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4〕6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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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通知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69号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原文详见《黑龙江政报》第22期第16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如期完成清欠任务。各级政府作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要积极采取措施,确保在2006年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其中,2004年的新建工程不能发生拖欠,2005年年底以前必须完成政府投资工程拖欠的工程款的还款任务,到2005年春节前完成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的兑现工作。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每季度末要将清欠工作的进展情况上报省清欠办,由其汇总后,通过新闻媒体定期通报,让全社会都来监督清欠工作。各有关行署、市、县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带头清理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严格按照国务院的时限要求完成还款计划。对完成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确有困难的,要先从本级财政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进行偿还,或采取将房屋、设备等进行拍卖或抵债的方式偿付拖欠的工程款,对清欠任务完成不好的,要限制其新开工工程项目。
二、突出解决重点问题,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各地要将收回的工程款优先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确保在2005年春节前全部偿还2003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力,逐个企业排查,逐个工程清理并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要继续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社会稳定。要积极引导农民工通过法律手段解决拖欠问题,逐步把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正常渠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农民工提供必要的法律服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健全保障工作机制,防止拖欠问题再度发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认真把好工程建设各个关口,对拖欠工程款拒不偿还以及资金来源不落实的,不予立项和批准开工建设。要加强合同管理,禁止垫款施工,禁止签订“阴阳合同”。建筑工程合同文本必须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及工程价款的最终依据。要严格竣工备案和结算制度,对拨付工程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要积极推行工程保险制度,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首先推行,并鼓励建设单位投保建筑工程险、安装工程险和建筑商责任险。要进一步加强信用建设,建立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要按照《黑龙江省农民工工资保障规定》(2004年省政府令第3号)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制度。对新开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将工程合同价款的3%存入指定的银行,作为农民工工资的保障资金,发生拖欠问题,从保障金中予以解决。
省水利厅、交通厅、教育厅和哈尔滨铁路局等单位直接管理项目拖欠的工程款,由其自行负责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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