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75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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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等4个文件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75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黑龙江省公务员工资制度







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和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按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改革公务员职级工资制。



调整基本工资结构。



公务员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两项,取消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



职务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职责大小。一个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领导职务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公务员按所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



级别工资。主要体现公务员的工作实绩和资历。公务员的级别由现行15个调整为27个,取消现行级别。每一职务层次对应若干个级别(见附表2),每一级别设若干个工资档次(见附表3)。公务员根据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执行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



(二)完善机关工人岗位技术等级(岗位)工资制。



1.调整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技术工人仍实行岗位技术等级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调整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两项。岗位工资根据工作难易程度和工作质量确定,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三个技术等级和技师、高级技师二个技术职务设置,分别设若干工资档次。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根据技术水平高低确定,一个技术等级(职务)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4)。



2.调整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结构。



普通工人仍实行岗位工资制,基本工资构成由现行岗位工资和奖金两项调整为岗位工资一项(见附表4)。



(三)实行年终一次性奖金。



对年度考核为称职(合格)及以上的工作人员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在考核结果确定后兑现,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12月份的基本工资。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不称职(不合格)的人员,不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



三、职级工资制的实施



列入实施范围的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实行职级工资制。



(一)套改工资的办法。



1.职务工资。公务员按现任职务执行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见附表5)。



2.级别工资。公务员的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按现任职务、任职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5)。



公务员按现任职务套改的级别,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在此基础上高套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对应的工资标准;如高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的级别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按现任职务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职务套改时,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与原任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职务的任职年限。



(二)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



1.套改年限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试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称职的年限。



(2)工作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工作年限有间断



的,间断的年限应予扣除,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际学习时间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的学制计算。



2.任职年限计算。



(1)公务员工资套改时的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任命职务当年起根据实际任职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任职的人员,如实际任职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



(2)公务员在同一职务层次担任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的时间,合并计算为同一职务层次的任职年限。



(3)公务员现任职务低于原任职务的,其原任同级职务和较高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现任职务的任职年限。任职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三)正常晋升工资的办法。



晋升职务增加工资。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次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2.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增加工资。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公务员晋升职务相应晋升级别时,如晋升一个级别,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按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当年起计算;如晋升两个级别以上,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按套改办法重新确定级别后,自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凡年度考核称职以上并达到级别工资套改表规定年限的,可从达到规定年限当年的1月1日起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其中,职务未发生变动的,须按现任职务达到上一级别规定年限或按原任低一职务达到套改确定级别规定年限;晋升职务只晋升一个级别的,须按原任职务达到晋升后级别的规定年限。按有关规定高定级别的人员,先按高定前的级别执行上述办法,在此基础上再予以高定,但不得突破本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按上述办法晋升级别后,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的考核年限从级别变动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公务员的级别达到所任职务最高级别后,年度考核累计5年称职以上,不再晋升级别,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3.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公务员年度考核累计两年称职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在所任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4.其他。



公务员晋升级别相应增加级别工资时,如增资额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级别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级别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晋升两个以上级别时,逐级计算增资额是否超过下一级别一个工资档差。



公务员晋升级别和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工资档次在同一时间的,先晋升级别,再晋升级别工资档次。



(四)新录用公务员工资待遇。



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845元。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和级别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职务工资分别执行下列职务对应的标准:初中、高中和中专毕业生执行办事员340元;大学专科、大学本科、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科员38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副主任科员41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主任科员480元。级别和级别工资分别定为:初中毕业生二十七级1档29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二十七级2档31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二十六级2档347元;大学本科毕业生二十五级2档380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五级3档408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四级3档446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二十二级1档461元。



2.其他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工资,按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参考录用前本人工作经历和录用后拟任职务、级别,按照比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的数额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按所任职务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执行相应的工资标准。



3.2006年7月1日以后录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大中专以上毕业生,仍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工资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试用期满合格后,录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可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录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可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2006年6月30日前录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套改后级别工资低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级别工资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四、机关工人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机关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1.技术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技术等级工资。技术工人按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见附表6)。



岗位工资。技术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套改年限确定。现任技术等级(职务)是指技术工人按机关事业单位技术等级(职务)考评规定考评(聘任)的技术等级(职务)(见附表6)。



技术工人按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如低于或等于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的岗位工资额,可先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再就近就高套入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工资标准。按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套改时,现任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与原任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合并计算为低一技术等级(职务)的年限。



2.普通工人工资套改办法。



普通工人的岗位工资档次,按套改年限确定(见附表6)。套改年限的计算办法与技术工人相同。



(二)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计算。



1.套改年限计算。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学徒期、熟练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计算。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是指技术工人从考评(聘任)技术等级(职务)当年起计算的年限。



任技术等级(职务)年限和工作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三)正常晋升工资办法。



1.晋升岗位工资档次。



从2006年7月1日起,机关工人年度考核累计两年为合格以上的,从次年1月1日起晋升一档岗位工资。下一次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工资档次晋升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岗位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的技术等级(职务)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如增资额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晋升技术等级(职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如增资额不超过按原技术等级(职务)正常晋升岗位工资档次增加工资的数额,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从上一次晋升岗位工资档次的当年起计算。



2.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技术工人晋升技术等级(职务)后,执行新任技术等级(职务)对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



(四)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参加工作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分别为:



1.实行学徒期制的工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岗位工资定初级工一档500元,技术等级工资定125元。



2.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普通工人一档610元。



3.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技术岗位工作的,第一年59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初级工一档500元,技术等级工资定125元;在普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590元,第二年岗位工资定普通工人一档610元。



(五)其他。



普通工人经考核转为技术工人后,根据本单位同等条件技术工人的工资水平重新确定工资。



五、若干政策规定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下发的《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执行,即:“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二)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公务员,在其工资办法出台前,暂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三)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同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由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其应执行的职务工资标准。



(四)哈尔滨市市级正职、市级副职分别按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套改职务工资。局级正职、局级副职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职务工资,在套改级别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五)哈尔滨市机关的巡视员、副巡视员,职务工资分别执行厅局级副职非领导职务、县处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职务工资标准;级别工资在分别按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套改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六)实施公务员法后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的人员,根据任免机关按干部管理权限确定的职务,比照同等条件人员套改级别工资。



(七)公务员套改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的级别和级别工资额;套改的级别高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但级别工资额低于定级的级别工资额的,可按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定级的级别工资额就近就高套入套改级别对应的工资标准。



(八)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后,如公务员所任职务低于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对应职务层次的,可执行同等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这只作为人员工资待遇确定的办法,不作为确定职务的依据。



(九)公务员在职取得国家承认的较高学历后,如其基本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工资待遇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录用公务员转正定级的工资待遇。



(十)2006年7月1日至工资套改前职务变动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时的职务套改工资,然后再按职务变动有关规定确定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一)2006年7月1日至工资套改前调入机关的人员,由调入单位套改工资。



(十二)按照公务员调任的有关规定,2006年7月1日以后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的,根据调入后本人所任职务,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级别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三)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任职务套改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如现任职务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职务套改级别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十四)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工作单位的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十五)经组织部门批准挂职锻炼人员,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套改工资。



(十六)机关中现在干部岗位工作的工人,按工勤人员套改工资。



(十七)2006年7月1日以后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工勤人员确定工资。



(十八)这次工资制度改革后,公务员考核为基本称职的年度,不能计算为正常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十九)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职务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中,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高定二个级别工资档次;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高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二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按明确的职务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如套改级别为本职务最低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工资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尚未明确职务的人员,暂按撤职前低一级非领导职务套改工资(仅限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级问题),级别在套改确定的级别基础上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待职务明确后再按明确的职务套改工资,同时低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低套入相应的级别工资标准。执行时间从明确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二十一)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机关工人,在套改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二十二)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在处罚期间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劳动教养和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按处罚轻重适当低定工资:



受过劳动教养的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二个工资档次,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在第3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工人,在套改确定的岗位工资基础上降低三个工资档次,套改后的岗位工资在第4档以下的,执行最低工资档次。



(二十三)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受降级、撤职处分及受劳动教养、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处罚的人员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受其他处分、处罚的人员从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的下月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套改工资;无处分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常套改工资。



六、实施时间



这次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七、审批程序



参加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报《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二份)、《机关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名册》(样表附后,一式三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增加基金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后,携带公务员登记手续和单位的职务职数核定手续,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其中,垂直管理单位报省主管部门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人事厅履行审批手续。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十九款规定,可高定工资档次人员,需带原《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晋升工资奖励审批表》。



八、组织领导



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机关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工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







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和《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



经省、市、县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各类事业单位中2006年7月1日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二、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事业单位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13个等级,管理岗位设置10个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分为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技术工岗位设置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不同等级的岗位对应不同的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附表3)。工作人员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资历。对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设置65个薪级,对工人设置40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见附表1至附表3)。对不同岗位规定不同的起点薪级。工作人员根据工作表现、资历和所聘岗位等因素确定薪级,执行相应的薪级工资标准。



3.绩效工资。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国家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进行总量调控和政策指导。事业单位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自主分配。



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取消现行年终一次性奖金,将一个月基本工资的额度以及地区附加津贴纳入绩效工资。



4.津贴补贴。事业单位津贴补贴,分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补贴。



艰苦边远地区津贴主要是根据自然地理环境、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差异,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生活的工作人员给予适当补偿。



特殊岗位津贴补贴主要体现对事业单位苦、脏、累、险及其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的政策倾斜。国家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制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规定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项目、标准和实施范围,明确调整和新建特殊岗位津贴补贴的条件,建立动态管理机制。



(二)实行工资分类管理。



对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其功能、职责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实行工资分类管理。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所确定的不同类型,实行不同的绩效工资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应结合单位公益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好、考核优秀的事业单位,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对公益目标任务完成不好、考核较差的事业单位,相应核减绩效工资总量。



对知识技术密集、高层次人才集中的事业单位,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可给予适当倾斜。



事业单位工资分类管理,待国家具体办法出台后实施。



(三)完善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1.正常增加薪级工资。从2006年7月1日起,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等次的工作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年度,不能正常增加薪级工资。



2.岗位变动调整工资。工作人员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



由较低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高等级的岗位,原薪级工资低于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第二年不再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原薪级工资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薪级工资不变。



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调整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薪级工资不变。



在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之间变动的,薪级工资按新聘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重新确定。



3.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根据经济发展、财政状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和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标准。



4.调整津贴补贴标准。根据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及调控地区工资收入差距的需要,适时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根据财政状况和对特殊岗位的倾斜政策,适时调整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标准。



(四)完善高层次人才和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1.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加大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力度,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制度,建立重要人才国家投保制度,采取一次性重奖以及协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逐步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激励机制。具体措施:



(1)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做出重大贡献的一流人才,经批准,执行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工资标准。



(2)对有特殊贡献的专家、学者和技术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等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人才,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4)对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领域的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逐步建立特殊津贴制度;对重要人才建立国家投保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对部分紧缺或者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批准可实行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分配办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2.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多种分配形式,规范分配程序,合理确定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健全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实行工资分级管理,完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规范工资收入支付方式,加强工资收入支付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清晰、运转协调、监督有力的宏观调控机制,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调控范围。加强监督检查,健全纪律惩戒措施,维护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三、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



(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2.管理人员。



管理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任命的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部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一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部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二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三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局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四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五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处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六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正职岗位的人员,执行七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级副职岗位的人员,执行八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科员岗位的人员,执行九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办事员岗位的人员,执行十级职员岗位工资标准。



3.工人。



工人按本人现聘用的岗位(技术等级或职务)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具体办法是:聘用在高级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一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技师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高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三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初级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技术工五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普通工岗位的人员,执行普通工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见附表4至附表6)。



1.套改年限计算。



(1)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与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合并计算的年限,其中须扣除1993年以来除见习期外年度考核不计考核等次或不合格的年限。



(2)工作年限从参加工作的当年起计算。工作年限有间断的,间断的年限应予扣除,前后合并计算工作年限。



(3)折算的工龄不计算为套改年限。



(4)不计算工龄的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工龄的学习时间。出国(境)留学并在国(境)外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其未计算工龄的国(境)外学习时间可合并计算为套改年限(只适用于这次分配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在校学习的时间以国家规定的学制为依据,实际学习时间如短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实际学习年限计算;如长于国家规定的相同学历层次学制时间的,按国家规定学制计算。



2.任职年限计算。



(1)任职年限是指从正式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根据实际聘任时间按年度累加计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例如,1996年聘用的人员,如实际聘任时间没有间断,截至2006年的任职年限为11年。任职年限有间断的,间断前后同一级职务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2)受聘到十级职员岗位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办事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九级职员岗位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科员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技术员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助理工程师级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受聘到技术工五级岗位人员任职年限,从执行初级工工资待遇的当年起计算。



(3)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套改时,在相同等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例如,高校讲师到研究机构被聘为助理研究员,其讲师与助理研究员的任职年限可合并计算。



(5)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6)工作人员按套改办法确定的薪级工资,低于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的,执行相同学历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薪级工资标准。



3.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06年6月30日。



(三)绩效工资的实施。



事业单位在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按照规范的分配程序和要求,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本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绩效工资分配应以工作人员的实绩和贡献为依据,合理拉开差距。



在事业单位新的分类办法和地区附加津贴制度出台前,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核定;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可分别高出一定幅度。



(四)津贴补贴的实施。



1.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实施,严格按《黑龙江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的方案》规定执行。



2.在国家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政策和规范管理办法出台前,对部分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其改革前工资构成比例提高部分,套改工资后暂按绝对额予以保留,今后逐步纳入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已将提高工资构成比例变为浮动工资的,应将浮动工资改按国家规定的工资构成比例确定的数额予以保留。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



四、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一)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



1.新参加工作的各类学校毕业生见习期、初期工资标准分别为:初中毕业生57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590元,大学专科毕业生65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685元,获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生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1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7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为845元。



2.见习期、初期工资执行期满后,按所聘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在明确岗位前,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办理:大学专科以下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十级550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三级550元;大学本科和获得双学士学位的毕业生,聘用到行政管理岗位的执行九级590元,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执行十二级590元;获得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按聘用的岗位执行岗位工资。



薪级工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初中毕业生,执行1级薪级工资80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执行2级薪级工资91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执行5级薪级工资125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7级薪级工资151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执行9级薪级工资181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1级薪级工资215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执行14级薪级工资273元。



3.2006年7月1日以后聘用到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中专以上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转正定级时,聘用到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或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一级,聘用到三类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人员,其薪级工资可高定二级。2006年6月30日前聘用的大中专毕业生,套改后工资低于按上述规定确定的薪级工资的,可按上述规定执行。



(二)新参加工作工人工资待遇。



新聘用的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实行学徒期和熟练期制度。学徒期、熟练期和学徒期、熟练期满后的定级工资分别为:



1.实行学徒期制的工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590元,第三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545元、薪级工资2级80元。



2.实行熟练期制的工人,第一年570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540元、薪级工资1级70元。



3.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第一年590元,第二年定技术工人岗位工资五级545元、薪级工资2级80元;聘用到普工岗位工作的,第一年590元,第二年定普工岗位工资540元、薪级工资1级70元。



(三)其他新聘用人员工资待遇。



其他新聘用人员,已明确岗位的,岗位工资按所聘岗位确定,薪级工资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未明确岗位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工资待遇。



五、若干政策规定



(一)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要严格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认真执行干部退(离)休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组发〔1988〕9号)规定执行,即:“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周岁)的干部,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



(二)工资关系未转入现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须将工资关系转入所在单位后,再参加工资改革。



(三)经组织批准挂职锻炼干部,工资关系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套改工资。



(四)2006年7月1日以后至工资套改前岗位(职务)变动的人员,先按2006年6月30日的职务套改工资,然后再按岗位(职务)变动有关规定确定工资。



(五)2006年7月1日至工资套改前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由调入单位套改工资。



(六)2006年7月1日以后从机关、企业调入事业单位的人员,根据所聘岗位,结合本人实际情况,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薪级工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因行业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由批准的部门或单位明确其主要任职岗位,并按主要任职岗位确定工资。



(八)中小学校的教师、医疗卫生单位的护士按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两项之和的工资标准提高10%。



(九)这次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国家规定的浮动及固定工资政策继续执行。在工资套改时,已按国发〔1983〕68号、国发〔1983〕74号、国办发〔1983〕40号、国发〔1984〕77号、劳人薪〔1985〕41号、劳人薪〔1986〕100号、劳人薪〔1986〕105号、人薪函〔1992〕7号等文件规定享受浮动工资的人员,可在套改薪级工资的基础上向上浮动一级薪级工资,满8年的予以固定。对已固定晋升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十)按国人部发〔2004〕63号文件规定:“由较高等级岗位受聘到较低等级岗位的人员,在首次聘用时任原职务满5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和“在首次聘用时由专业技术岗位或管理岗位受聘到工勤岗位的人员,任原职务满5年、且符合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条件的人员”,可以保留原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这次套改,此类人员可按改革前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其任职年限按原聘岗位任职年限计算。



(十一)未被聘用及缓签聘用合同人员,暂按原聘低一级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聘用年限可将其原岗位聘用年限和原聘低一级岗位聘用年限合并计算。聘用新岗位后,再按聘用岗位确定工资。



(十二)中小学校、医疗防疫单位管理人员,地市县委党校、省工会干校、妇女干部学院、民族干部学院的校(院)长等执行管理人员工资标准的,按干部任免机关明确的行政职务套改工资。



(十三)未经政府人事部门办理聘用手续,现仍在干部岗位的工人,在事业单位实施全员聘用制前,按工勤人员套改工资。



(十四)军队转业干部按本人现聘岗位(职务)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如现聘岗位低于转业时部队原职务的,根据其现执行工资待遇对应的岗位套改工资。



(十五)2006年7月1日以后分配(安置)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按所聘岗位参照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工资待遇。



(十六)退役运动员按本人所聘岗位套改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对在较高比赛层次取得较好名次的运动员薪级工资另行制定,在新的政策出台前,暂按原规定执行。



(十七)由国家人事部选拔的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这次工资套改时,原高定一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一级;原高定两个职务工资档次的,薪级工资高定两级。



(十八)被授予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且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按国家规定高定了工资档次,仍保持荣誉的人员中,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高定二级薪级工资;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可高定一级薪级工资。



(十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降职、撤职处分的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工资,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一级薪级工资;受过开除留用察看处分的人员,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三级薪级工资。在管理岗位受处分转聘为专业技术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岗位受处分转聘为管理岗位的人员,也需在新聘岗位按上述办法低定薪级工资。受撤职处分暂未明确岗位(职务)的,暂按低一级职务套改岗位(职务)工资(只限于这次工资套改,不涉及职级问题),同时降低一级薪级工资。待岗位明确后再按明确的岗位(职务)确定工资,同时降低一级薪级工资。执行时间从明确岗位(职务)的下月起执行。



(二十)受行政、刑事处罚的人员处罚期间不参加工资制度改革。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受过劳动教养和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人员,处罚期满后由单位接收并分配了正式工作的,在套改确定的薪级工资基础上,低定薪级工资:受过劳动教养的人员低定二个薪级工资;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的人员低定三个薪级工资。



(二十一)正在接受立案或停职审查的人员,暂缓套改工资,待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受降级、撤职处分及受劳动教养、被判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管制、拘役处罚的人员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受其他处分、处罚的人员从审查结束作出结论后的下月起套改工资;无处分的从2006年7月1日起正常套改工资。



(二十二)受处分降低工资的人员,如降低后的薪级工资低于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所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



(二十三)事业单位套改增资计算问题。这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后,不同类型事业单位执行统一的基本工资政策和标准。对原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工资套改时,其原工资构成中津贴所占比例统一按30%计算;原津贴比例按国家规定高出30%的部分,套改后按绝对额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并暂按原来的分配办法继续发放,今后按单位绩效工资的分配办法执行。这些单位的增资水平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占30%的津贴);这些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增资额按下列公式计算:(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改革前职务工资+按实际工资构成比例计算的津贴),工资收入需加上改革后纳入绩效工资中继续发放的部分。



六、加强收入分配宏观调控



省级工资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政策和工资标准,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对事业单位的收入分配进行政策指导和宏观管理,合理调控地区间、部门间事业单位的收入水平;各地、各部门负责调控本地、本部门事业单位收入水平,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制定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的指导意见和工作人员兼职兼薪管理办法,完善事业单位收入中可用于工作人员收入分配的资金管理政策,将工作人员的工资收入纳入国家调控范围,规范收入分配秩序。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规定,设立专门账簿进行核算管理。事业单位发放给工作人员的收入一律纳入专门账簿核算,不得账外列支。事业单位要建立工作人员个人工资银行账户,工资支付应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新的收入分配制度入轨后,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政策规定,一律不得在国家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工资列支渠道之外,直接或变相发放津贴、补贴和奖金。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管理权限和职能,加强对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加大对违反政策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政出多门、资金渠道混乱的现象,维护收入分配政策的严肃性。



七、实施时间



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八、审批程序



参加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单位,需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二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套改工资审批名册》(样表附后,一式三份)、《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增加基金审批表》(样表附后,一式三份),经本单位领导签字及主管部门审核后,携带编制手册,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省委管理的干部报省人事厅履行审批手续。按本实施意见第五条十八款规定,可高定工资档次的人员,需带原《获得荣誉称号人员晋升工资奖励审批表》。



九、组织领导



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直接关系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成立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工资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擅自出台和变通工资政策。各级纪检、组织、监察、财政、人事、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凡违反政策规定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要认真做好政治思想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改革的平稳进行。



本实施意见由黑龙江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







退休费等政策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等问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离退休、退职费计发办法



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的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



4.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的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



(三)退职人员。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2.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分别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二、增加离退休、退职费的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一)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二)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1500元,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及相当职务以下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四)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原工资额在87.50元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原工资额在70元以上不足87.50元的增加260元,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五)按国发〔1986〕26号、中办发〔1985〕67号、厅字〔1985〕340号、劳人薪〔1985〕2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老专家、起义人员、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六)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时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执行。



(七)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省级、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三、实施时间



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



四、审核办法



省直各单位填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名册》、《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基金表》、《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审核表》(样表附后,各一式三份),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加盖公章后呈报。省直机关、委托审核的中直机关、无主管部门的事业单位报省人事厅审核,其他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各地市县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由当地人事部门审核。



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黑龙江省完善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见附件1、附件2)。



二、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本人单位所在县(市、区)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增加离休费;退休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85%增加退休费。退职人员按当地同职务在职人员的津贴标准的60%增加退职生活费。无职务离退休人员按增加离退休费所对应的职级标准执行。



三、2006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的人员,已按国办发〔2001〕14号文件中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规定增加离退休费、且单位所在县(市、区)仍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内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和第二条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四、离退休人员单位所在县(市、区)被调整出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或异地安置地不属于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从次月起停止执行按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的离退休费;单位所在县(市、区)类别发生变化的,按调整后类别的津贴标准重新计算离退休费。



五、工作人员调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或在不同类别的县(市、区)间调动,从调入的次月起执行调入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调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从调离的次月起停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六、受单位派遣,到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的县(市、区)工作6个月以上的人员,其间可执行工作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



七、中央、省、地市驻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单位所在县(市、区)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执行。大兴安岭地区所属的加格达奇区、松岭区、新林区、呼中区由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执行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三类)。



八、列入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范围的县(市、区),原保留的经国家和省批准的工资区类别补贴、地区性津贴补贴、林区津贴一律停止执行。未经国家和省批准,由各地自行建立或由于各种原因单位及个人执行的地区性津贴补贴、林区津贴一律停止执行。



九、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所需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



十、本实施意见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十一、各地、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类别和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范围、提高类别和标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各级人事、财政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把执行情况以书面形式分别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



十二、审批办法。省直在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县(市、区)的单位,需填写《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人员审批名册》、《机关事业单位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增加基金审批表》(样表附后,各一式三份),经省直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地市县单位分别由各地市县人事局审批。







































附件1















黑龙江省实施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范围和类别名单







(共104个县、市、区)







一类区(32个)



哈尔滨市:尚志市、五常市、依兰县、方正县、宾县、巴彦县、木兰县、通河县、延寿县齐



齐哈尔市:龙江县、依安县、富裕县



大庆市:肇州县、肇源县、林甸县



伊春市:铁力市



佳木斯市:富锦市、桦南县、桦川县、汤原县



双鸭山市:友谊县



七台河市:勃利县



牡丹江市:海林市、宁安市、林口县



绥化市:北林区、安达市、海伦市、望奎县、青冈县、庆安县、绥棱县



二类区(67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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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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