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6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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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64号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10月16日
关于“十一五”期间加强电网建设和
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意见
省发改委省电力公司
(2006年9月30日)
为推进黑龙江电网“十一五”规划顺利实施,促进黑龙江省能源基地建设,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电力供应,积极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强电网建设和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建设目标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电网规划,统筹安排电网建设,进一步优化主干网架结构,促进各电压等级电网同步协调发展,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建设目标。“十一五”期间,新建3座、扩建4座500千伏变电站,新增变电容量575万千伏安,新增输电线路2428千米;直流换流容量150万千瓦;新增220千伏变电容量621万千伏安,新增输电线路2021千米。2006年年末,建设10千伏线路1619千米,10千伏配电变压器277台,解决14119户、5.6万人不通电问题。
二、加强电网建设
(一)完善规划,积极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电网建设规划纳入城市、乡镇各级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现有的各级规划中未考虑电网建设用地的,要根据电网规划布局及时调整,为电网建设提供用地。黑龙江省“十一五”期间电网建设项目已列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各地要按照省重点项目有关政策优先落实建设条件,统筹解决电网建设涉及的征地、拆迁、赔偿、施工环境保障等问题,最大限度地降低电网建设成本。
(二)简化项目核准程序。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黑龙江省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核准办法》有关规定,简化项目核准程序。220千伏及以下的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500千伏电网项目由省发改委和国家电网公司分别上报国家发改委核准,省环保局、国土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尽早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三)拓宽电网建设筹资渠道。为加大对黑龙江省电网建设的支持力度,综合考虑目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电网输配电价水平,适时调整全省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的电力设施配套费征收额度,全省电价逐步调增3分/千瓦时,以保证黑龙江电网“十一五”规划项目的顺利实施。
(四)加快“北电南送”通道建设。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全省电力发展规划,充分利用我省独特的地理区位优势,统筹安排电网建设项目,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完善应急机制,加快引进俄罗斯电力,确保黑龙江电网的电力供应。
(五)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力度。加大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通过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重点打击结伙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犯罪案件,集中整治影响电网建设和生产秩序的突出治安问题,确保全省电力系统安全运行。
三、实施农村“户户通电”工程
(一)工程范围的界定。主要解决20户以上集中居住且符合当地政府长远规划、非临时性住户、距离10千伏国网供电电源在30千米以内的居民村屯。
(二)规划和项目核准。全省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纳入黑龙江省电力工业“十一五”发展规划和全省新农村建设规划。开辟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绿色通道,全省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的支持力度。省发改委按供电区域实行项目打捆核准,省国土资源厅和环保局等部门要尽量简化审批程序。
(三)资金筹措。
1.国家电网公司采取内部融资和企业债券分配方式向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倾斜,负责筹措工程50%的投资,其余50%由当地政府和电网管理部门共同筹措解决。省发改委积极争取国债资金补贴。
2.省电力公司及其代管的各县(市)、垦区、林区等电业部门采取贷款、利用农村电网改造和县城电网改造工程撤旧物资认定折价等方式筹措资金。
3.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办理征地、林木砍伐、环境测评、补偿等相关手续,提供有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最大限度降低工程造价。必须发生的费用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计取,在农村“户户通电”工程预算中列支。
4.按照国家电网公司《农村“户户通电”工程管理办法》,电能表及以下部分的设备材料费由用电户承担,各县(市)物价部门统一确定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收取。
(四)物资采购、工程施工及验收。
1.新购买的10千伏线路材料和配电变压器由电网管理部门按国家标准公开招标采购;用户电能表及以下部分设备材料由地方政府或村民委员会、村民自行购买,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用于工程之中,也可以委托电网管理部门统一购买,实行账目公开。
2.工程建设由电网管理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设计,施工队伍通过招标产生。10千伏线路及配电变压器产权归属电业部门并由当地电业部门负责运行和维护,电能表及以下设备产权归属用电户所有并由用电户承担维护费用。工程建设标准应符合电力安全的有关规程、规定要求,原则上继续执行农村电网改造工程有关规定。
3.工程竣工后,预验收由当地电网管理部门组织验收,正式验收按国家有关政策执行,对外公开农村“户户通电”工程建设及验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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