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5〕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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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各行署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通报》










黑政办发〔2005〕9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试行办法》(2001年省政府令第10号,以下简称省政府10号令)的规定,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2003和2004两个年度各行署、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通报如下:

一、主要成绩

两年来,各行署、市政府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均取得了达标以上的良好成绩,其中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七台河、黑河市政府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进入了优秀行列。

(一)依法行政工作得到了各级政府的普遍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发布后,各行署、市政府高度重视,相继召开依法行政工作会议,有效地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的宣传贯彻和培训考试,行政许可依据、事项和主体的清理等方面工作。各级政府领导带头参加法制讲座,一些地方还组织开展了行政许可法知识竞赛。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鸡西、双鸭山、绥化市政府建立了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服务中心,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七台河、黑河市政府组织开展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的监督检查,一些市政府还建立了公开办事、重大事项听证、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档案、行政投诉、决策责任追究、重要行政行为备案等配套制度,并将行政执法纳入本级政府的主要责任目标考核体系,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开展。

(二)各项层级监督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近两年来,各地在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较好地执行了规范性文件备案、行政执法矛盾协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等一系列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特别是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鸡西、鹤岗、七台河、黑河市政府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的同时,认真落实省政府10号令中规定的奖惩制度;哈尔滨、齐齐哈尔、佳木斯、鸡西、伊春市政府和大兴安岭地区行署为法制机构配置了专门设备,加强了对重点执法领域的明查暗访,发现并及时解决了一大批行政执法违法问题;黑河市政府敢于碰硬,支持政府法制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认真查处上级转办督查的行政执法违法案件,使违法行为得以纠正,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了追究;佳木斯、大庆、双鸭山、七台河市政府也制定并开始施行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行政机关首长问责等方面的制度。

(三)政府的行政复议职能得到了有效发挥。各地在行政复议工作中,积极探索合议、咨询、听证、协调以及依法审查、灵活处理等新机制,使政府的行政复议受案率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不断提高。哈尔滨市政府两年来共受理各类行政复议案件374件,有效地发挥了行政复议的层级监督和权利救济作用。七台河、齐齐哈尔市政府对一些性质复杂、处理不好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的热点、难点问题,不是简单地按行政复议案件处理,而是协调有关方面耐心化解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对一些行政机关确有问题但却处于受案边缘的行政争议,也积极受理并依法作出决定,使行政复议成为提高政府依法执政能力的一个重要手段。

(四)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法制环境不断改善。各地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中确定的各项任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通过规范的行政执法活动,促进了地方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健康发展。哈尔滨、佳木斯、鸡西市政府发布了以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法制环境为内容的规定,收到了令行禁止的效果;大庆市在每一个行政执法部门都设置了行政执法警示牌,明确了行政规则,公布了举报途径;大兴安岭地区行署连续两年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促进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水平的提高;佳木斯市在当地报纸、电视台开设了《执法一线》专栏,随时报道行政执法工作中出现的正反两方面典型,扩大了法制环境建设的社会影响;七台河等市通过将行政执法责任制与环境创建目标挂钩,法制环境改善成效显著。

(五)政府法制机构有所加强,作用日益突出。《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市(地)县(市)政府(行署)法制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的通知》(黑编〔2004〕33号)下发后,一些市、县政府积极落实,齐齐哈尔、佳木斯、大庆等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专门发文对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提出了明确要求,哈尔滨市则在全国率先组建了隶属于市政府法制办的哈尔滨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目前,各行署、市政府不仅在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部署、指导、检查、考评等工作中注重发挥政府法制机构的作用,而且在进行重大决策、发布重要文件和处理涉法难题时,也都请政府法制机构参与研究或者协助把关,注意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使政府法制机构充分发挥了本级政府的法律顾问和依法行政的参谋助手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个别地方政府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抓得不实,工作效果不够明显。个别地方政府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宣传贯彻、布置检查、督促指导和兑现奖惩等方面工作力度不够,行政机关领导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考核评价体系不健全,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落实不到位,效果不显著,个别地方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还仅仅停留在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和只布置、不检查、无奖惩的阶段。

(二)行政机关的执法状况不尽人意,行政行为违法问题仍比较突出。从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落实情况问卷调查的结果看,在107部常用法律、法规、规章中,认为执行较好的仅占1/3;行政机关发布规范性文件漏备甚至内容违法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行政执法部门还存在滥施处罚、违规许可、乱收费用、失职渎职等执法违法问题;行政处罚程序违法的问题仍普遍存在;全省行政复议、罚缴分离、行政处罚统计、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仍不平衡;某些行政机关至今还在向下级单位和执法人员违法下达罚款指标。

(三)一些地方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编制不适应工作需要。目前,按照省编委黑编〔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各行署、市政府法制机构中,大兴安岭地区和绥化等市人员偏少;65个县(市)政府法制机构中,专职法制工作人员不足3人的还有39个,机构规格低于正科级的尚有18个。68个市辖区的政府法制机构中,专职法制工作人员平均不到1名,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不适应的问题更为突出。此外,个别地方的法制机构在办公场所、设备、经费等方面还不适应工作需要。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同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纲要有机结合起来。各地在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考核中,要重点加强对行政许可法和纲要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建立量化的检查考核标准。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和省编委黑编〔2004〕33号文件的要求,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抓紧配齐配强专职人员,保障其所需的办公条件和经费,为各级政府、各部门长期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全面推行依法行政提供保障。

(二)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同严格行政执法和强化层级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要在督促落实本级和下级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同时,着力加强对各部门落实专用考核目标和通用考核目标的督促指导,做到严格执法和强化监督并重,防止两种考核目标相互替代。今后,省政府对各行署、市政府的检查考核以及对其下级行政机关的抽查,将以平时监督为主,继续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政府监督与上级部门监督相结合、内部考核与外部评议相结合、日常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等方式,进一步加强对公安、交通、工商、税务、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建设、环保、国土资源等与经济发展环境紧密相关的重点执法部门的监督,努力发挥这些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

(三)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同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有机结合起来。各级政府在实施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配套制度建设。一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人员的评议考核档案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职责、完成各项目标以及被追究过错责任等动态情况,均应有记录,并与公务员考核挂钩,有条件的地方要尽快建立电子考核档案。二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公示及群众监督制度。各级行政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依据、内容、标准以及具体责任机构和人员等,均应在适当场合、以适当方式公示,公布考核主管机关和举报受理方式,以便使广大行政相对人能够直接参与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三是建立与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纪检监察、信访等有关部门相互沟通的行政执法信息通报制度,实现信息共享和内外部责任追究同步。四是建立包括行政首长决策违法、失职问责在内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同时对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的优秀单位给予奖励,或者将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体系一并兑现奖惩。

(四)将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同理论研究和实践创新有机结合起来。为了更好地发挥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中的重要作用,各行署、市政府及其法制机构要进一步研究和领会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省政府10号令中关于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一系列规定,认真总结本地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行10年来的情况,虚心学习外地的好经验,结合本地实际予以推广。要在坚持实行和不断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过程中,加强制度建设和执行方面的理论研究,不断探索新的制度执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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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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