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6〕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6〕4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进一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严格企业安全管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
(一)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企业必须落实董事长、党组织书记、总经理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共同承担领导责任;必须落实所有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承担相应职责;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委员会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必须落实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强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落实定期向董事会、业绩考核部门报告安全生产情况,并向社会公示;必须做到安全责任到位、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安全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
(二)落实企业相关人员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安全生产资金足额投入并有效使用,保证生产经营场所的设备设施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督促检查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组织制定实施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每天进行现场安全检查,检查要做到全方位、全覆盖,及时排除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和问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检举本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企业要严格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加强生产现场、生产过程控制和生产作业行为的安全管理,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生产经营。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企业,监管部门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对以整合、技术改造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四)建立实施安全生产例会和例检制度。企业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度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实施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度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明确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和内容。
(五)落实企业领导作业现场带班责任。企业要建立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制定现场带班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其中,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要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其他各类企业要明确领导带班职责,保证作业现场有领导带班。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健全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要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要针对高危工艺、设备、物品、场所和岗位,排查确认风险点,确定风险等级,逐一制定管控措施,明确管控层级,落实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做到“一企一清单”。并针对各风险点制定隐患排查清单和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各岗位、各设备设施排查范围和要求,做到“一岗一清单”,建立起全员参与、全岗位覆盖、全过程衔接的闭环管理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要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安全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安全隐患治理到位。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奖励制度,鼓励从业人员积极发现和治理安全隐患。对安全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七)加强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治理。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等规章制度,依法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齐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加强工程技术防护,强化个体防护用品使用,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全面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职业卫生专项执法检查,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八)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格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培训考核;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加大对企业安全培训和依法应当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
(九)积极推进企业安全达标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黑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广泛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主要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安全管理、设备设施、作业现场和操作过程。加强达标企业动态监管,巩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作为实施安全生产分级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实施差异化的管理,将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要求的企业作为安全监管重点,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督促企业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对未按照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加强技术管理和先进适用技术研发推广,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
(一)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加强高危行业企业安全技术人员配备,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安全职能。规范煤矿技术管理机构人员配置标准、技术人员资格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建立健全以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为首的生产技术管理体系。非煤矿山企业要设立技术总负责人,配备采矿、机电、地质及测量等专业技术人员,地下矿山还必须配备通风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安全隐患的,要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开展“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科技强安专项行动,建立较为完善的“机械化换人、自动化减人”标准体系,推动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行业领域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程度,逐步减少高危作业场所作业人员,提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三)积极推动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要按规定比例安排安全投入预算。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加快煤矿瓦斯治理、矿山地质灾害、剧毒化学品泄漏灾害防治和施工现场防护设施等关键技术研发,加大高危行业企业先进适用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推进力度,引导高危行业企业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装备和工艺,减少生产一线作业人员数量。
三、进一步落实综合监管和行业(领域)管理职责,实施更加有力的安全监督管理
(一)强化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安委办作用,加强对本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工作考核。安全监管部门要科学制定安全生产执法计划,经同级政府批准,报上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并严格组织实施,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深入开展安全专项整治和日常执法检查,督促企业及时消除安全隐患,严厉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专业监管职责。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管理职责,加强日常检查、指导和考核,督促企业认真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二)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以“少出事故,出了事故少伤亡”为核心工作标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深入研究重特大事故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分析安全风险大的行业领域和关键环节,建立完善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体系、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生产信息化系统,实现关口前移、精准监管、源头治理、科学预防。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工作方案,建立完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危险源监测监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加强业务培训,督促企业落实,确保可能产生事故的风险点得到全面排查、确认和管控,实现隐患排查治理清单化,力争到2018年,在全省构建形成点、线、面有机结合,省、市、县、乡无缝隙对接工作体系,实现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从根本上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三)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坚持问题导向,紧紧抓住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健全安全生产法治保障体系。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责任,发挥综合组织作用,建立安全监管、煤管、煤监、消防、交警、海事、农业(农机)、交通运输、工信、国土资源、住建、质监、工商和公安、监察等部门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肃查处渎职失职行为。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制定本行业(领域)“照单检查”工作制度,建立“照单检查”台账,明确检查事项和检查流程,实现“照单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行业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移送负有安全监管职能的部门查处。各地、各部门要健全“双随机”检查、暗查暗访、联合执法和重点执法制度,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格落实查封、扣押、停电、停止民用爆炸物品供应、吊销证照以及“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执法措施。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公安、检察院、法院等协调配合,完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案件移送与协查机制,对企业生产经营建设过程中存在的犯罪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理顺部门之间安全监管职责,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和执法力量,科学合理配置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人员编制,充实专业人员,保证有足够人员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明确安全生产工作机构或者人员;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各级政府要保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正常开展工作,为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经费、装备等保障条件,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和资金投入,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和技术装备水平,提升基层安全监管能力。
(五)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机制。建立重大安全隐患治理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各级政府要对本地安全隐患中整改治理难度大以及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进行督办。省、市(地)安全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每年要定期在媒体上公告重大安全隐患,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要加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并纳入同级预算。
(六)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安全监管部门、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直属企业、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分级考核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七)加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管理。制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通过网上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信息要与负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职责的部门共享,就有关事项依法实行并联审批。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日常监督管理,严格落实审批和监管责任。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主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瓦斯等有害气体、防尘、排水、防火、防爆等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依法维护和落实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从业人员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公开曝光非法违法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省、市(地)、县(市、区)都要设立12350安全生产举报电话和举报箱,对群众举报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要及时查处。
四、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一)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积极配合国家有关部门做好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鹤岗队、国家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大庆基地和国家油气田应急救援大庆基地建设工作。依托龙煤集团所属鸡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双鸭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七台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救护大队和黑龙江省一五一煤矿矿山救护队建设4个省级矿山救援基地。推动地方政府和企业建设16支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全省矿山企业应急救援协同机制,实现救援队伍与矿山企业“点对点”全覆盖。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加快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尽快形成有效的协调指挥系统。各级政府要加大救援基地建设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资金投入力度。
(二)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1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有权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现场。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强化企业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加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和地下商业街等人员密集场所应急预案管理,完善预案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专兼职人员。高危行业企业每年至少组织2次应急演练,其他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每年至少组织1次至2次综合性应急演练。
五、严格安全技术标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
(一)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高危行业从业人员资格标准,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审批过程中,严格审核危险性作业安全技术作业规程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用技术标准规范企业安全生产行为。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准入前置条件。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相关部门依法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规范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未通过安全核准的,不得通过项目核准;未通过项目核准的,不得颁发采矿许可证。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违规建设的,相关部门要立即责令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依法实施关闭取缔。
(三)发挥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在法定范围内开展评价、培训、检测、检验等技术服务,确保执业行为专业性、独立性和客观性。外省安全生产中介机构进入我省开展专业技术服务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备案。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检测、检验、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人员和机构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相关资质。
六、加强政策引导,推进相关规定的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专项投入。省直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尾矿库治理、煤矿安全、瓦斯防治、小煤矿整顿关闭和煤矿安全质量达标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切实落实省、市(地)、县(市、区)和企业配套资金,推动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基础升级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督促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民用爆破器材、冶金等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重点用于企业重大危险源管理和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在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二)建立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及事故预防机制。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不能提供有效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人社部门要建立工伤预防机制,各统筹地区在保证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和储备金留存的前提下,可以从上年度工伤保险基金征缴中提取2%左右,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培训以及开展参保企业职业危害岗位从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
(三)鼓励扩大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省教育厅、安全监管局、煤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我省重点行业(领域)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现状的调研,有针对性地提出推动人才培养的政策措施。制定促进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通过税收优惠、资源配置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具有采矿、机电、地质、建筑(矿建)、通风、安全、环境、煤化工等专业优势的高等院校、职业学校扩大招生规模,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积极探索推进合同制消防文职雇员从事日常消防检查制度,鼓励试行消防安全检查技师制度,为社会单位提供消防技术服务。
七、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一)科学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地区中长期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建设项目。把安全生产监管基础设施装备及支撑体系建设、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系统和队伍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煤矿井下安全避险系统建设及机械化改造、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治理和化工集中区(园区)建设等内容纳入全省“十三五”时期安全生产规划,重点推进。
(二)强化城市运行风险源头管控。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确定企业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居民生活区空间布局。建立完善覆盖城市生产、生活、运营等各方面,贯穿城市规划、建设、运行、发展等各环节的全方位、全过程城市运行安全预防控制网络。加强车站、地下空间、公园景区、商场超市、人员集聚场所等的安全风险管控。加强城市运行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健全安全风险信息报送、应急响应、现场指挥、协调联动、信息发布、社会动员和统筹协作等机制,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三)强制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相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结合实际,制定我省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的目录、措施,支持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严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建设和延续。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四)加快高危行业产业重组步伐。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积极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企业重组,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八、严格考核和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一)加大安全生产领导力度。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定期分析本地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相关领导责任,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检查,督促治理重大安全隐患。县(市、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是安全生产日常监管的责任主体,要在执法人员、装备、经费等方面给予保障。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经常深入企业、深入现场开展安全检查,解决重点问题,推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严格落实安全目标考核。各级政府安委会要对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情况实行月通报、季度公告、半年检查和年终考核制度。加大各级领导干部政绩业绩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和考核力度。省政府安委办要建立对市(地)政府(行署)和省直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监管工作情况考核档案,加强动态考核。
(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问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因工作失职造成重特大事故发生的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省政府安委会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未及时排除治理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时完成重要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导致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约谈。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党政负责人一年内不能提拔重用,不能授予任何奖励或荣誉称号。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市(地),两年内不得纳入全省安全生产先进单位评选。发生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地)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要向省政府作出公开检讨;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市(地)分管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不力的地方政府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内对群众举报、上级交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县(市、区)、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诚信约束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立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机制。地方各级政府要将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在经营、投融资、政府采购、工程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进出口、出入境、资质审核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六)加大对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严肃追究事故企业负责人的责任。企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要追究事故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发生特别重大事故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和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重大以上责任事故负主要责任的企业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再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
(七)建立事故查处督办制度。依法严格事故查处,对事故查处实行各级政府安委会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由市(地)政府(行署)安委会挂牌督办,较大事故和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事故由省政府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事故由省政府安委会向国务院安委会报告。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和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实施意见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本地、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实际,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解决贯彻落实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省政府安委办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确保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实到位。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10月26日印发的《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0〕89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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