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5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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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实施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5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第八次安全生产专项通报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9月6日



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

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4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座谈会暨省政府第六次安全生产专项通报会议关于“落实下井带班制度,强化现场监督检查”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落实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明确各类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和检查的次数。国有重点煤矿生产井区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每人每月下井18次以上,保证每班有一名副区长以上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带班作业,段队生产经营管理人员实行三班轮流带班作业,与工人同上同下;各矿生产序列副矿长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16次以上;龙煤集团分公司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8次以上;龙煤集团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每人每月下井4次以上。地方煤矿的负责人每月下井带班5次以上,矿长每月下井带班10次以上,负责安全生产的副矿长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每月下井带班20次以上。

(二)下井带班人员对当班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要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各系统及作业地点的安全生产状况,掌握当班井下的出勤人数,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劳动纪律行为,严禁超能力组织生产。煤矿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人员必须立即组织采取停产、撤人、排除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

(三)实行井下交接班制度。上一班的带班人员要在井下向接班的带班人员详细说明井下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需要注意的事项,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建立下井带班档案,将带班人员下井时间、地点、经过路线、发现问题和采取的措施详细记录,存档备查。加强井下调度考勤,下井带班人员必须在井下现场向调度室汇报途径路线各作业点的出勤人员、材料、系统、环境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调度室做好记录,作为带班人员下井的考勤依据。

(四)加强关键环节现场指挥。煤矿在贯通、初次放顶、排瓦斯、揭露煤层、处理火区、探放水、过断层等关键阶段,龙煤集团各分公司有关负责人或该矿主要负责人,地方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要按规定到现场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五)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认真核对下井带班记录和实际情况是否相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下井带班的情况每个班要有原始记录,每天有小结,每旬向企业负责人报告,每月向上级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二、全面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对煤矿企业落实下井带班制度的现场监督检查

(六)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要把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各类煤矿企业下井带班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管的重点。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加强对煤矿企业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的监察,并加强对地方安全监管部门下井检查情况的检查指导。各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抓好有关下井带班管理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七)强化安全监管监察人员现场监督检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要经常深入井下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实行驻矿监管制度的产煤地市、县(市、区)驻矿监管人员每月下井25次以上,没有实行驻矿监管制度的产煤地市、县(市、区)监管人员每月下井20次以上;产煤地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负责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每月下井10次以上。

(八)将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干部管理考核。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要及时将国有重点煤矿企业干部下井带班情况向国有资产监管部门通报,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加强对下井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督查。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落实情况和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人员现场监督检查情况的抽查,督促各项措施落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创造激励条件,落实下井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人员相关待遇

(十)落实煤矿企业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的经济待遇。煤矿企业要将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情况与工资收入挂钩,并落实下井带班人员的经费补贴。井区以上带班人员下井补贴标准应在原补贴基础上增加一倍,企业内部安全监管部门下井检查的补贴标准也应适当提高。

(十一)煤矿企业要合理安排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的作息时间、值白班夜班的天数。应下井带班人员因本人身体、年龄等原因不能完成规定次数的,经本人书面申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报同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十二)煤矿企业要为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并结合实际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定期为下井带班和检查人员进行体检。

(十三)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参照国家煤矿监察机构对下井人员的补贴标准适当提高进入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人员的经济补贴,办理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定期公布下井带班和现场监督检查情况,严格落实奖惩制度

(十四)定期公布下井带班和检查情况。龙煤集团每月应将集团、分公司两个层面生产序列副总经理以上负责人下井情况汇总后报省安全监管局;地方煤矿每月将下井带班情况报各地市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每月将下井检查的情况逐级报上级主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每季度将本系统有关负责人下井检查情况报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每季度公布龙煤集团及分公司主要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和各地市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下井监督检查情况;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龙煤集团及各分公司每月公布所属煤矿企业负责人下井带班情况;各地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每月公布所属各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行业管理部门负责人下井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群众监督。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行业管理部门及龙煤集团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对群众举报煤矿企业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方面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十五)加大表彰奖励力度。对下井带班人员模范遵守井下带班制度、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工作认真负责的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发现重大隐患处置得当,有效防止重特大事故的要给予重奖。要将下井带班和检查情况作为年度先、优、模评选的重要条件,纳入考核。

(十六)加大惩治和责任追究力度。对下井带班人员不按带班作业管理制度要求带班作业的、在现场未发现问题而被其他检查人员现场查出重大问题或隐患的,一次警告,两次撤职;下井带班人员虚假汇报或者隐瞒不报的,立即撤职,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予以经济处罚。煤矿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要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严肃追究当班带班人员的相应责任。煤矿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因检查不认真、不负责,对重大隐患督促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各产煤地市政府、龙煤集团及分公司可根据本意见,制定本地、本企业的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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