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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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54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48号,以下简称《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学习贯彻《意见》精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的要求上来

当前我省农村形势总体较好,党的各项惠农政策得到落实,农民负担切实减轻,干群关系明显改善,农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提高。但必须清醒地看到,加重农民负担的潜在隐患还没有根本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压力仍然很大。各地、各部门要深入学习《意见》精神,站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充分认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长期性和艰巨性,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进一步增强做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分析农民负担的成因和特点,认真研究,积极应对。各级干部特别是农村基层干部要正确处理好发展与减轻农民负担的关系,注重实效,不搞形式主义,民主商议,不强迫命令,引导扶持,不包办代替,坚决杜绝加重农民负担现象发生。

二、突出重点,全面加强农民负担监管

(一)全面落实减负政策。要认真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农村税费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严格执行涉农收费“公示制”、农村中小学“一费制”、公费订阅报刊“限额制”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要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适时调整农民负担监管范围。要进一步规范粮食直补、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村级补助资金发放使用的监管,严禁出现截留、克扣、挪用、拖欠等违规违纪行为,确保国家和省各项惠农政策全部落实给农民和基层。

(二)强化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村集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扩大农村民主和推进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的重要措施。今后,凡是需要农民出资出劳的项目,都要纳入“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的范围。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村集体“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制度和“以奖代补”等制度,规范程序,加强引导,广泛宣传,在不断加强上级监督、社会监督的同时,充分发挥农民自我管理、民主监督的作用,逐步使农村基层的经济社会事务纳入民主化管理的轨道。要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违反议事程序、审批程序,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切实防止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上加重农民负担。

(三)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各地要认真组织好每年两次的农民负担执法检查,对本地区落实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局部出现的农民负担反弹苗头,要高度重视,采取措施,及时进行整改纠正。继续对减负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县(市)、乡(镇)、村和有关涉农收费部门实行重点监控,真正做到防控结合、关口前移。省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增补部分县(市)作为省级监测点,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和完善本级监测点,力求做到监测信息准确、及时,为制定有关政策提供依据。

三、防止反弹,建立健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要进一步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责任制度,各行署、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减负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要进一步加强领导,通过抓苗头、抓重点、抓督促检查,使减负工作始终保持高压态势。要强化农民负担监管力度,积极探索建立涉农收费源头控制机制、监督检查处置机制、信访举报和查处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考核办法,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防范机制。各涉农收费部门要建立部门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依法行政。各级农民负担监管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进一步加大监管、查处力度,确保农民负担不反弹。



2006年8月29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国办发〔2006〕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农村税费改革全面推进,各项支农惠农政策进一步强化,农民负担重的状况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农民负担已得到明显减轻。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也由重点“治重”、“治乱”转入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有效防止反弹的新阶段。但是,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然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一些干部产生了盲目乐观的思想,放松了对农民负担的监管;有的地方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以及各种集资、摊派现象有所抬头;各项支农惠农政策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在征地和安置补偿过程中,损害农民权益的问题仍比较突出。为切实做好当前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不断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新形势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澄清和消除各种模糊认识及盲目乐观情绪,准确把握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总体要求,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努力做到“四个坚持”:一是坚持标本兼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农村综合改革,加大治本工作力度,逐步消除农民负担反弹的隐患,又要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控制农民负担增加。二是坚持尊重农民意愿。在改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发展农村公益事业中,既要引导农民对直接受益的项目出资出劳,把国家投入与农民投工投劳有机结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又要防止超越农民承受能力,违背农民意愿,加重农民负担。三是坚持推进基层民主。通过逐步规范基层民主制度,不断增强农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强化民主监督,切实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四是坚持预防与查处相结合。要加强教育,着力构筑防止农民负担反弹的思想和工作防线,坚决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二、进一步明确农民负担监管工作重点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继续坚持以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为中心,适时调整监督管理工作范围。当前,要重点做好五方面的监管工作:一是规范涉及农民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加强对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出台、项目公示的审核。二是加强对农业生产性费用和村集体收费的监管。对农民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排涝排渍收费、农业生产资料价格等实行重点监管。同时,要将与农民负担有关的承包土地、“册外地”、草地等方面的不合理收费纳入监管范围。三是强化对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管。要纠正违背农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农民筹资筹劳和强行以资代劳等问题,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新口子。同时,加强对筹集的资金、劳务和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四是开展对向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乱收费乱摊派等问题的监管,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五是做好对农民补贴补偿和对村级财政性补助资金的监管,并将农民反应强烈的征地补偿等涉及农民权益的问题纳入监管范围。

三、认真落实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的“四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落实和健全涉农税收、价格及收费“公示制”,适时更新公示内容,创新公示形式,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统一公示外,涉农收费单位要在收费现场进行公示。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收费“一费制”,对实行免学杂费的地区,除按“一费制”规定的额度收取课本费、作业本费和寄宿学生住宿费外,学校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费用;对享受免费提供教科书的学生,不再收取课本费。乡镇、村级组织和农村中小学校公费订阅报刊要严格执行“限额制”,坚持自愿订阅原则,严禁摊派发行。继续深入贯彻执行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制”,坚持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进行通报,进一步完善预防和处置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有效机制。

四、重点治理农民反应强烈的突出问题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深入开展对农村义务教育、农民建房、农村土地、殡葬、计划生育等方面乱收费、乱罚款的专项治理。农村中小学校向学生提供服务,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向学生收费统一购买教学辅导材料和学具,不得要求学生统一购买校服、卧具。严禁向农民家庭承包的土地收取土地承包费。今年要在全国范围内重点抓好农民普遍反应强烈的农业灌溉水费电费问题的专项治理。继续选择农民负担重的县(市、区)进行综合治理,实行检查、处理、整改全程监督。

五、严格规范村级组织收费

开展对村级组织乱收费行为的专项治理,严禁有关部门或单位委托村级组织向农民收取税费,违反规定的要坚决纠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需要村级组织协助开展工作的,要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将部门或单位经费的缺口转嫁给村级组织。建立健全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资金补助力度,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确保五保户供养、村干部报酬和村级办公经费等方面的支出。村级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确定到县、控制到乡、落实到村,防止“跑冒滴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必须量力而行,不准向村级组织摊派、集资或强制要求村级配套。严禁村级组织擅自设立项目向农民收费,严禁用押金、违约金、罚款等不合法方式来约束村民、管理村务。

六、健全以“一事一议”为主要形式的村民民主议事机制

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按照群众急需、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的原则,进一步规范议事程序、范围和标准,逐步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引导农民依靠自己的辛勤劳动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在推进“一事一议”中,各地要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所议事项要符合大多数农民的需要,解决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议事过程要坚持民主程序,不走过场,不搞形式主义;实施过程和结果要让群众全程参与监督,筹资筹劳的使用情况要透明公开。强化财政投入与农民投入相结合,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等办法给予支持,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

七、完善农民负担日常监督管理机制

要继续坚持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卡、项目审核与监测等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与农村土地承包、农村集体财务和农村审计等管理紧密结合,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强化农民负担信访管理,畅通涉及农民负担的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受理、督办、处理和反馈制度,做到受理及时、督办得力、处理到位。强化农民负担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与专项检查、检查与回访、明察与暗访、检查与处理相结合,不断提高检查效果。强化对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重点查处向农民乱收费、乱罚款、截留平调挪用农民的各种补贴补偿款以及其他涉及农民负担的案(事)件。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对涉及农民负担的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理办法。

八、强化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责任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坚持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层层落实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继续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强化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加强调查研究,积极研究探索新形势下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监督管理农民负担。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考核办法,逐步形成制度,重点对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涉农收费监管、农民权益维护、制度建设、案件查处等方面进行考核。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成绩突出的,要进行表彰。对农民负担问题较多的地方或单位,要实行重点监控,限期整改,确保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





200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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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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