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8〕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8〕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八年一月九日
省政府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
一、指导思想
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的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统筹兼顾的原则,突出重点领域,强化政府责任,确保立法质量,为加快构建和谐龙江,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服务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在起草和审查法规、规章草案工作中,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行政手段与公民自决、规范与引导、管理与服务、权力与责任、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等方面的关系,着重解决迫切需要用法律手段调整的问题,不断增强制度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进一步扩大公众参与政府立法的范围,使政府立法工作充分体现民意。法规、规章草案在起草、审查阶段,都要深入基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认真听取专家学者、实际工作者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特别是制定涉及资源管理、环境保护、公民权利、民生保障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规、规章,都要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原则上要公开听取群众意见”的要求,不断扩展和完善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通过省政府网站和《黑龙江日报》公布草案等方式,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确保制定的法规、规章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改、废并举,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协调和统一。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规、规章清理工作要求,对那些与物权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新颁布的上位法不一致的,管理方式、执法主体或调整对象发生变化的,以及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省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涉及对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意见,要及时提报省人大常委会。同时,省政府法制办要选择一部分社会关注程度较高的省政府规章,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其实施情况的立法评估,及时总结制度设计本身存在的问题。涉及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评估,要与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机构协商后再作安排。
(四)严守立法程序,确保立法工作计划按时限、高质量完成。承担法规、规章草案起草任务的各部门,要着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摒弃部门利益,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优质高效地完成起草、调研、论证等立法前期任务。部门的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在人员、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其中,正式项目要力争年内按计划完成;预备项目要在年内论证成熟,尽早按程序提报;调研项目也要抓紧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报。起草部门不能按要求如期完成提报任务的,要向省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确需追加立法项目的,要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草案文稿、起草说明和立法依据等材料,经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各地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大力支持政府立法工作,认真组织研究法规、规章草案,及时回复意见。对纳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项目,有关部门要积极工作,加强与省人大及相关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如期完成。
三、具体安排
按照立法项目的紧迫性和成熟度,将列入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项目分成正式项目、预备项目和调研项目三类,具体安排如下:
(一)正式项目(15件)。
1.地方性法规草案。
(1)黑龙江省松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局
(2)黑龙江省防沙治沙条例省林业厅
(3)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条例(修订)省建设厅
(4)黑龙江省电力设施建设与保护条例省经委
(5)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省人口计生委
(6)黑龙江省发展中医条例(修订)省卫生厅
(7)黑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订)省劳动保障厅
(8)黑龙江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省科技厅
(9)黑龙江省宗教条例(修订)省宗教局
2.省政府规章。
(1)黑龙江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发改委
(2)黑龙江省农业机械作业合作社管理办法省农委
(3)黑龙江省测绘成果管理办法省测绘局
(4)黑龙江省价格监测办法省物价局
(5)黑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修订)省民政厅
(6)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法制办
(二)预备项目(34个)。
1.地方性法规草案。
(1)黑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省劳动保障厅
(2)黑龙江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省劳动保障厅
(3)黑龙江省节约能源条例省经委
(4)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省商务厅
(5)黑龙江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省中小企业局
(6)黑龙江省垦区条例省农垦总局
(7)黑龙江省重点国有林区条例省森工总局
(8)黑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厅
(9)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省交通厅
(10)黑龙江省农田水利管理条例省水利厅
(11)黑龙江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省环保局
(12)黑龙江省信访条例(修订)省信访办
(13)黑龙江省石油天然气田治安保卫条例省公安厅
(14)黑龙江省遗体捐献条例省红十字会
(15)黑龙江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省国土资源厅
(16)黑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条例省农委
(17)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省农委
(18)黑龙江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修订)省民委
(19)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修订)省新闻出版局
(20)黑龙江省认证认可监督管理条例省质监局
(21)黑龙江省行政复议条例省政府法制办
2.省政府规章。
(1)黑龙江省城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省建设厅
(2)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修订)省建设厅
(3)黑龙江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办法省信息产业厅
(4)黑龙江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省畜牧兽医局
(5)黑龙江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修订)省人防办
(6)黑龙江省调配和销售车用乙醇汽油暂行规定(修订)省经委
(7)黑龙江省省级生猪活体储备管理办法省商务厅
(8)黑龙江省科技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省科技厅
(9)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省发改委
(10)黑龙江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修订)省国土资源厅
(11)黑龙江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修订)省残联
(12)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省政府法制办
(13)黑龙江省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省政府法制办
(三)调研项目(32个)。
1.地方性法规草案。
(1)黑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2)黑龙江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条例(修订)省物价局
(3)黑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省司法厅
(4)黑龙江省地方志工作条例省地志办
(5)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修订)省文化厅
(6)黑龙江省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修订)省民委
(7)黑龙江省开发区管理条例省商务厅
(8)黑龙江省酒类管理条例省商务厅
(9)黑龙江省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省发改委
(10)黑龙江省资源综合利用管理条例省发改委
(11)黑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修订)省国土资源厅
(12)黑龙江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修订)省林业厅
(13)黑龙江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修订)省农委
(14)黑龙江省人民防空管理条例省人防办
(15)黑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省环保局
(16)黑龙江省邮政条例(修订)省邮政管理局
(17)黑龙江省犬类管理条例省公安厅
(18)黑龙江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省综合治理办
(19)黑龙江省公民医疗权益保障条例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卫生厅
2.省政府规章。
(1)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
(2)黑龙江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省级发放工作管理办法省质监局
(3)黑龙江省发展循环经济规定省发改委
(4)黑龙江省行政区域界限管理办法省民政厅
(5)黑龙江省计划免疫管理规定(修订)省卫生厅
(6)黑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建设厅
(7)黑龙江省实施《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办法省国土资源厅
(8)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省林业厅
(9)黑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规定(修订)省交通厅
10)黑龙江省水利风景区管理办法省水利厅
(11)黑龙江省地方水电管理办法(修订)省水利厅
(12)黑龙江省蚕业管理办法省农委
(13)黑龙江省行政执法单位资格登记办法省政府法制办
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规章清理工作的要求,将集中修改《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查禁封建迷信活动规定》、《黑龙江省关于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罚规定》、《黑龙江省居民居住环境保护办法》、《黑龙江省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黑龙江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8部省政府规章,废止《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黑龙江省病毒性肝炎预防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细则》、《黑龙江省农村劳动积累工兴修水利规定》、《黑龙江省城市环境噪声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查禁淫秽物品治安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单位内部治安防范管理规定》、《黑龙江省企业兼并承包租赁经营经济性质的认定及登记注册暂行规定》、《黑龙江省饲料管理暂行办法》、《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黑龙江省饮食业卫生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黑龙江省机电产品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13部省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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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