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4〕2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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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黑龙江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










黑政发〔2014〕29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省政府同意省文化厅提出的黑龙江省第六批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共计197处),现予公布。

有关市(地)、县(市)政府(行署)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黑龙江省文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划定并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树立统一的保护标志、说明和界标,建立记录档案,成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建设工作。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国发〔2005〕42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黑政发〔2006〕55号)精神,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妥善处理好文物保护和当地经济建设的关系,既要注重有效保护、夯实基础,又要注意合理利用、发挥效益,在保护利用中实现传承发展,切实做好重点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工作,努力开创全省文物工作新局面,为推进文化遗产事业发展和文化强国建设贡献力量。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1月28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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