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5〕5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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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54号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05年7月29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聘任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促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事业全面较快发展,规范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参谋咨询顾问的聘任工作,按照全省重大决策特事特聘的原则,特制定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以下简称特聘顾问)聘任办法。
第二条 特聘顾问聘任范围和条件。
(一)国内外(包括港澳台地区,下同)的国际跨国公司(特别是有意在黑龙江省投资的跨国公司)的董事长、总裁、执行总裁(CEO);
(二)较有影响的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国际机构代表;
(三)国内外在科技、经济、社会等方面的国际知名专家、学者和行业知名人士、友好人士;
(四)友好国家、港澳台地区和国内省、市的前政要;
(五)省长提议聘请的其他人选。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者可聘任为特聘顾问。
第三条 特聘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为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具有前瞻性和战略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二)受省政府委托,承担关于黑龙江省科技、经济和社会等方面的重要研究课题的咨询研究工作;
(三)参与黑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和对策措施;
(四)介绍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经验;
(五)积极宣传黑龙江省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及优势,推介黑龙江省对外招商引资项目;
(六)为黑龙江省急需人才提供咨询与培训。
第四条 特聘顾问工作待遇。
(一)特聘顾问应邀来黑龙江省从事顾问活动及参加其他重要活动及会议时,可以随行一位副手或助手,往返交通费用及在黑龙江省期间的食宿、交通、办公等费用由省政府承担。
(二)特聘顾问进出黑龙江省时给予副省级领导享有的相应礼遇;
(三)对于具有突出贡献的特聘顾问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五条 特聘顾问任期为3年,可以连聘连任。
第六条 为了保障特聘顾问聘任和参谋咨询工作顺利进行,成立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改委、经委、财政厅、国资委、农委、商务厅、科技厅、劳动保障厅、教育厅、信息产业厅、外办、发展研究中心、科顾委、招商局、外专局组成。省长任协调委员会主任,常务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任协调委员会副主任,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任协调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 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特聘顾问的推荐、提名和资格初步审核;
(二)负责特聘顾问咨询课题的提出;
(三)负责对特聘顾问调查研究结果和参谋咨询意见提出反馈和办理的初步意见。
第八条 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下设黑龙江省人民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设在省科顾委,负责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省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特聘顾问的聘任手续;
(二)负责特聘顾问与省领导及省政府职能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负责向特聘顾问转达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确定的参谋咨询工作意见及对调查研究结果的意见;
(三)负责落实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确定的调研课题,并组织特聘顾问开展工作;
(四)向特聘顾问提供黑龙江省经济、社会、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信息和资料;
(五)负责特聘顾问为我省急需人才提供咨询与培训的有关事宜;
(六)负责特聘顾问来我省开展参谋咨询活动的邀请、接待、联络工作和特聘顾问来我省后的服务和宣传工作;
(七)负责特聘顾问所需经费预算的申报和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条 特聘顾问聘任程序。
(一)省长、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成员单位及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和省政协的有关单位或部门推荐特聘顾问人选,并提供详细的拟选特聘顾问背景材料;
(二)省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对特聘顾问人选的背景材料进行核实,在征得拟聘人员同意后,提交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讨论;
(三)省政府特聘顾问协调委员会对提交的特聘顾问候选人名单进行初选;
(四)省长办公会议或省长确定特聘顾问聘任名单。
第十一条 特聘顾问开展参谋咨询工作的方法。
(一)每两年召开一次特聘顾问咨询会议。会议的主要内容:通报全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的重点工作和拟决策的重大事项;确定和部署重点咨询课题;听取特聘顾问对我省重大决策事项和重点工作的参谋咨询意见和建议。
(二)随时需要参谋咨询的决策事项,可以通过召集有关特聘顾问召开座谈会或通过通讯联络等方式开展决策咨询。
(三)特聘顾问可以通过撰写决策建议的方式对我省工作提出参谋咨询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省政府特聘顾问联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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