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6〕21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6〕21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我省民族教育的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省民族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及主要指标达到全省教育平均水平,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民族地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基本实现标准化,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民族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实现县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阶段全面普及双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全面普及,民族高中实现多样化、特色化发展。中职免费教育基本实现,民族高职院校取得跨越式发展。各级各类教育质量显著提高,服务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能力显著增强。
(二)具体目标。
1.办学条件明显改善。民族学校规划科学、布局合理、设施齐备、民族特征明显,民族学生就近入学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民族学校全部建有民俗及民族艺体教室、场馆、场地。
2.师资力量明显加强。师德师风显著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全面提高。民族学校教师队伍结构进一步优化,民族双语、艺体教师有效补充。新一轮民族学校校长教师培训更具系统性、针对性。
3.学校内涵明显增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学改革不断深化,具有学校特色和民族特色的校本课程不断完善,民族学校文化建设显著加强,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学校建成使用。
4.管理能力明显提升。民族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能力不断增强,日常管理、组织教学、后勤服务等工作进一步完善,各民族学生混班教学顺利实施,交往交流交融更加深入。
二、打牢各族师生中华民族共同体思想基础
(一)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把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作为重点任务贯彻到教育全过程,突出社会实践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养成作用,从知行合一上下功夫,内化为学生的精神追求,外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坚持不懈开展法治教育和公民意识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试点开展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宗教法律法规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教育。
(二)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坚持不懈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和民族团结教育,引导各族学生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不断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深入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学校、进课堂、进头脑,在小学高年级、初中开设民族团结教育专题课,在普通高中思想政治课程中强化民族团结教育内容,在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含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开设党的民族理论和政策课程。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将民族团结教育纳入督导评估工作。
(三)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交融。要尊重差异、包容多样,深入挖掘民族学生在舞蹈、艺术、体育、文化方面的资源和优势,通过积极开展民族学校发展论坛、民族学校艺术展演、双语教育现场观摩交流等多样特色活动,不断扩大民族学校及各民族学生之间的交流交往范围与形式,促进不同民族学校及学生共学共进。组织开展好援建地与受援地学校之间“千校手拉手”活动,充分发挥我省援疆市(地)的学校管理与教育资源优势,帮助受援地学校转变教育观念,规范学校管理,提高教师素质,提升教育水平。在内地民族班探索推进混班教学、混合住宿,鼓励少数民族学生积极参加学校文体活动,组织开展当地学生与内地民族班学生之间互帮互学、友好班级等活动,促进内地民族班学生尽快融入当地学习、生活。
三、全面提升各级各类民族教育办学水平
(一)加快普及学前教育。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民族地区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优先规划民族地区,支持乡、村两级公办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新建、改扩建安全适用的幼儿园,开发配备必要的教育资源,改善保教条件,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力争每个民族乡至少建有1所公办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安全监管,加强保教管理。合理配置幼儿园保教人员,重点配置民族双语保教人员。
(二)均衡发展义务教育。全面改善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办学条件,将民族教育学校优先纳入《黑龙江省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规划(2014年-2018年)》(黑教联〔2015〕13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编制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保障工程规划项目建设方案的通知》(发改办社会〔2016〕780号)中相关规划项目,2018年底前完成全面改善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项目中的民族学校改造任务,实现民族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目标。缩小城乡差距和校际差距,因地制宜保留并办好乡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以提高教育质量为重点,深化课程和教学改革,开齐开足国家课程,开设具有民族特色的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保障女童入学。
(三)提高民族高中教学质量。支持民族普通高中改善办学水平,按国家规定标准配齐图书、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加强选修课程建设,推行选课走班。强化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训练,加强理科课程和实验课程教学,全面实施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开展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实践,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引导民族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鼓励举办综合高中。
(四)加快发展民族职业教育。适应培养创新创业人才和培育新型职业农牧民要求,合理布局民族地区中等职业学校,保障并改善办学条件。对接受中职教育的少数民族学生按政策规定免除学费。加强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学科专业建设和实训基地建设,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加强民族双语师范生培养,将黑龙江民族职业学院的蒙古语言文学教育专业、朝鲜语言文学教育专业列为省级重点专业,作为民族双语师范生培养试点专业,为全省民族地区中小学校培养蒙古语、朝鲜语双语教师人才。
四、切实提高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质量
(一)有序扩大少数民族人才培养规模。组织实施好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加强少数民族高端人才培养工作,培养一批政治素质高、学术造诣深的少数民族优秀人才。将国家下达的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及其他自主招生试点高校招收农村学生专项计划、教育部直属高校分省区招生计划等向民族地区倾斜。充分发挥我省少数民族预科基地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和培养能力逐年适度调增民族预科招生计划。
(二)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按照国家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统一要求,逐步探索建立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公平、多元的录取机制。少数民族考生高考的加分政策按照《黑龙江省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实施方案》(黑教联〔2015〕29号)执行。
(三)提升内地民族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坚持“严、爱、细”原则,对各民族学生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管理。推行内地民族班一对一、一对多的全员育人导师制,用心用情关爱学生,帮助解决学习生活困难。合理设置课程,深化教学改革,强化课堂教学,加强课后辅导,严格考核标准,完善淘汰机制,加强督导评估,提高教学质量。完善后勤服务,办好学生食堂,尊重清真饮食习惯。在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学校按照50∶1的生师比配齐配强政治素质高、懂双语、会管理的少数民族教师,全面提高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加强普通高校、职业院校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
(四)加强民族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坚持不懈地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教师头脑,加强师德师风教育,全面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水平和能力素质。形成教师培养补充长效机制,优先解决双语教师补充问题,在下达的各地中小学教职工事业编制总量内,对民族学校的编制核定增加5%,重点配齐双语、艺体等学科教师。落实好边远、农村地区教师职称(职务)评聘、晋升倾斜政策,在特级教师资格评审时对民族学校倾斜。将民族教师招聘权限下放到学校,通过建立绿色通道,面向省内外院校招聘民族双语教师,确保省内民族学校新招聘和录用的双语教师及时到岗到位。支持省内师范院校免费培养双语教师,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岗计划向农村民族学校倾斜。加强民族教研工作。
(五)完善教师待遇及培训机制。改善教师福利待遇,绩效工资分配向农村教学点、村小学、乡镇学校教师、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教师倾斜。优先支持民族地区农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本着重效果、提质量、办精品的原则,制定全员培训规划,重点加强民族幼儿园园长、中小学校校长、骨干教师以及内地民族班班主任(辅导员)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培训。启动实施民族双语教师脱岗培训项目。
五、提升民族学校办学特色
(一)办好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学校。“十三五”期间,启动并完成省定民族学校相关标准制定及全省民族学校评估认定工作。各地对经省教育厅、民委联合评审认定的涵盖10个世居少数民族的30所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学校给予资金支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开展双语教学、建设民俗场馆、购置艺体设备等多种凸显民族特色的办学行为。
(二)加强民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充分发挥教育在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按照民族传统和特色加强民族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突出民族特征,丰富民族内涵,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堂教学。支持民族学校开设民族艺术、民族体育选修课程和民族礼仪习俗体验课程,鼓励民族学校开展民族文化教育活动,开展民族服饰日、民族特色课间操等具有鲜明民族特色的优秀传统文化传承活动,使学生掌握本民族文化知识和技能,获得自我认同和民族认同。
(三)科学稳妥推行双语教育。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接受教育的权利,不断提高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教学水平。鼓励民族地区汉族师生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和各少数民族师生之间相互学习语言文字。鼓励民族学校在校本课程中纳入少数民族文化内容,充分利用地方课程、学科课程、活动课程等多元化教育,帮助学生了解知晓本民族语言文字、文化特征和优秀成果。各地通过以奖代补、专项补贴等方式对校本教材质量高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学校给予奖补支持,调动民族学校参与课程开发的积极性。
六、做好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坚持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逐步推进、全面推开的原则,扎实开展教育援疆援藏工作。紧紧围绕新疆阿勒泰地区及所辖福海县、富蕴县、青河县三县双语教育,实施中小学、中职教师支教和教师培训计划,定向培养紧缺人才计划,支持受援地改善办学条件,扎实推进教育援疆各项工作。认真落实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组团式”教育人才援藏工作实施方案》(教民函〔2015〕8号),首批选派40名校长教师支援西藏日喀则地区教育工作。发挥高校科技、人才优势,做好支援西藏和藏区工作。
七、落实民族教育发展的条件保障
(一)完善经费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优先支持民族学校发展,适当向民族县(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区(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及边境县倾斜。按照国家规定,提高义务教育阶段民族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足额保障义务教育民族学校的公用经费支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支持民族教育,多渠道增加民族教育投入。
(二)加大民族学生资助力度。建立健全覆盖各级各类教育的民族学生资助体系,完善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落实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两免一补”政策,完善经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确保应助尽助。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普通高中、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落实好省对口支援新疆、西藏资金可用于资助受援地在内地学习的学生政策。将民族预科生和少数民族骨干计划基础强化培训阶段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纳入高校国家资助体系。认真做好教育精准扶贫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地区、边境地区、贫困地区建档立卡民族贫困户就读子女的资助,抓好“控辍保学”工作。
(三)加快推进教育信息化。加快民族学校“三通工程”(“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建设进度。开展民族教育数字资源库建设,开发、引进、编译双语教学、教师培训和民族文化等数字资源。重点推进黑龙江省双语教学数字资源库建设。加强民族学校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培训。鼓励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进行校际联网交流。
八、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要主动争取各级党委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健全民族教育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建设,抓住薄弱环节,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
(二)全面落实政府职责。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教育摆到突出位置,优先发展,重点保障,建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教育部门要发挥办学主体作用,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民族教育工作,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发改部门要将民族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部门要完善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办学条件。编制部门要根据办学工作实际需要,合理核定教职工编制,保障民族学校教师数量。人社部门要抓好少数民族毕业生就业工作,提高民族学校教师待遇,增加民族学校教师中高级职称比例。其他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相关工作。
(三)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机制。建立由省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参与的督查机制,督促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民族学校办学条件、教育教学和管理、培养质量、后勤保障等方面开展专项督导评估。各市(地)教育部门要定期开展民族学校工作自查,协调推进相关部门落实责任。
(四)营造民族教育发展的舆论氛围。利用宣传媒介平台充分展示、大力宣传民族学校办学成效,及时挖掘民族学校办学特色,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介和网络、微信等新兴媒体,持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民族教育的良好社会氛围。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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