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9〕13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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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9〕13号
现将《黑龙江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9年10月25日
黑龙江省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国发〔2018〕23号)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和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黑发〔2018〕40号)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全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
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以服务国家和全省战略、提升产业竞争力为目标,以对战略性核心业务控股为主,主要投资建设“六个强省”及“百千万工程”的重点产业领域;通过开展投资融资、产业培育和资本运作等,发挥投资引导和结构调整作用,推动资源整合和产业集聚、转型升级,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培育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着力提升国有资本控制力、影响力;建立以战略和财务为主的管控模式,保持对国有资本的战略控制和财务约束。
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以提升国有资本运营效率、提高国有资本回报为目标,以财务性持股为主,主要持有和运营竞争领域的国有股权,通过股权运作、基金投资、培育孵化、价值管理、有序进退等方式,盘活国有资产存量,推进持股企业改革改制,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共同发展,实现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保值增值;建立财务管控模式,注重国有资本流动和财务收益。
(二)试点企业。
在省、市属企业中选择重点企业分批开展试点。省属企业:按照省政府对省级产业投资集团组建方案的批复要求,重点从省级产业投资集团中,先选择交投、建投、农投、产投4个产业投资集团,从2019年开始作为第一批试点企业,尽快发展成为行业投融资能力突出、有能力承担省级战略任务、产业培育优良、国内同行业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型企业集团。其他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和省属企业待具备条件时,作为第二批试点企业。市属企业: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大庆、鸡西、伊春、黑河等市,可根据市属企业实际情况,改组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三)授权机制。
1.授权目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企业开展授权放权,是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具体探索和实践,目的是推动国有资本所有权与企业经营权的分离,实现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增强企业市场化主体的活力,提升企业自主经营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布局优化。
2.授权模式。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省政府授权省级国资监管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模式进行试点。市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采取市级国资监管机构授权模式或政府直接授权模式,由各市政府结合实际,自主决定。
3.授权原则。坚持相对稳定、适时动态调整,制定出台试点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监管权力责任清单,清单以外事项由试点企业依法自主决策,清单以内事项要大幅减少审批或事前备案。将依法应由试点企业自主经营决策的事项归位于企业,将延伸到子企业的管理事项原则上归位于一级企业,原则上不干预试点企业经理层和职能部门的管理工作。
4.授权内容。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精神,根据各试点企业的发展阶段、行业特点、治理能力、管理基础等,一企一策有侧重、分先后地授予战略规划和主业管理、选人用人和股权激励、工资总额和重大财务事项管理等方面更充分的自主权,亦可根据试点企业实际情况适时扩大或减少授权放权事项,做到权责对等、动态调整。为确保授权事项,试点企业能接得住、用得好,具体授权内容、授权时间,由试点企业出资人代表机构协商有关部门确定,相关管理要求和运行规则通过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予以明确。
(四)治理结构。
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设立党组织、董事会、经理层,建立健全权责对等、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领导作用、董事会的决策作用、经理层的经营管理作用。
1.党组织。把党的领导融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治理各环节,充分发挥党组织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作用,对于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组织研究讨论是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前置程序。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董事会依法产生、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坚持“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原则,党组织书记、董事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
2.董事会。依法落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董事会职权。董事会成员一般不超过11人,由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职工董事组成,外部董事应在董事会中占多数,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作为职工董事首要候选人。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可设副董事长。国资监管机构授权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执行董事、外部董事由国资监管机构委派,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资监管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董事会下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开展相关工作,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
3.经理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经理层根据董事会授权负责国有资本日常投资运营。董事长与总经理原则上分设。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为省管企业的,领导班子及成员由省委管理;其他的由省委委托省级国资监管机构党组织管理。哈尔滨等市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党组织隶属关系、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管理,由各市自主决定。纪检监察机关向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派驻纪检监察机构。
(五)运行模式。
1.组织架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按照市场化、规范化、专业化的管理导向,建立职责清晰、精简高效、运行专业的管控模式,分别结合职能定位具体负责战略规划、投资计划、制度建设、资源配置、资本运营、财务监管、风险管控、绩效评价等事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主要建立“集团总部资本层-专业化公司资产层-生产单位执行层”三级架构。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主要建立“运营总部-专业平台-持股企业”三级架构。
2.履职行权。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积极推动所持股企业建立规范、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通过股东大会表决、委派董事和监事等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形成以资本为纽带的投资与被投资关系。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要依法履职行权,切实维护股东权益,不干预所持股企业日常经营。
3.选人用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建立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员库,由董事会下设的提名委员会根据拟任职公司情况提出差额适任人选,报董事会审议、任命。加强对派出董事、监事的业务培训、管理和考核评价。探索打造专职董事队伍,逐渐加大专职董事比例。
4.财务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加强公司财务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督促所持股企业加强财务管理,落实风险管控责任,提高运营效率。探索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实行总会计师委派制,建立总会计师定期报告制度。
5.收益管理。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出资人身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所持股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审议表决,及时收取分红,并依规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管理留存收益。
6.考核评价。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要建立以战略目标和财务效益为主的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执行公司战略和资本回报状况。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要建立财务管控模式,对所持股企业考核侧重于国有资本流动和保值增值状况。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接受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的综合考核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贯彻国家和省战略部署、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财务效益等方面。
7.经营机制。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要坚守主业、专业运营,围绕主业开展业务、拓展相关产业链,不搞多元多层;独立健康运行,互设“防火墙”,不得相互进行担保,有效防控隐性债务,降低政府投资风险;审慎开展境外投资业务,规范境外投资行为,降低境外投资风险;通过资本运作和资产经营分离,推进资产经营职能下沉,对所持股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国有资本运营公司以持有、划入或投资形成的企业股(产)权、资产等为运营对象,通过并购重组、挂牌转让、股权回购、上市等增减持有股权的方式,增强资本运营能力。
8.监管机制。国有资本出资人要加快优化监管流程,创新监管手段,充分运用信息技术,依法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行使贯彻国家和省发展战略、落实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优化目标、执行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公司章程,重大问题决策和重要干部任免,国有资本运营效率、保值增值、财务效益等方面的监管职责。同时,要探索构建“大监管”格局,加强出资人监管与审计、纪检监察、巡视等监督力量的协同,建立监督工作会商机制,按照事前规范制度、事中加强监控、事后强化问责的原则,加强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统筹监督,增强监督工作合力,形成监督工作闭环。
二、配套政策
(一)落实支持政策。省直有关部门和哈尔滨等市政府要完善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的支持政策,严格落实国有企业重组整合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土地变更登记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对不良资产划转、评估、交易和划转企业的人员安置、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要创造性地抓好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处置低效无效资产。
(二)开展综合改革。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持股国有控股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可优先支持同时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薪酬分配差异化改革等其他改革试点。各项改革试点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结合实际组织推进,按照授权关系备案。
(三)壮大资本实力。根据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的功能定位和发展需要,政府或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可通过无偿划转,或以国有企业股权出资、注资等方式,将一部分国有企业股权(产权)或其他经营性国有资产交由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持有或运营。政府支持项目的国债资金、转贷资金和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专项资金等政府性资金形成的资产,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转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有效整合资源、资产、资本、资金,充分发挥对国有资本市场化运作的专业平台作用。
三、组织实施
(一)实施步骤。2019年11月底前,交投、建投、农投、产投等省级产业投资集团完成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方案的制定工作,12月底前省国资委批复试点方案。2020年6月底前,按照试点方案,省属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各项改革工作实质性展开,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董事会建设进一步规范完善,逐步开展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授权、放权等各项改革试点工作。2020年以后,根据实际情况,新增一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企业。
(二)组织领导。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负责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落实。省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国资委)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时协调解决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落实相关配套措施,密切配合、协同推进试点工作。省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成立以企业党委书记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党组织对试点工作的领导作用。哈尔滨等市政府对本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要紧密结合实际,积极稳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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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