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20〕1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10:33:18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










黑政发〔2020〕1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现就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我省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坚持“守底线、优格局、提质量、保安全”的总体思路,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推动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为建设美丽龙江、促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支撑和制度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硬约束,持续优化发展格局,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筑牢生态安全屏障。

坚持分区管控。根据生态环境功能、自然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科学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多维度制定差异化的生态环境准入管控要求,推动精细化环境管理,促进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坚持统筹管理。按照省级统筹、上下联动、区域协同的原则,集成现有生态环境管控要求,构建“三线一单”成果共建共享体系,建立常规调整和动态调整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及时更新。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土壤生态系统功能逐步恢复,建立较为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

到2035年,全省生态环境质量实现根本好转,水、大气、土壤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总体形成,建成完善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分区管控

(一)划分环境管控单元。

环境管控单元包括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优先保护单元指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的区域,主要包括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空气一类功能区等。重点管控单元指涉及水、大气、土壤、自然资源等资源环境要素重点管控的区域,主要包括城镇规划区、产业园区和开发强度大、污染物排放强度高的区域等。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全省共划定环境管控单元868个,其中:优先保护单元235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56.73%;重点管控单元444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19.37%;一般管控单元189个,占全省国土面积的23.90%。

(二)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以环境管控单元为基础,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准入、限制和禁止的要求,建立“1+3+13+N”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1”为省级清单,体现环境管控单元的基础性、底线性要求;“3”为松嫩平原经济发展区等区域清单,体现环境管控单元所在区域的特色性、规范性要求;“13”为市级清单,体现环境管控单元所在市(地)的地域性、适用性要求;“N”为管控单元清单,体现管控单元的差异性、可操作性要求。

(三)落实分区管控要求。

根据划分的环境管控单元特征,对每个管控单元分别提出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环境准入管控要求,形成全省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优先保护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为主,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2.重点管控单元。重点管控单元突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按照差别化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优化空间和产业布局,不断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强化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约束,解决局部生态环境质量不达标、生态环境风险高的问题。

3.一般管控单元。以生态环境保护与适度开发相结合为主,落实生态环境管控相关要求,重点加强农业、生活等领域污染治理。

三、应用实施

(一)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把“三线一单”成果与永久基本农田控制线、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充分衔接,统筹划定后,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等各类开发建设活动的重要依据,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等管控要求融入决策和实施全过程,加强协调性分析,不断强化“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硬约束和政策引领作用,在地方立法、政策制定、规划编制、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

(二)促进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

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作为推进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保护、环境风险防控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和生态环境监管的重点内容,严格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要求。强化“三线一单”成果在生态、水、大气、土壤等要素环境管理中的应用,以“三线一单”确定的分区域、分阶段环境质量底线目标作为基本要求,制定环境保护规划和环境质量达标方案。

(三)推动成果数据共享共用。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全省统一的“三线一单”数据共享及应用管理平台,将“三线一单”成果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具体要求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成果落图固化和动态管理。充分运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与有关部门业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数据共享共用。

(四)实施动态更新调整。

省生态环境厅原则上每5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三线一单”实施情况评估,依据评估情况编制更新调整方案,按规定报批后进行调整,同时按程序和要求报生态环境部备案并上传至国家“三线一单”数据共享系统。因国家与地方发展战略、生态环境质量目标、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调整,导致“三线一单”内容需进行更新的,由省生态环境厅提出,或由市(地)政府(行署)申请,省生态环境厅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审查,按程序报批后及时更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落实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主体责任,负责对本辖区内“三线一单”的落地和监督管理,将“三线一单”作为综合决策的重要依据和前提条件。省直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积极配合实施,并及时提供相关数据更新成果。

(二)强化技术支撑。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组建长期稳定的专业技术团队,并根据工作实际安排专项经费,切实保障“三线一单”编制、实施、评估、更新调整、数据应用与维护等工作正常开展。

(三)加大监督考核。

省生态环境厅牵头建立“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实施情况评估和监督考核机制,将各地实施“三线一单”情况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要内容,定期跟踪评估实施成效,加强监督考核,推进实施应用。

附件:1.黑龙江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2.黑龙江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黑龙江省环境管控单元分布图

02.jpg



附件2

黑龙江省环境管控单元分类统计表

板块区

市(地)

优先保护单元

重点管控单元

一般管控单元

单元总数(个)

单元(个)

比例(%)

单元(个)

比例(%)

单元(个)

比例(%)

松嫩平原经济发展区

哈尔滨

33

45.71

62

17.82

26

36.47

121

齐齐哈尔

32

20.98

53

36.05

25

42.96

110

大庆

17

37.06

42

31.95

12

30.99

71

绥化

20

28.68

38

41.40

20

29.92

78

大小兴安岭-张广才岭老爷岭生态维护区

大兴安岭

14

96.17

14

0.16

10

3.68

38

黑河

12

62.85

21

19.09

11

18.06

44

伊春

20

85.89

21

2.45

20

11.65

61

牡丹江

20

66.67

41

21.77

18

11.56

79

三江平原-完达山脉粮食与能源保障区

佳木斯

18

28.07

35

23.08

14

48.84

67

鸡西

18

42.33

38

32.71

10

24.96

66

双鸭山

14

53.85

35

24.11

13

22.04

62

七台河

8

41.68

21

32.91

4

25.41

33

鹤岗

9

48.53

23

6.19

6

45.28

38

全 省

235

56.73

444

19.37

189

23.90

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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