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3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21-02-07 11:43:51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全省地方林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通知》










黑政发〔2016〕16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国“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批复》(国函〔2016〕32号)和《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6〕24号)精神,现将全省地方林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保护森林资源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依法实行采伐限额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度消耗,实现森林面积、蓄积双增长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要以生态文明建设为先,充分认识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重要意义。把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和天然林保护等情况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健全领导干部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考核机制。

二、严格执行限额采伐。省政府下达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每年采伐林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不得突破。不同编限单位间的采伐限额不得挪用,同一单位各分项限额不得串换使用。因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要采伐林木且在采伐限额内无法解决的,由省政府上报国务院批准。实行严格的天然林保护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的商业性采伐,严格控制天然林地逆转。

三、推进采伐管理改革。各级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采伐管理方式,积极推进采伐管理改革。要进一步简化采伐审批程序,对集体和个人的林木采伐实行简易设计,农田防护林杨树更新采伐年龄按用材林主伐年龄执行(21年),采伐非林地上的林木和经依法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四、加强采伐限额监管。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检查监督,坚决杜绝超限额采伐现象的发生,采取有效措施,把各项制度落到实处,确保采伐限额制度正确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地方林业“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汇总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policy/102865.html

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最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