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7〕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意见》
黑政发〔2017〕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49号)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目标、总体要求和划分原则
(一)改革目标。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遵循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央改革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部署,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完善省以下财政收入划分、转移支付管理等配套制度,逐步形成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地履职尽责。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落实中央改革精神。坚持中央在财政事权确认和划分上的决定权,切实落实地方政府在中央授权范围内履行财政事权的责任,准确把握中央改革目标、政策取向和改革节奏,全面承接和完成好各项改革任务。在中央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我省实际,科学合理划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2.明确政府和市场边界。按照有利于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3.完善省以下政府间财政关系。着眼于理顺优化各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制定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在此基础上,适时调整省和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
4.坚持法治化规范化推进。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逐步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形式予以明确,逐步实现省以下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法治化、规范化,让行政权力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三)划分原则。
1.遵循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应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基本保持一致,按各自职责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体现对全省性事务进行调控管理以及受益范围覆盖全省的基本公共服务一般由省级负责,地区性基本公共服务由市、县负责,省内跨区域的基本公共服务由省与市、县共同负责。
2.实现权、责、利相统一。在省委、省政府统一领导下,将适宜由省级政府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加强省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适宜由市、县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省级部门代市、县决策事项,保证市、县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省与市、县各自承担的职责,促进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省与市、县之间合理安排和有效衔接,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3.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现有政府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地发挥市、县政府组织能力强、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县财政事权,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全省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省级财政事权。
4.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市、县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尽力做好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促进市、县政府主动作为,依法履责,统筹兼顾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
5.坚持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原则,确定各级政府支出责任。对属于省级和市、县分别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省级和市、县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省级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省以下各级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推进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划分。按照中央改革要求,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已明确的地方财政事权、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及中央委托地方行使的财政事权。在此基础上,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
1.适度强化省级财政事权。坚持基本公共服务的普惠性、保基本、均等化方向,强化省级在维护全省统一市场秩序、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保持全省经济社会稳定、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促进全省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等方面的财政事权。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市、县的委托,确需委托市、县行使的,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县行使,并逐步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予以明确。对省级委托市、县行使的财政事权,受委托市、县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逐步将标准化建设、检法事务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或上划为省级财政事权。
2.保障市、县履行财政事权。加强市、县政府公共服务、社会管理等职责。将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县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赋予市、县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市、县履行财政事权,激励市、县政府主动作为,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直接行使,省级对市、县的财政事权履行提出规范性要求,并逐步通过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予以明确。
逐步将社会治安、市政交通、城乡社区事务、农村公益事业管理等受益范围地域性强、信息较为复杂且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县财政事权。
3.规范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将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省与市、县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市、县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由市、县承担;超出市、县管辖范围或受益范围的事务由省级承担或省级与市、县共同承担;与中央共同的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或由省、市、县共同承担。
逐步将义务教育、职业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并明确各承担主体的职责。
4.动态调整省以下财政事权划分。根据中央改革进程和分领域财政事权划分实施方案,结合我省实际,动态调整省以下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省级财政事权、市、县财政事权或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
(二)完善省与市、县支出责任划分。
1.省级财政事权由省级承担支出责任。属于省级的财政事权,应当由省级财政安排经费,省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县安排配套资金。省级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县行使,应通过省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市、县财政事权由市、县承担支出责任。属于市、县的财政事权原则上通过市、县自有财力安排。对市、县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
3.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区分情况划分支出责任。省和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采取按比例、按项目、按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担。对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省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共同财政事权,如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保险等,按照中央统一标准,由省和市、县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受益范围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如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跨区域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根据财政事权的外溢程度,由省与市、县分级承担支出责任;对省和市、县有各自机构承担相应职责的财政事权,如科技研发等,按照行政隶属关系承担相应支出责任。对省级承担监督管理、出台规划、制定标准等职责,市、县承担具体执行等职责的财政事权,省和市、县各自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三、保障和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地、各部门必须通盘考虑、加强协调、统筹推进,确保改革顺利实施。要充分认识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重要性,将此项改革列为重点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亲自抓,周密安排部署,切实履行职责,积极稳妥推进。
(二)加强与相关改革的协同配套。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与教育、科技、文化、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各项改革紧密联系,不可分割。要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相关领域改革协同推进,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三)深入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财税体制改革总体部署,适时完善省和市、县收入划分,进一步理顺省和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进一步完善省对下转移支付制度,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严格控制引导类、救济类、应急类专项转移支付,对保留的专项转移支付进行甄别,属于市、县财政事权的划入一般性转移支付,逐步建立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转移支付制度。
(四)推动相关部门职责调整。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政府间财政事权调整,进一步理顺部门职能,实现本级事权在部门间科学、清晰、高效配置。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按中央调整后的分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方案要求,处理好省级政府垂直管理机构与市、县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四、职责分工和时间安排
(一)职责分工。
省财政厅、编办牵头负责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组织、协调省直部门和市、县协同推进改革。省直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依据中央出台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具体改革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市、县意见的基础上,于2个月内研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制定本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与省财政厅、编办会商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
各市(地)政府(行署)要参照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改革方案,切实做好改革的整体设计、任务分解、责任落实和督促推进,并根据本地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做好与所辖区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各县(市)政府要结合本地财政体制实际情况,做好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在改革实施过程中,要妥善处理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带来的职能调整以及人员、资产划转等事项,积极推动相关立法工作,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时间安排。
1.2017年-2018年。在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我省实际,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落实中央改革部署,承接国防、国家安全、外交等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任务,加强与中央相关职能部门的对接,研究制定省以下国防等相关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具体实施方案,并做好推动落实工作。参照中央改革进程,总结我省相关领域省级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经验,结合实际、循序渐进,梳理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制定具体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争取在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取得突破性进展。
2.2019年-2020年。基本完成主要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及相关配套措施,形成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清晰框架。及时总结改革经验,梳理需要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内容,适时研究提出立法计划,推进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制度建设。
附件:主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省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分工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7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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