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7〕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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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劳动保障厅《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7年10月23日

关于举办技师学院的意见

(省劳动保障厅2007年10月8日)

技师学院是以培养技师和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的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同时,承担企业在职职工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师资培训和进修任务。举办技师学院,是为了培养我省现代化建设和企业发展急需的,既掌握专业技术理论,又具备精湛的操作技能,能够在工作实践中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难题的高技能人才。为认真实施人才兴省战略,加快我省高技能人才培养步伐,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迫切需要,现就举办技师学院提出如下意见:



一、技师学院办学方向

技师学院要以就业为导向,以高技能人才培养为目标。要多层次、多功能、多形式办学,做到专业设置与企业岗位需要相适应,人才培养与人力资源市场相衔接,重点培养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以及能源交通等传统领域和信息通信等高技术领域所需要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和知识技能型人才。同时,技师学院要在探索学制教育培养高技能人才的同时,逐步增加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要积极主动与企业建立合作关系,为企业在职职工开办高技能人才技能提高班、技师班,扩大企业在职职工高技能人才培养规模。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可采取脱产、半脱产或业余学习等方式。



二、技师学院办学原则

举办技师学院要全面贯彻国家职业教育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方针、政策,坚持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生产需要,以及高技能人才培养任务的实际需求,按照适应市场、突出特色、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方针,主要通过整合、优化和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培训资源,依托现有高级技工学校建立技师学院。



三、技师学院设立条件和申报审批程序

(一)设立条件。

技师学院的设立要达到《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见附件1)的要求。

(二)申报程序。

主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

2.可行性论证报告;

3.学校现有办学条件报告(对照设置标准);

4.办学经费来源、渠道和数量及相关证明文件;

5.所设专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需求报告;

6.学院今后5年发展规划;

7.技师学院申报审批表(见附件2);

8.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审批程序。

1.申办技师学院,由行署、市政府或省直有关部门向省政府提出申请。

2.省政府委托省劳动保障厅组织专家实地考察,经省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技师学院审批分为批准设立和批准筹建两类。筹建期不超过2年。

省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省直有关部门、院校和企业的专家组成,其中企业界专家人数不少于1/3。省技师学院专家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劳动保障厅,组成人员名单报省政府备案。

3.在本意见下发之前,经省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的技师学院,要根据新制定的技师学院设置标准,由省劳动保障厅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对符合条件的,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技师学院管理

(一)技师学院实行“谁举办,谁主管”的原则。主管单位应将技师学院的发展纳入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重点扶持。省劳动保障厅负责全省技师学院的统筹规划和业务指导。

(二)规范技师学院名称,一般为“XX技师学院”。在“技师学院”前,可根据技师学院所在地区或行业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

(三)技师学院招生和学制。

1.高级技工。主要招收技工学校等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或具有中级职业资格的人员。学制教育期限一般为2年至3年。

2.预备技师。主要招收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2年;部分知识技能型职业,可以招收应届高中毕业生,学习期限不少于4年。

3.技师或高级技师。招收对象主要是企业在职职工中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并在生产服务一线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

4.开展职业院校师资培训。

(四)技师学院培养方式。

技师学院结合生源情况和职业类别可采用学院培养或业余函授等多种培养方式。学员可以半工半读、工学结合、分阶段完成学业。实行学分制或选修制,建立弹性学习制度,探索模块化、课题化教学模式。不同职业、不同生源的学分制方案和教学模块体系构成方案,实施前须经专家论证,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对技师学院实行定期办学水平评估。评估标准和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五)技师学院毕业生的考核。

技师学院学生修满规定学分,由学校颁发省劳动保障厅统一验印的高级技工学校或技师学院毕业证书;技能考核由省劳动保障部门依照高级职业资格或技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组织毕业生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对考试合格者,颁发高级职业资格证书、预备技师或技师证书。

预备技师证书自颁发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预备技师在相应职业岗位工作满2年后(工作业绩突出的可适当缩短),可申报参加技师综合评审和业绩评定。合格者按规定核发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证书。

附件1

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和为劳动就业服务的办学指导思想。

第二条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使受教育者有较高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达到技师或高级职业技能(高级工)国家职业标准要求。

第三条技师学院应独立建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培养技师、高级技工为主要目标,同时承担高级技师、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及劳动预备制培训、再就业培训等其他培训任务。

第四条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制度健全、科学、规范。拥有健全的后勤保障体系,学生公寓和食堂规模能够满足要求。

第五条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职业培训、达到大学本科学历和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职校长(院长),同时配备具有副高职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思想政治工作的专职党委(总支)书记。技师学院实行院长负责制。

第六条学院占地面积不少于10万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6万平方米,技能培训、实习实验场地及附属用房面积不少于3万平方米。

第七条在校生规模不少于3000人,其中高级技工和预备技师在校生占40%(或达到1200人)以上,学生毕业后获取双证书率达90%以上。

第八条专业设置要适应经济发展和企业生产需要,专业名称规范,培养技师层次的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所设专业具有两届以上高级技工培养实践;所设专业需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第九条图书总数不少于6万册,其中专业技术书籍不少于图书总数的60%,教学资料、报刊、杂志能满足师生阅览学习需要,图书资料应反映最新科技发展信息。学校每年用于图书、刊物、资料等项的经费投入不少于教学经费的2%。

第十条运动场所及体育设施齐全,能满足体育教学和学生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运动场占地面积不少于1万平方米。

第十一条高技能人才必须实行学校和企业联合培养模式。要结合专业特点,选择生产设备先进、技术处于同行业领先水平的企业作为学生定点实习基地,并与企业签订校企合作协议,保证学生参加对口专业生产实习。学校和企业共同制定实习场地使用、实习指导教师配备、实习安全管理等项规定,每一个专业至少有2个以上合作企业。

第十二条有适应专业特点,满足教学需要的专用教室和实习实验楼,并按照专业性质、学生人数分别配备教学用具(含工、卡、量具)、挂图和实习、实验仪器、设备以及现代化的电化教学设备。

第十三条实习工厂或实习基地要配备具有国内先进技术水平的生产设备或仿真模拟装置,配齐必要的检测仪器。

第十四条建立校园网络和现代化多媒体教室,并有较强的网络技术支持,广泛采用多媒体教学;充分利用互联网系统,丰富现代化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建立各类人才信息库,建立健全与劳动力市场沟通的渠道,与省、市、县职业介绍机构联网,及时了解社会和企业用人需求,为学生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

第十六条注重加强德育教育工作,突出职业道德教育。德育教育要按不同层次,培养学生主动适应社会和个性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第二课堂活动,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七条要配备一支结构合理、业务素质优良、达到上岗资格要求的教师队伍,其数量符合编制要求,专兼职比例适当,理论教师、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结构合理,双师型教师要达到教师总数的60%。专职教师中高级讲师(副教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技师、高级技师人数不少于教师总数的35%;生产实习指导教师具有高级职业资格的达到50%以上,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达到20%以上;兼职教师人数不超过专职教师人数的1/2,并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十八条各门公共必修课、专业基础课、专业必修课的专职教师至少分别配备具有高级讲师(副教授)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任教师2人,每个职业(工种)生产实习指导教师至少分别配备具有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专任教师2人。

第十九条要突出专业特色,强化名牌意识,引进名师和专业技术人才,提高教学质量和技能的培训能力,设立专业教学研究机构,及时收集生产领域中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信息,制定跟踪新技术的教学方案,保证教学具有先进性和超前性;开展企业在职职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提高业务培训每年至少500人次。

第二十条建立技师学院建设和发展专家委员会制度,其成员由企业界、经济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研究讨论技师学院发展和建设等一系列理论及实践问题,为技师学院培养高技能人才提供咨询。

第二十一条自本标准发布之日起,以前制定的技师学院有关设置标准与本标准不一致的,以本标准为准。

附件2:黑龙江省技师学院申报审批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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