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办发〔2004〕4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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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4〕47号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查清全省土地资源状况,有效监测各类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的合理开发利用,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及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数据,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在全省开展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以下简称土地更新调查)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土地更新调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我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工作是在20年前完成的。近年来,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城镇、农村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图件、数据与土地实际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影响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和利用。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状况,有效监测土地利用动态变化,是加强土地资源管理,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重要基础;是准确掌握全省耕地面积,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进行决策和实施宏观调控措施的重要依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确保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土地更新调查任务。

二、土地更新调查的原则、任务和时间安排

(一)基本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土地更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提供科学、翔实的基础数据和资料。

2、用与创新的原则。要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和方法,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提高土地更新调查的科技含量,加快调查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成果质量。

3、连续性与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土地更新调查既要注意与原有土地变更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相衔接,保持资料、图件、数据的连续性,又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对土地资料的需求,留足应用空间,使成果具有前瞻性。

(二)主要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这次土地更新调查主要包括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和城镇地籍变更调查两方面内容。主要任务有:

1、在原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和城镇地籍调查的基础上,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全球定位系统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原有图件,做到图件、数据、实地三者一致。

2、在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设定登记,对申请登记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3、建立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城镇地籍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微机化管理,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4、在全面完成土地更新调查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及时提供准确的土地利用动态变化信息,为土地管理、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三)时间安排。

2005年底前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2006年底前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总体完成时间要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相衔接。

三、土地更新调查的有关要求

(一)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必须先完成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凡土地更新调查成果未通过省级验收的,不得审批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从2006年开始,在进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时,都要严格以更新调查后与实地相一致的图件、数据资料为依据,全面建立“以图管地”的土地资源管理新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三)土地更新调查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制定下发《黑龙江省土地更新调查工作方案》,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省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各级政府要积极落实土地更新调查所需经费,确保按时完成土地更新调查任务。





200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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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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