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7〕5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7〕53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深入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和
瓦斯治理两个攻坚战进一步加强煤矿
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争取三年解决小煤矿问题和力争用两年左右时间使煤矿重特大瓦斯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的要求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经过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共同努力,全省煤矿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2005年以来已累计关闭小煤矿568处,国有重点煤矿投入以瓦斯治理为重点的专项资金近30亿元。但随着国家相关新政策出台和工作向纵深发展,关闭小煤矿的矛盾仍然比较突出;煤炭资源整合工作滞后,保留矿井数量目标与国家要求有较大差距;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的任务十分繁重;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机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创新。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解决煤矿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煤矿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加快煤炭新型工业化进程,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煤矿整顿关闭经济政策,加快小煤矿关闭工作进度
(一)认真落实省政府确定的返还关闭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的政策,由关闭矿井提出申请,所在地市政府审核同意,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实剩余储量,并提出价款返还数额,经省财政厅审核后,返还剩余采矿权价款。
(二)各产煤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82号)和国务院安委办《关于转发部分地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经济政策的通知》(安委办[2007]13号)的有关要求,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关闭矿井的补助标准和实施办法。
(三)补助标准要根据关闭矿井的开采年限、开采收益、井型和按规定批准新改扩建矿井资金投入等情况区别对待。凡累计开采有利润的,原则上不予补助。对非法矿井、资源枯竭矿井、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关闭的矿井一律不予补助。
(四)补助资金由省、地市、县(市、区)三级政府根据现行财税体制按比例分别承担,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五)鼓励关闭煤矿转产新办其他非煤产业项目,各产煤地市政府要在项目用地、审批、税费、财政扶持、就业培训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
(六)2007年第一批公告列入关闭的135处矿井要加快关闭进度。对其中属于证照齐全且没有瓦斯和水患等重大隐患威胁的,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要求、从严把关、落实驻矿专盯、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逐矿制定回收回撤方案,经地市政府批准后,回收回撤时限最迟不得超过今年10月底。参与资源整合的矿井不得进行回收。各产煤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务院安委办的要求和省政府安委会下达的2007年末各地控制矿井数量,按时上报2007年第二批关闭矿井名单,确保按期完成全省今年关闭200处以上小煤矿的任务。
(七)凡属非正规开采、存在违规施工的隐蔽工程、严重超层越界和威胁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的小煤矿一律列入关闭范围。
二、加快推进煤炭资源整合,减少小煤矿数量
(八)各产煤地市煤炭资源整合工作必须按照通过整合最大限度减少小煤矿数量的原则,制定相应方案,及时报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审核。省煤炭工业管理局要尽快完成实施方案审核工作,报省政府安委会批准。
(九)对实施资源整合的矿井,要按建设项目进行管理。矿井必须依法取得(变更)采矿权,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核批准程序;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项目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十)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07年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要点的通知》(安委办2007〕15号)有关规定,对七台河、鸡西、双鸭山开采极薄煤层的矿井,因资源条件限制,整合后难以达到原定的年产15万吨标准的,可以放宽到年产9万吨,但必须由省发改、国土资源、煤炭行业管理、安监和煤监等五部门联合审查并确定矿井名单,经省政府批准,报国家有关部门核准。
三、严格煤炭资源管理,限制小煤矿扩储
(十一)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精神,进一步严格煤炭资源管理,限制小煤矿增扩资源储量,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下的矿井一律暂停办理资源扩储。
(十二)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管理局、省安监局、黑龙江煤监局配合,对全省煤炭资源储量和煤矿分布情况进行调查摸底,根据全省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和国家发改委确定的到2010年黑龙江省年产30万吨以下小煤矿数量控制在600处的目标,制定全省年产30万吨以下煤矿资源扩储工作实施方案,并严格按方案开展资源扩储工作。
(十三)支持国有重点煤矿和地方年产30万吨以上的煤矿通过资源扩储和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对影响国有重点煤矿及其规划接续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一律不予扩储。
四、深入推进瓦斯治理工作,提高综合利用水平
(十四)加快推进龙煤集团瓦斯抽放系统建设,对龙煤集团已经建设完成的瓦斯抽放系统进行逐矿检查验收,正在建设中的要加大推进力度,年底前达不到瓦斯治理标准的一律停产。要加大龙煤集团瓦斯治理等安全费用的提取力度,在今年年底前补齐安全欠账资金,2008年年底前补齐安全欠账工程,今后不允许发生新的安全欠账。沈煤集团、中煤集团在我省所属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比照龙煤集团管理。
(十五)地方高瓦斯、按高瓦斯管理和瓦斯经常超限的矿井要在2008年6月底前上齐瓦斯抽放系统,否则列入关闭。
(十六)对进入我省的监测监控产品按照《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进行严格审查,将不合格产品清出我省市场,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集中采购。
(十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6]47号)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对抽采销售煤层气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对开采煤层气用于出售或用作民用燃气的企业进行补贴,煤层气发电上网享受补贴等经济政策,促进瓦斯抽采利用取得实质性进展。
五、积极推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管理体制创新,完善约束激励机制
(十八)支持龙煤集团在所属煤矿推广全员安全风险抵押制度,工人和井区段队管理人员每月缴纳一定数额的风险抵押金,建立安全基金账户,企业对等匹配资金存入个人账户。经企业考核,全年没有因个人违章造成事故的,个人拿出部分返还,企业匹配部分累加,并按规定时间部分或全部发放给个人。具体实施办法由龙煤集团制定。采区以下职工及管理人员所得匹配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支持龙煤集团在所属煤矿推广安检人员工资与生产效益脱钩、与安全管理挂钩制度。
(二十)在国有重点煤矿开展“安全生产超千天竞赛”活动,对连续1000天以上没有发生死亡事故的国有重点煤矿,省政府重奖100万元;对一年没有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煤矿事故、且死亡人数控制在龙煤集团下达控制考核指标范围内的所属分公司,省政府重奖200万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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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