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紧急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20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3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各地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建立安全监管体系。要明确民爆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强化安全监管责任制,督促涉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通知》要求,迅速开展对民用爆炸物品拉网式的安全大检查,重点查处私制私炒炸药。对农用硝酸铵、硝酸铵含量超过50%以及未经国家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出具抗爆性能指标合格证书的硝酸铵复混肥(包括硝酸钙、硝酸磷等),一律不得销售、使用。三、要坚决查处非法生产、销售、购买、储存、运输、邮寄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对未取得省国防工办发放的民爆经营企业凭照经销民用爆破器材的企业,工商部门要立即通知企业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取消其工商营业执照内经营民爆器材项目。对已彻底查封取缔的各类非法矿点,公安部门要按规定妥善处置爆炸物品。 2006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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