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6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10:03:5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66号
省经委《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30日
关于各中心城市限时禁止使用
粘土实心砖工作实施方案
(省经委2006年10月26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的通知》(国办发〔2005〕33号)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公布第二批限时禁止使用实心粘土砖城市名单的通知》(发改环资〔2005〕2656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自2007年12月31日起,双鸭山、牡丹江、大庆、七台河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限时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以下简称“禁实”)工作。
自2008年12月31日起,齐齐哈尔、佳木斯、鹤岗、鸡西、绥化、黑河、伊春市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禁实”工作。
(二)自2010年12月31日起,全省县级市、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城市规划区内全面实施“禁实”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针,以建设节约型社会为目标,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通过“禁实”,实现墙体材料的革命,达到节约土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目的,促进经济的循环和可持续发展。坚持政策引导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统一实施和分类指导相结合、发展和淘汰限制相结合、生产与应用相结合的原则。以政策为先导,以建筑设计为龙头,以市场调节为手段,因地制宜地发展与当地建筑体系相配套的新型墙体材料。强化政策法规建设,强化目标管理责任制,强化监督落实,健全标准体系,加大资金投入和舆论宣传力度,确保“禁实”目标的实现。
三、主要措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宣传,增强“禁实”工作的紧迫感。
自《国务院批转国家建材局等部门关于加快墙体材料革新和推广节能建筑意见的通知》(国发〔1992〕66号)下发以来,我省墙体材料革新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截至2005年末,全省粘土实心砖生产比重由98.2%下降到67.2%,采用粘土实心砖的建筑面积比重由96%下降到64.93%,节约耕地5.9万亩,节约生产和采暖耗能折标煤294万吨,综合利用工业废渣7760万吨,取得了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但目前仍有粘土实心砖厂近1200家,年生产粘土实心砖8504亿块,每年砖厂需占取土地近万亩,烧砖耗能70多万吨标煤,新建、扩建粘土砖瓦窑、毁田烧砖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禁止粘土实心砖的使用,保护耕地,节约能源,势在必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有关的墙体材料改革(以下简称墙改)政策,宣传国土资源的严峻形势、环境污染的严重程度,宣传“禁实”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使“禁实”工作成为各行各业的自觉行为。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目标管理。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禁实”工作的组织领导,把“禁实”工作纳入各级政府工作目标,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禁实”城市要成立“禁实”工作领导小组,其日常工作由墙改办公室承担。要明确责任、联合推动、系统实施。各中心城市政府要与省政府签订“禁实”目标责任状,并逐项分解目标,层层落实责任,确保“禁实”的顺利全面完成。要建立长期的监管制约机制,对已“禁实”的区域指定专门机构长期进行监管,巩固“禁实”工作成果,夯实工作基础。要把“禁实”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工作业绩的项目之一。省墙改领导小组将会同省有关部门每年对“禁实”城市进行不定期的“禁实”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并把每次的检查和处理结果形成书面材料,向省政府领导汇报。各级墙改机构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认真做好“禁实”工作的协调和督促落实工作。
(三)以建筑设计为龙头,全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
“禁实”工作的关键是新型墙体材料的全面推广应用。要牢牢抓住建筑设计这个龙头,从源头上禁止粘土实心砖在建筑工程上的使用,把“禁实”和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纳入到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及竣工验收等各个环节。对在“禁实”区域内,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建设项目,不予设计、施工、验收。对擅自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建设单位,除实施行政处罚和追究行政责任外,必须勒令其拆除建筑物,重新设计和施工。对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责任单位,要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采取罚款、追究当事人责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措施)。在“禁实”时限前,各城市可通过以点带面方式稳步推进,即先从局部小范围开始“禁实”,然后再逐步扩大“禁实”区域。对财政拨款或补贴的行政机关用房、公共建筑、经济适用住房、示范建筑小区和国家投资的生产性项目一律先行“禁实”。
(四)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墙体材料。
2007年12月31日起和2008年12月3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内实施“禁实”工作的11个城市,新型墙体材料占全部墙体材料比重平均为40%,其中超过50%的有双鸭山、牡丹江、大庆市;在30%至50%之间的有鹤岗、佳木斯、七台河、齐齐哈尔、伊春市;不足20%的有黑河、鸡西、绥化市。各地墙改工作进展参差不齐,有些城市已接近“禁实”目标要求(如双鸭山市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比重已达95%),有些城市离“禁实”目标相去甚远。针对存在的问题应着重解决好以下三方面问题。
1.重点解决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存在的结构不合理,承重材料缺口较大的问题。到2008年底,预计“禁实”的中心城市需新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约26亿块标砖(详见附件),其中承重新型墙体材料需新增生产能力约24亿块标砖;非承重新型墙体材料需新增生产能力2亿多块标砖。各城市应把解决承重新型墙体材料缺口较大的问题放在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首位。
2.结合当地资源情况,进一步确立“禁实”城市各自的新型墙体材料主导产品。其原则是结合当地资源特点,把具有节土、节能、利废、轻质、隔热、提高施工效率、改善建筑功能的新型墙体材料作为发展的重点。
承重新型墙体材料可发展利用工业废渣的普通混凝土空心砌块、煤矸石空心砌块、粉煤灰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烧结煤矸石多孔砖、烧结粉煤灰粘土多孔砖、烧结粉煤灰页岩多孔砖、烧结粘土多孔砖、承重复合混凝土墙板等;非承重新型墙体材料可发展充分利用工业废渣的各种混凝土类多孔轻质墙板、纸面石膏板、彩钢夹心板、钢丝网架夹心板、蒸压加气混凝土制品、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各类烧结空心砖等。
砖类:鼓励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6000万块标砖的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可以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3000万块标砖的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限制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块标砖的多孔砖、空心砖生产线。
砌块类:鼓励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10万立方米的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可以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3万立方米的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限制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2万立方米的各种混凝土空心砌块生产线。
板材类:鼓励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50万平方米新型墙板生产线;可以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大于30万平方米的新型墙板生产线;限制发展单线年生产能力小于10万平方米新型板材生产线。
3.解决好当前“禁实”城市新型墙体材料市场存在的企业规模小、工艺落后、经济效益差、产品质量不稳定的问题。投资建设一批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我省高寒地区气候要求的上档次、上水平、成规模的大、中型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
(五)以政策为先导,为“禁实”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
加快“禁实”的立法工作,依法推进“禁实”工作的全面落实。要从行政、经济、技术方面加强“禁实”的政策法规建设,制定“堵”、“疏”结合的激励限制政策,以行政干预和市场引导相结合,为“禁实”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各地应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先进淘汰落后的相关政策,坚决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技术和产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的免税认定工作,使国家对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很好的落实;对粘土实心砖产品,加大税收力度,一律按适用税率征收;在全省原有“限产”政策基础上,各地应因地制宜地加大粘土实心砖限产力度。每年粘土实心砖产量都要在上一年基础上,大幅度缩减,力争在今后三到五年内,城市周边的砖瓦企业停止生产粘土实心砖制品;取缔在“禁实”区域内进行的粘土实心砖经营活动。
从土地资源入手,制定逐步关闭实心粘土砖厂的政策,大力整治粘土砖瓦企业,搞好关闭企业及其土地的善后管理工作。进一步限制粘土砖厂的取土用地量,对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的企业一律停止采矿;对无粘土矿的企业应立即关闭或转产,对有少量土源或外购土源的企业,限期关闭或转产;依法查处无合法采掘粘土手续和采矿许可证到期仍在生产的企业;依法关闭以各种理由乱占耕地或不按规定取土生产粘土实心砖的企业;分期分批关停城镇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粘土实心砖生产企业;研究完善土地复垦机制,执行土地复垦保证金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土地复垦工作。
各地应对“禁实”的范围、时限及建筑专业技术要求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围绕“禁实”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进一步完善有关的政策、法规,将“禁实”和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使“禁实”工作有法可依。已“禁实”城市要进一步扩大“禁实”成果,在注重巩固成果,杜绝粘土实心砖在建筑工程使用中反弹的同时,制定禁止生产粘土实心砖、逐步淘汰粘土制品、将“禁实”范围向郊区和所属市县延伸的政策,进一步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六)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禁实”工作。
充分运用墙改专项基金的导向和杠杆作用,广泛吸引社会资金从事具有较高科技含量的新型墙体材料的开发和生产。鼓励科研院所和生产企业引进、消化、吸收、使用国外先进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研究开发科技含量高、利废效果好、节能效果显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型墙体材料技术与装备;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的作用,加快新型墙体材料开发进程和科技成果转化;跟踪新技术发展进程,适时公布和调整鼓励、限制、淘汰墙体材料的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及产品目录;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尽快制定和完善我省目前推荐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建筑设计、施工、验收的标准化体系,强化新型墙体材料标准实施和应用技术培训。
坚持以市场调节为主,在安排使用预算内基建投资(含国债项目资金)和中小企业发展专项基金时,把资金、工作重心向墙改工作落后、经济不发达城市倾斜,逐步增强市场资源配置;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建设单位采购和应用优质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新型墙体材料产品优质优价。通过采取市场调节和政策扶持相结合的手段,逐步摆脱新型墙体材料发展滞后的局面,保证全省“禁实”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全省各城市需新增新型墙体材料生产能力表(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685.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