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4〕6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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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62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人事厅、残联《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4年10月10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

省教育厅 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 省人事厅 省残联

2004年8月25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1〕2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推进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2号)和全国第三次特殊教育工作会议、全省民族教育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工作的重大意义

特殊教育是现代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特殊教育工作,保证弱势群体享受教育的权利,是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社会适应能力、正常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措施,是实现教育公平与社会公正的社会主义教育的本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发展,初步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随班就读、特教班和巡回教学为主体,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在内的相互沟通和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深化,办学效益、教学质量不断提高,为今后的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奠定了基础。但是,目前我省在特殊教育工作中还存在着资金投入不足、学校布局不合理、师资队伍薄弱、教育质量亟待提高等问题,还不能满足残疾人日益增长的教育要求。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特殊教育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重要意义,抓住当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特殊教育健康发展。

二、新时期全省特殊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新时期发展特殊教育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以促进残疾儿童少年身心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分区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加大依法治教力度,积极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大力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九年义务教育,加快推进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逐步扩大残疾人接受中等以上教育规模,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疾人的教育需求。

(二)“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特殊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1 “十五”期间,大力推进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大中城市要高质量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残疾儿童少年小学入学率达到90%,初中入学率达到85%。在此基础上,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试点工作,逐步扩大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规模。已实现“普九”的农村地区,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要达到85%以上,并努力使之达到或接近当地义务教育水平。未实现“普九”的农村地区,积极推进“三类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75%以上。

2 到2010年,大中城市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学前3年幼儿教育,农村地区普及学前1至2年幼儿教育。全省残疾儿童小学入学率达到95%,初中入学率达到90%,高中入学率力争达到50%左右。残疾青少年能够接受1至2年职业技术培训或中等职业教育。特殊教育学校要实现信息技术教育“校校通”。全省普遍建立起服务于社区、家庭残疾儿童少年的指导、咨询等机构,形成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社区教育、家庭教育相互沟通和衔接,社会广泛参与的特殊教育体系。

三、合理调整学校布局,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体系



(一)各地要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提高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效益。力争用3至5年时间,每个市(地)至少建设1所设施设备齐全、师资队伍水平较高、规模和质量较好的特殊教育中心。人口在30万以上、未设立特殊教育学校的县(市、区)要办好1所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生源状况,鼓励并提倡县(市、区)之间联合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二)“十五”期间,大中城市要建立1至2所特殊教育幼儿园,并鼓励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入园。各县(市)、乡(镇)要指定1至2所条件较好的普通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有条件的可单独设立特殊教育幼儿园。

(三)依托现有特殊教育学校,大力发展残疾少年高中阶段以上教育。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置特殊教育高中学校或在高中阶段指定学校招收残疾少年。从今年开始,要按照合理规划、逐步扩大的原则,在全省现有5个随班就读实验县基础上,继续扩大随班就读实验范围。各县(市)都要确定1至2所随班就读实验校。要依托省内外高校,逐步扩大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规模。

四、深化教学改革,努力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一)根据残疾学生身心特点和规律,按照注重课程的综合性、功能性、实践性等特点的要求,积极改革特殊教育学校课程与教学。调整课程结构,加大特殊教育教材改革力度,努力开发适合本地实际的地方课程,鼓励学校开发适用的校本课程,要以培养残疾学生树立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的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为主要目标,并根据学生差异提出不同的教学内容和要求,使不同类别、程度的残疾学生都能够通过教育得到发展。要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开展个别化教学等教改实验,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要将残疾学生的身心康复和潜能开发工作贯穿于学校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针对残疾学生的生理缺陷,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

(二)从残疾学生的实际出发,按照学生年龄和残疾类别、程度,有针对性地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德育工作。加强对残疾学生正确对待自身残疾的教育,教育学生学会合作,友善交往,增强其战胜自身缺陷的能力。

(三)大力加强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不断提高残疾学生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确定劳动技能和职业教育教学内容。各地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要在经费、场地、设备等方面积极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劳动技能、职业教育,同时要帮助解决好学生毕业后的就业问题以及就业后的残疾职工培训、继续教育等问题。

(四)积极开展特殊教育的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工作。各市(地) 、县(市)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部门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特殊教育研究人员,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教师搞好教学研究和科学研究,不断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切实办好特殊教育的有关刊物,加强特殊教育的交流与合作。

五、加大扶持力度,努力改善办学条件

(一)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不断加大对特殊教育的投入力度,依法实现各级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省级财政对全省义务教育阶段所有残疾儿童实行教材免费补助,设立特殊教育专项发展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全省特殊教育发展。有条件的市(地)、县(市)也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助特殊教育。在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危改工程、“校校通”工程等项目时,要向特殊教育倾斜。

(二)切实落实“两免一补”政策,逐步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在义务教育阶段对跨县(市、区)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其“两免一补”所需费用,由就学所在县(市、区)财政、教育、民政和残联等部门和单位按标准核算,并出具培养成本证明,经学生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上述部门核准后,支付给承担学生就学任务的县(市、区)的财政部门。

(三)鼓励并加快特殊教育的信息化进程,以信息化带动特殊教育的现代化。要充分发挥现代信息技术在特殊教育中补偿生理缺陷的积极作用,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进程,按照统筹规划、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争取用3年左右时间,使全省特殊教育学校都具备图书馆(室)、实验室、语训室、律动室、微机室、康复室、检测室等专用教室。配置专用教育康复设备,保障特殊教育教学正常进行。各地特殊教育中心和经济比较发达地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加强校园网络建设,不断推进全省特殊教育现代化。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素质

(一)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体系。利用5年左右时间,对特殊教育在职教师轮训一遍。充分发挥省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基地作用,实行定向培养,每年从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特殊教育学校或开展随班就读学校的中等学历在职青年教师中招收一部分人员进行培养培训。省属本专科师范院校要设置特殊教育专业或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专题讲座,在师范生中普及特殊教育理论、知识与技能。

(二)充分发挥现有特殊教育中心的骨干和带动作用,加强校际、校本教研,推动学校之间、教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各级教研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的教研、指导与服务。特殊教育学校要建立对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学校的定期巡回教学、指导与服务的机制,并形成制度,抓好组织实施。

(三)实行特殊教育教师双重资格证书管理制度。凡具有普通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都可以通过参加省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特殊教育从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申请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已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在职教师,必须通过考试获得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证书。连续三次不能通过资格考试的,不能直接从事特殊教育教学、行为矫正、康复训练等工作。

(四)努力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各级政府要保证特殊教育教职工的工资和特殊教育津贴按时足额发放,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待遇。对普通学校承担随班就读、特教班任务的教师,在评优、晋级、奖励等方面应予以照顾。

七、切实加强领导,推动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

(一)各级政府要把发展特殊教育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确保特殊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各市(地)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要建立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并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政绩考核,促进特殊教育与全省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将发展特殊教育工作作为教育督导综合考评的重要内容,对各地特殊教育发展规划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评估,及时研究解决特殊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问题,不断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三)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大力实施依法治教。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各自职责与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积极做好有关残疾人教育政策、法规制定工作,保证残疾人享受平等教育的权利。民政部门要做好贫困残疾学生的救助、残疾毕业生就业安置以及为特殊教育发



展募集资金等工作。残联要做好残疾儿童青少年调查统计等项工作,参与特殊教育有关政策、法规的制定。财政部门要为特殊教育发展提供财力保障,加强对特殊教育经费使用的监督和管理,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主题词:教育残疾人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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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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