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5〕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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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5〕21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85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1期第5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关心和支持红十字会工作,把支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纳入地方精神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红十字会工作,明确一名负责同志联系红十字会工作。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协助政府开展人道主义援助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吸收红十字会成为当地政府救灾组织成员,明确其在政府救灾计划中的职责,保证红十字会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扶持力度。各有关部门要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积极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帮助并鼓励红十字会继续做好社区红十字服务、宣传艾滋病防治知识、宣传推动无偿献血等公益性工作。要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并将其相关的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地方筹集的彩票公益金要根据当地财力情况,适当资助红十字会的人道主义救援项目,支持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对标有红十字会标志的运送救灾救助物资的车辆要优先运输、优先放行,并免收车辆通行费。各级红十字会的救灾救济专用车辆,经省财政厅、省交通厅批准后,可减免养路费和车辆通行费。各新闻单位要积极支持红十字会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及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工作,无偿播放或刊登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的公告、通报等。

三、进一步理顺红十字会管理体制。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保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各级红十字会应由同级政府联系,并接受上级红十字会的指导。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红十字会人员编制,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200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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