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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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7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1月10日





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全省农民工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关于抓紧建立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并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劳社部函〔2006〕4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建立黑龙江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负责研究拟定农民工重大政策措施,为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意见建议;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相关政策落实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协调解决此项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确定年度工作任务和工作计划;定期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向各地市、各部门通报全省农民工工作情况。

二、联席会议组成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由省委宣传部、省政府办公厅、省劳动保障厅、法制办、省政府研究室、省农委、发改委、教育厅、科技厅、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编办、建设厅、文化厅、人口计生委、卫生厅、国资委、地税局、统计局、工商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省高级人民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省总工会、共青团省委和省妇联共29个单位组成。联席会议由副省长王东华任总召集人,省政府副秘书长赵文洲和省劳动保障厅厅长秦玉德任召集人,各成员单位由一名副厅级领导担任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联席会议成员时,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联席会议总召集人确定。

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劳动保障厅,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省劳动保障厅副厅长贾辉担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处级干部为办公室成员,一名科级干部为联络员。

三、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定期向国务院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农民工办)和省委、省政府报告工作情况,主要报告落实相关政策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总结推广各地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二)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全体会议。主要内容是: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工作的有关精神;议定年度工作计划、任务指标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完善政策措施及其他事项。确因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全体会议由总召集人或召集人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组成人员及办公室工作人员参加。经请示省委、省政府同意,可邀请有关单位列席全体会议。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确认会议议定事项,经与会单位同意后印发各成员单位,同时报国务院农民工办和省委、省政府。

(三)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开展专项活动和联合调研。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年度工作和阶段性工作安排,报请联席会议召集人同意,不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或部分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调研、召开专门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并及时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工作成果。同时,各单位要指导和督促本系统开展调查研究,通过多种形式,全面推进农民工工作开展。

(四)做好信息通报和交流。联席会议办公室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国务院农民工办,同时编辑工作简报报送省委、省政府领导,并送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及各地市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有关信息收集和档案管理工作,并按各成员单位要求及时提供资料信息。

(五)农民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对策建议应经联席会议讨论通过并征得有关成员单位的同意后,上报国务院农民工办和省政府。

(六)及时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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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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