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5〕28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通知》
黑政发〔2015〕28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对统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更好地发挥统计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思路,全面加强和改进统计工作
(一)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统计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提高统计能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提高统计公信力”为中心,以真实可信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化统计体制改革,完善统计制度,创新统计方法,夯实统计基础,增强配合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力求统计数据的准确、全面、可靠,做到依法统计、客观统计、真实统计。
(二)各级统计部门要努力使统计工作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需要,建立符合我省实际,满足各级党委、政府科学决策和社会公众需求,能够真实、客观反映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统计制度和指标体系。
(三)各级统计部门要积极探索统计优质服务的新途径。在运用好国家“一套表”联网直报平台的基础上,推动数据信息资源的整合、共享和应用,拓展建立监测评价系统、运行分析系统、数据查询系统,探索利用大数据分析研判经济运行情况,积极开展统计分析研究,加快建设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的现代化服务型统计。
二、深化改革,强化统计部门的职能作用
(四)加快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拓宽统计服务领域。各级统计部门要按照国家建立统一经济核算改革意见的要求,做好分市(地)、县地区生产总值(GDP)年、季统一经济核算改革,最终实行下算一级。要积极创新统计制度方法,加强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中蒙俄经济走廊”黑龙江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等中心工作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电子商务、旅游产业、文化消费、体育消费、健康养老服务业、科技服务业等新业态的统计监测,加强对重点领域投资、金融信贷风险、企业负责的分析,客观反映新常态下经济发展规律和特点。
(五)各级政府要把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地信息化建设重点规划项目,注重新技术、新媒介在统计发布中的应用,通过微信、移动客户端、网站等平台,推进对统计信息的开发利用。加强全省宏观经济数据库的开发与应用,加强网站建设,加快应用软件的开发,搞好网络运用与服务。
(六)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统计数据发布与使用。公布统计资料必须经过法定的统计部门、统计机构或统计负责人审核。基本统计数据由归口部门统一发布。人口、就业、城乡居民收入、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农业、畜牧业、投资、消费品等数据由政府统计部门负责发布。国土面积、资源、进出口、社会、文化、科技、财政、金融等数据由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新闻出版广电等单位必须使用公开的法定数据。
三、改进部门统计工作,理顺政府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七)各级统计部门要加强对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对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黑龙江省统计监督处罚条例》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要对统计工作负全责,要确定具有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承担统计工作并明确具体统计工作负责人,依法履行统计工作的职责。
(八)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推进部门统计向行业统计的转变;要依法履行向统计部门报送或抄送国民经济核算所需的统计、财务和业务等方面的资料;要加强对本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管理,避免部门内部的统计报表和指标之间的重要交叉,增强部门统计的统一性和科学性。各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项目要认真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九)各部门、各单位要配合和支持统计部门搞好基本单位名录库建设。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要按照《全国基本单位名录更新制度》的规定,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本部门掌握的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确保统计调查单位数据完整。各级统计部门要主动加强沟通协调,建立定期的工作联系制度,畅通信息共享渠道。
四、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行政
(十)各级统计部门要强化统计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统计法律意识。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各级统计部门要大力做好普法工作,营造全社会尊法守法的良好氛围。
(十一)依法统计,严格监督。各级统计部门和统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统计资料;依法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调查对象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统计资料。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强令或者授意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十二)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严肃查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把统计执法检查纳入行政执法目标责任制,每年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典型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和曝光力度,促使统计调查对象自觉接受统计调查,如实提供和及时上报统计资料。各级政府要支持统计部门的执法检查工作,不得干预对统计违法单位和当事人的查处。
(十三)强化统计执法工作。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要认真履行执法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使统计执法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各级监察、法制、司法行政等部门要配合统计部门共同做好统计执法工作。
五、抓好队伍建设,为政府统计工作提供组织保障
(十四)进一步加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各级政府要配齐、配强统计部门领导班子。在选拔、任免和调配政府统计部门领导干部时,要按照规定事先征求上级统计部门的意见,把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工作务实、善于创新的同志选进各级统计部门领导班子。
(十五)各级政府要重视和支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的规定,建立健全统计机构,不得非法撤并。乡镇、街道办事处要配备通晓统计业务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管理辖区内的统计事务;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需调动或调整的,要征得当地政府统计机构的同意。各行政村要明确会计兼职统计并负责统计工作。城镇社区要将统计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职责,设置专(兼)职统计人员。大中型企业要强化统计职能,建立健全综合统计,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工作负责人;小型企业可根据统计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
(十六)各级统计部门要努力提高统计队伍整体素质。通过加强业务培训,不断增强统计干部的业务能力。重视高素质、复合型统计人才的培养与使用,对出现空缺的职位,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考或招聘高素质人才,努力改善统计干部队伍的人才结构。深入开展统计职业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实事求是、严谨务实的工作氛围。
六、加强领导,为统计工作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
(十七)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统计工作在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中的基础性地位和作用,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同时要关心统计部门基础建设,解决实际困难,改善工作条件,支持统计改革,保证政府统计部门工作经费需要并列入财政预算,使统计工作经费支出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十八)各级政府要将国务院部署的涉及国情国力的大型普查和抽样调查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做到机构、措施、经费和人员到位,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各项调查任务圆满完成。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决定》(黑政发〔2006〕25号)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5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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