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3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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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政发〔2015〕3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已批复,现印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政府(省农垦总局、农垦各管理局和农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我省实施方案确定的各项工作内容,确保将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大豆种植者手中,确保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平稳有序进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加强调研督导,及时分析市场变化,及时研究解决试点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二、各地要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5年大豆种植面积调查核实工作的通知》(黑政办明传〔2015〕16号)要求,切实加强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调查核实工作,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并按照规定进行公示。要加强对大豆种植面积调查核实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虚报面积、套取补贴等行为严肃查处。各地调查核实最终结果汇总后报送省统计局。



三、妥善处理好流转地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问题。总的原则是补给实际种植者。如个人土地承包者与实际种植者之间已签订合同,且合同中没有明确补贴归属关系的或者明确补给实际种植者的,补贴对象均为实际种植者;对合同中明确补给个人土地承包者的,也可由双方按流转合同协商确定补贴归属。集体或单位流转地的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必须发放给实际种植者。



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引导企业和农民积极购销,加强市场监管,维持正常市场秩序。



五、各地要建立健全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会商协调和信息报送机制,定期会商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有关工作,及时向省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作进展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4日











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推进大豆目标价格改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037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省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以实施“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为契机,认真总结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经验,探索推进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与政府补贴脱钩的改革,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合理引导大豆生产、流通、消费,促进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完善符合国情、省情和现阶段发展要求的大豆价格形成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市场定价。大豆价格由市场供求形成,政府不干预市场价格。



(二)保障收益。当市场价格下跌过多时,政府通过补贴保障种豆农民基本收益,稳定大豆生产。



(三)统筹兼顾。协调平衡大豆产业上下游利益,统筹利用国内外资源,妥善处理好政府和市场、当前和长远、中央和地方的关系,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协同推进。注重做好大豆生产、流通、储备、加工、进出口等各环节政策措施的配套衔接,保持市场总体平稳。



(五)公平公正。坚持多种多补、少种少补、不种不补,加强公示,提高透明度,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据实足额发放到合法实际种植者手中。



三、改革内容



(一)目标价格制定。目标价格由国家统一制定。大豆目标价格实行一年一定,于播种前公布。试点地区执行统一的大豆目标价格。



(二)市场价格确定。我省大豆市场价格为采价期内全省大豆平均收购价格,由国家统一监测确定。采价期为当年10月至次年3月。



(三)补贴发放。当市场价格高于目标价格时,不启动补贴;当市场价格低于目标价格时,启动目标价格补贴。



1.补贴标准。启动补贴时,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并确定我省每亩平均补贴额,补贴时依据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进行拨付和发放。



2.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本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实际种植者(包括农民、企事业单位等)。



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是指拥有同村集体、乡级以上政府或有关单位(林业局、地方农牧场等)签订的土地承包、承租或开发使用合同,且用途为非林地、非草原、非湿地的耕地上实际种植大豆的面积。



未经过申报、公示、审核的大豆种植面积,在国家和省有明确退耕要求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面积,在未经批准开垦的土地或者在禁止开垦的土地上种植大豆的面积不享受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对于在合法耕地上实施作物间种、套种大豆的,按照实际种植比例认定大豆种植面积。



3.面积核实。市、县政府组织统计部门于每年6月至10月对大豆实际种植者申报的大豆种植面积开展入户调查和地块实地核实工作,并将调查核实的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种植者姓名、流转地承包者和实际种植者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块等信息在行政村和屯进行公示,确保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数据真实准确。每年12月末前市、县统计部门将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调查核实数据报市、县政府审定后,将补贴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大豆合法种植面积等信息函告同级财政部门,作为当年发放大豆目标价格补贴的依据。



4.发放程序。省级财政在接到中央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国家拨付我省的补贴资金总额和统计部门统计的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测算分配补贴资金,并通过开设的补贴资金专户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各市(地)、县(市、区)、单位在接到省级财政拨付的补贴资金后15日内,根据同级统计部门提供的补贴对象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每亩平均补贴标准,通过粮食补贴“一折(卡)通”将补贴资金足额兑付给补贴对象,次年5月底前必须完成兑付工作。



5.补贴监管。补贴资金专户实行封闭管理。建立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公布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对于弄虚作假、挤占、截留、挪用和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和省纪委、监察厅《关于违反粮食补贴方式改革政策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有关规定依法惩处;对触犯刑律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问责。



(四)组织搞好大豆收购。引导具备一定加工、仓储和资金实力的市场主体积极参与大豆收购。研究制定相关预案,防止出现大面积“卖难”现象,加强收购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四、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省农垦总局、农垦各管理局和农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当地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当地实际,尽快制定完善本地切实可行的具体落实方案,明确任务、落实部门分工和责任,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完善和细化有关政策措施,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省物价监管局主要负责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配合做好市场价格监测、大豆生产成本收益调查核算等工作。省粮食局、发改委主要负责牵头做好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收购等工作。省财政厅主要负责牵头制定目标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补贴资金测算拨付和补贴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等工作。省农委主要负责组织好大豆生产,加强技术指导,增强我省大豆市场竞争力,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改革试点跟踪评估工作。省统计局和国家统计局黑龙江调查总队负责牵头做好大豆合法实际种植面积和产量数据统计调查及核实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统计局相关数据的衔接。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农垦总局主要负责组织做好大豆实际种植者和合法实际种植面积的调查核实、补贴资金兑付到户及补贴面积和补贴款公示、档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新闻单位要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省物价监管局、财政厅牵头做好改革的跟踪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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