雨(雪)、高森林草原火险气象等级、霜冻、低温冷害、大风、沙尘暴等灾害及其影响的中短期精细化预报和雷电、冰雹、局地暴雨等强对流天气的短时临近预报,实现对各种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的实时动态诊断分析、风险分析和预警预测。

(三)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气象部门要与广播电视和信息产业部门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切实发挥公共媒体和通信网络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公共媒体要确保重大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在显著位置、第一时间传播,通信部门要确保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畅通,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的监管,确保信息发布的合法性和及时性。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掌上气象台、12121电话、电子显示屏、警报器等设施,及时向公众发布各类突发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各级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边远地区、人口密集区、重点保护区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依托气象业务系统和气象预报信息发布系统,加快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步伐。开展农村和人口密集区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接收工程建设,扩大预警信息覆盖面,实现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进农村、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

三、提高气象灾害应急处置和应对服务能力

(一)建立健全气象灾害应急处置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气象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按照《黑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要求,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明确职责,明确各灾种的应对措施和处置程序,并针对气象灾害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进一步完善相关应急预案。要加强预案的动态管理,经常性地开展预案演练,特别要加强大中型城市、人口密集地区、重点保护部位和边远地区的气象灾害预案演练,促进各单位的协调配合和职责落实。

(二)积极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系统。各级政府要认真抓好人工增雨(雪)工作,充分发挥人工影响天气在缓解干旱、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中的作用,进一步加强人工防雹工作,努力减轻雹灾损失。要充分利用有利的天气条件,对森林草原火灾、污染物扩散、环境污染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加强全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示范基地建设,不断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的科技水平和服务能力。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乡镇村屯、医院、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动员和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加强气象灾害应急志愿者队伍建设。

(四)切实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级政府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气象部门提供的气象灾害决策服务建议,决定启动相应等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气象灾害对本领域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部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的防御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保险业应会同气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加快气象灾害保险和再保险等相关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

四、加大气象灾害防范工作力度

(一)组织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统筹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气象、国土资源、农业、林业、水利、环保、民政等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根据灾害分布情况、易发区域、主要致灾因子等逐步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有针对性地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措施。同时,要认真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学校、村屯、医院、敬老院、监狱、重大工程建设所在地、大型企业、矿山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二)加强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设施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建设和完善河堤、水库、防风林、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及时疏通河道,抓紧进行病险水库、堤防等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工程设施防灾抗灾作用的有效发挥,切实提高气象灾害的综合防御能力。要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规定的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

(三)积极开展气候变化的影响和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强研究分析气候变化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研究气候变化对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的应对措施。为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及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对气象灾害风险作出评估,使之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有关部门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附具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规划草案和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将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作为一项审查内容,未经论证的,有关部门不得履行审批程序。

(四)做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编制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

五、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保障体系

(一)切实增强气象灾害科技支撑能力。科技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着力提升气象灾害监测和预报技术自主创新水平。要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我省的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方面的研究。要加强气象防灾减灾交流与合作,学习借鉴国内外防灾减灾成功经验和先进理念,不断增强我省防御气象灾害的能力。

(二)进一步完善气象灾害相关法规和标准。完善与《黑龙江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相关的规章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健全地方气象灾害以及防御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

(三)不断加大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气象防灾减灾资金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发挥政府和社会有关部门、行业等多方面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多元投入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应用技术研究等方面的投入。

六、加强组织领导和宣传教育

(一)抓好气象灾害防灾减灾责任制的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处置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防范应对气象灾害的格局。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联动。要建立气象部门牵头,农业、林业、水利、国土资源、环保、畜牧、建设、铁路、交通、信息产业、卫生、民政、民航、公安、安全监管、旅游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气象灾害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灾害应对工作的协调联动,形成防灾减灾工作合力。依托气象信息网络系统建立气象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气象、水情、旱情、森林草原火情、地质险情、动植物病虫害、环境污染、流行疫情等气象灾害及其次生衍生灾害信息的互通、共享。

(三)努力提高全社会对气象灾害的防范意识。要加大气象科普和防灾减灾知识宣传力度,深入普及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利用气象、教育、宣传等资源,建设气象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全社会尤其是对农民、中小学生的防灾减灾科学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建立防灾减灾知识宣传的长效机制,根据气象灾害分布特点和防御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普及教育,提高全社会气象防灾减灾意识和公众自救互救能力。要加强社会舆论引导,及时开展气象灾害分析评估,做好相关科学解释和说明工作,增强公众抗御各类气象灾害的信心。

2007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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