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3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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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5〕3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残疾人小康进程,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省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



坚持普惠与特惠相结合。通过普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公平待遇,保障他们基本的生存发展需求;通过特惠性制度安排给予残疾人特别扶助和优先保障,解决他们的特殊需求和特殊困难。



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突出政府责任,兜底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为残疾人发展创造基本条件;发挥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作用,为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创造更好环境。







坚持政府扶持、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社会力量帮扶,进一步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促进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



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着眼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尽快缩小残疾人生活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充分考虑地区差异,使残疾人小康进程与当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相协调、相适应。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保障残疾人权益制度基本健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实现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大力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重点救助,具体标准由县级政府确定。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单独立户的,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后仍有困难,或者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当优先给予医疗救助。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对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给予生活补贴。对因残疾而产生额外长期照护支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给予护理补贴。各市(地)、县(市)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扩大补贴对象范围,提高标准。落实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电、水、气、暖等费用优惠和补贴政策。



(三)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重度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由当地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缴费档次(每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帮助城乡残疾人普遍按规定加入基本医疗保险,对城乡困难家庭和低收入家庭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需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全额或部分补助。符合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由当地民政部门按政策从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医疗救助。对城乡贫困或重度残疾人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均达到75%左右。



(四)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等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范围。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由各地按规定给予药费补助,并随全省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



(五)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将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残疾人家庭纳入城镇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残疾人家庭优先提供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各地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快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步伐,建立农村保障住房机制,大力推广建设农村“幸福大院”,优先改造农村残疾人危房,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向农村残疾人倾斜,给予残疾人危房改造户上限补助,到2020年农村残疾人危房基本得到改造。在实施保障房建设和改造中,依法实施公共基础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对符合条件的贫困残疾人家庭,由县级以上残联帮助实施无障碍改造。



三、大力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一)依法推进按比例就业和稳定发展集中就业。各地要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除创业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比例要求的严格依法定额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资金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市、县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优先安排符合条件且能够胜任的残疾人就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乡镇(街道)残疾人专职委员和村(社区)残疾人助理员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公共服务范畴。推动发展面向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辅助性就业,支持兴办工疗、农疗等残疾人庇护性就业机构。



(二)落实国家和省集中就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岗位培训补贴政策,落实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发展。搭建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产品和服务展销平台,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等,在场所建设、用水用电、登记注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三)大力支持残疾人多种形式就业增收。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资金设备、经营场所租金补贴等方式进行扶持。支持开辟社区便民服务、居家服务、电子商务等适合残疾人创业的项目,促进社区就业和居家就业。



(四)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等给予扶持,吸纳更多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省残联要建立一批省级集中就业、辅助就业、创业孵化就业示范基地,并按规定在资金、设备、场所等方面给予积极扶持。



(五)探索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的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地铁站及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



(六)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力度。将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贫困县考核指标。统筹培训资源,加强培训工作,帮助扶贫对象家庭掌握更多实用技术。加大对农村残疾人扶贫的支持力度,落实好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支持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发展和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组织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参与合作经济组织和产业化经营,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收益。



(七)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建设覆盖全省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就业服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技能培训可以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







四、大力做好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



(一)切实加强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制定黑龙江省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将0-6岁儿童纳入儿童健康管理,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各类残疾儿童的早期筛查工作,与卫生计生、教育部门合作,建立出生缺陷儿、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教育康复信息交换平台,逐步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实现早发现、早确诊、早转介、早康复。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实施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将0-6岁残疾儿童康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二)实施重点康复项目,为城乡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为卧床的重度残疾人提供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三)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县级以上政府应按规定将残疾人康复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对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开展的公益性康复服务给予补助。



(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特殊教育学校普遍开展学前教育,对残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给予资助。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问题,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水平,提升特殊教育教学质量。推行全纳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各地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人免费教育;对符合学生资助政策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







(五)制定实施国家手语、盲文规范化行动计划,推广国家通用手语和通用盲文,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



(六)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完善特殊教育教师收入分配激励机制。制定加快发展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政策措施,推动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符合学生资助政策条件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残疾人家庭子女,中职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以及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和普通高中就读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按规定享受国家奖学金、励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等资助政策待遇。



(七)强化残疾人服务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城乡残疾人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现合理布局。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等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在全部市(地)建有残疾人康复中心的基础上,根据地区发展、残疾人分布状况,将有条件的县(市、区)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列入基本公共服务行动计划。



(八)推动各县(市、区)建成一批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通过社会体育指导员普及一批适合残疾人的体育健身项目。每个县(市、区)至少建设1个残疾人文化艺术工作示范点和1个残疾人体育健身示范点。各县(市、区)每年组织残疾人健身运动会,每个乡镇(街道)至少配备1名残疾人体育健身指导员。



(九)鼓励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等公共场所对残疾人免费或优惠开放。有条件的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阅听设备。



(十)各地对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便利和优惠。城市公共汽车、轮渡对盲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实行免费乘车(船),对其他残疾人实行减半收费。残疾人持证乘公共汽车、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按规定享受免费待遇。公共停车场在最便利位置按照不低于2%的比例设置残疾人专用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标识。



(十一)全面推进城乡无障碍环境建设。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新建、改建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严格监管,加快推进机关、学校、社区、社会福利、公共交通等公共场所和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农村地区无障碍环境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对贫困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给予补助。完善信息无障碍标准体系,逐步推进政务信息以无障碍方式发布、影像制品加配字幕,鼓励食品药品添加无障碍识别标识。鼓励电视台开办手语栏目,主要新闻栏目加配手语解说和字幕。研究制定聋人、盲人特定信息消费支持政策。



五、大力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



(一)大力发展残疾人慈善事业。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社会组织通过捐款捐物、扶贫开发、助学助医等方式为残疾人奉献爱心,提供慈善帮扶。鼓励和支持以服务残疾人为宗旨的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发展,采取项目支持、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在资金、人员培训等方面给予扶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



(二)大力培育“集善工程”等残疾人慈善项目品牌。倡导社会力量兴办以残疾人为服务对象的公益性医疗、康复、特殊教育、托养照料、社会工作服务等机构和设施。



(三)广泛开展志愿助残服务。健全志愿助残工作机制,完善志愿者招募注册、服务对接、服务记录、组织管理、评价激励、权益维护等制度,鼓励更多的人参加志愿助残服务。广泛开展“志愿助残阳光行动”“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助残扶贫”“手拉手红领巾助残”等群众性助残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助残活动,鼓励青少年参与助残公益劳动和志愿服务。



(四)加快发展残疾人服务产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残疾人服务供给模式,更好地满足残疾人特殊性、多样化、多层次的需求。



(五)统筹规划残疾人服务业发展,大力发展残疾人服务中小企业,培育一批残疾人服务龙头企业,在用地、金融、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在人才、技术、管理等方面给予扶持,支持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以培育推广残疾人服务品牌和先进技术为重点,加大政府采购力度。完善残疾人服务相关职业设置、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办法,加快培养残疾人服务专业人才。制定残疾人服务行业管理制度,发挥残疾人服务行业组织自律监督作用,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六)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康复、托养、护理等保险产品。



(七)扶持盲人读物、残疾人题材图书和音像制品出版。加大对残疾人文化艺术的扶持力度,培育残疾人文化艺术品牌。



(八)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以残疾人康复、托养、护理等培训就业服务为重点,逐步建立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强化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实现政府购买服务对扩大残疾人服务供给的放大效应。



六、大力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将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为政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内容,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



(二)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要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职能,及时解决突出困难和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三)各级残联要进一步履行“代表、服务、管理”职能,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为实现残疾人小康铺路搭桥。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工作者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育培训,强化职业素质,增强服务意识,更好地服务残疾人。



(四)各级财政要按照支出责任合理安排所需经费,大力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各地要充分发挥公益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作用,形成多渠道、全方位投入格局。有关政策、资金、项目要重点向农村和基层倾斜。



(五)各地要将基层残疾人服务网络纳入以社区为基础的城乡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改善服务条件,增强服务能力。



(六)加快推进与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发展紧密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残疾人康复等立法工作,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标准体系。完善残疾人权益保障机制,加强残疾人法律救助、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七)广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形成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和互联网,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理念,在全社会营造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和部门实际制定相关的政策配套措施。省政府将适时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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