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6〕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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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6〕28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2号,以下简称《通知》)(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7期第8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一、要认真做好城市总体规划编制、调整工作。城市总体规划尚未通过省级审查的,务必于今年完成编制工作;已通过省级审查尚未报批的,要于今年6月底前完成报批和备案工作。因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或重新修编的,必须按照《通知》规定履行认定程序后方可进行规划调整。二、要加大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力度。城市总体规划一经获得批准,将成为一个时期城市规划建设的法定文件。各级政府要及时制定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意见,落实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目标责任制,严格执行批准后的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确需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经规划论证,并根据变更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批。三、要严格实施规划的监督检查。各地要对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实行动态监测,变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督。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城市规划信息动态监测系统,实行实时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拆除违法建设项目,严禁以罚代拆。省政府今年将在哈尔滨、大庆两市开展城市规划督察员制度试点工作,在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明年起在全省逐步推行。同时,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要对我省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四、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要联系实际研究制定加强城市规划工作的具体意见和措施,尤其在机构建设、规划编制、管理资金、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强化规划监督管理力度等方面拿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方法,把我省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好。城市总体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真正体现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的有机结合。 2006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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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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