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4〕2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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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的通知》










黑政发〔2014〕24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 《黑龙江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黑龙江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2014-2016年)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抓民生工程战略举措,继续加快推进我省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入园难”问题,促进学前教育科学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发展现状

(一)基本情况。自2011年起,全省大力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初步形成了政府主导、多元并举、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办园规范、师资达标、保教质量合格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截至2013年底,全省新建成幼儿园444所,其中省定项目129所;改扩建完成幼儿园1154所,其中省定项目1073所。目前,全省有各类幼儿园6950所,在园幼儿6055万人,教职工550万人,专任教师254万人,幼儿与教职工比为1294∶1。其中公办幼儿园1898所,在园幼儿2347万人,教职工155万人,专任教师9272人,幼儿与教职工比为1514∶1。与2010年比,公办幼儿园占幼儿园总数比重由21%提升到2731%,提高了631%;全省学前三年在园幼儿由499万人增加到6055万人,增加了近11万人;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由51%提升到7278%,提高了2178%。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得到有效扩充,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入园难”问题初步缓解,人民群众满意度明显提升。

(二)存在问题。虽然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成果显著,但仍然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学前教育三年普及率仍然过低,全省还有近28%的适龄儿童不能得到完整的学前三年教育;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建设滞后;教师编制及待遇问题亟待解决,公办幼儿园还没有按照1∶6的编制核定标准配齐教职工,专任教师缺口较大;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各地学前教育管理力量不足,管理制度不健全,还没有形成部门联动机制;幼儿教育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还需进一步克服。

二、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立足民生发展大局,坚持以落实政府发展学前教育职责为核心,以加强农村学前教育为重点,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比重,改革公共财政投入模式,着力破解学前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合理配置保教人员,不断提高保教质量,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三、发展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16年,在全省基本建成覆盖城乡、布局合理、就近入学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建立以政府投入、社会举办者投入、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投入机制,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办园质量普遍提高。

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农村地区以区县为单位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以上,基本满足城镇化过程中流动人口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经济欠发达的农村地区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覆盖率达到90%以上,基本满足留守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年度目标。

--2014年,全省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75%,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园总数的40%。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3%。

--2015年,全省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0%,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园总数的45%。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

--2016年,全省普惠性幼儿园比例达到85%,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占民办园总数的50%。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7%以上。

四、工作措施

(一)优化学前教育发展结构,提高普惠性幼儿园比例。

1 合理布局幼儿园。以县(市、区)为单位完善幼儿园布局规划,重点解决好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匮乏的县(市、区)、乡镇、城乡结合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和留守儿童集中地区的学前教育发展问题。考虑人口变化趋势,按照就近入园原则,合理布局幼儿园,确保幼儿及时、方便、就近入园。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2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通过发展公办幼儿园和政府购买民办学前教育服务相结合的方式,提高普惠性资源的比重。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政策,出台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实施办法,支持社会组织、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增强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的能力。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3优先发展农村幼儿园。公办幼儿园优先建设在农村适龄儿童规模较大的中心地带,以便尽可能带动和辐射更大范围的自然村、屯。继续深化农村学前教育投入及管理体制改革,在农村试点个人办园、村集体资助、政府奖补的办园体制。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负责。

(二)扩大公办学前教育资源,合理布局公办幼儿园建设。

1实施公办幼儿园建设工程。按照现行管理体制,由县(市、区)综合考虑人口规模和城镇化趋势,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的布局。按照国家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需求,2014-2016年支持各地新建、改扩建300所公办幼儿园,并纳入当地政府民生工程予以保障。其中,新建24所,由省发改委负责,每所支持250万元左右,市、县政府配套;改扩建276所,由市、县政府负责,省教育厅根据各地需求审核确定,按照同建同补、以奖代补原则,相关市、县先行投资建设,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根据各地改扩建项目建设进展情况,通过省级学前教育专项资金给予奖补支持。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2新建小区补足配齐幼儿园。各市(地)、县(市、区)依据《黑龙江省城市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指导意见》(黑建规〔2013〕16号)有关要求,对2013年6月13日后批建的小区,开展配套幼儿园的核查清理工作,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要补建,已挪作他用的要限期收回,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要在2015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权和使用权的移交。此项工作由住建、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

3完善城乡结合地区幼儿园建设。根据城乡一体化规划,统筹本地常住人口规模和外地流动人口变化趋势,加大公办幼儿园建设力度,延伸城市的公共服务功能,使城乡结合部的广大居民都能享受到均等公共服务,实现城乡结合部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4完成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继续将乡镇中心幼儿园建设作为扩大农村学前教育资源的工作重点,每个乡镇至少建设1所独立设置的公办幼儿园。充分发挥中心园的示范引领作用,带动分园和农村办园点健康发展。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5合理规划建设村级幼儿园。结合自然屯、村、乡镇合并情况和农村城镇化发展趋势,按照周边村屯适龄儿童人口规模、入园半径和最远村屯距离,科学规划村级幼儿园布局,将中小学闲置校舍改扩建成幼儿园,使农村适龄儿童能够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三)改革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1 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管办分离办园体制。为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改革办园模式。一是民办公助方式,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按照普惠园相关标准办园,政府给予一定的补助;二是公建民营方式,教育部门通过签订委托办园合同聘用具有办园资质的社会单位或个人经营幼儿园。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

2研究建立运行保障机制。市、县政府要切实落实发展学前教育的主体责任,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部门预算,完善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和可持续发展。创新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完善扶持部门、企事业单位、集体、部队办园等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具体办法,逐步建立政府扶持、举办单位投入与家长缴费共同分担成本的联合保障机制。在“入园难”问题基本缓解的地方,将学前教育的投入重点由基本建设及时调整到保障学前教育可持续发展的体制机制建设上来。此项工作由市、县政府统筹规划,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3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在统筹用好中央财政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加强全省学前教育的规划指导,省级发改、财政部门要继续分别对各地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给予补助,重点向农村、边远、贫困和民族地区倾斜。市、县政府要优化支出结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进一步拓宽学前教育经费来源,集中各方力量有针对性地解决公办幼儿园建设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问题。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发改等部门负责,市、县政府具体负责实施。

4进一步健全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学前教育资助范围扩大到5%以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资助对象实行免费教育。加强农村幼儿园在园幼儿营养改善工作,确保幼儿基本营养需求。此项工作由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

(四)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保教队伍整体素质。

1加快核定公办幼儿园教师编制。从2014年起,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黑龙江省幼儿园机构编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11〕67号)规定,核定全省公办幼儿教师编制,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充分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各类幼儿园教职工资质的监管。此项工作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2提高幼儿师资培养培训质量。根据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幼儿师资培养规划,以师德、能力提高为重点,建立满足不同层次和需求的培训课程体系。继续推进基地园跟岗实习和下派教师挂职,加强视导员、教研员和省级示范性幼儿园教师队伍高级研修培训。合理确定师范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规模,提高学前教育师范学生培养质量。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财政等部门负责。

3建立教职工待遇保障机制。公办幼儿园编制按标准配备到位后,在岗不在编教职工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按规定程序逐步理顺纳入编制内管理。切实维护幼儿教师工资权益,完善幼儿园教职工工资保障办法,做好公办幼儿园聘用教职工工资发放工作,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工资和社会保障由举办者依法予以保障。此项工作由机构编制、财政、教育行政等部门负责。

(五)加强学前教育管理,规范幼儿园有序运行。

1完善幼儿园法人登记制度。落实幼儿园法人主体地位,解决没有独立法人的公办幼儿园法人资格。对于没有取得办园资质的民办幼儿园,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规范管理,督促分阶段达标,短期不能达标的,要坚决清理。民办幼儿园在取得办园资质后,还应向民政部门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负责。

2建立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完善分类定级收费制度,县级教育行政、物价等部门通过各种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辖区内幼儿园分类情况及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监督和检查。此项工作由物价监管、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3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深入推进平安校园建设,加强幼儿园及其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建立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乡镇(街道)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积极参与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按照“谁举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严控、严惩针对在园幼儿的伤害行为。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等部门负责。

(六)尊重保教规律,提高教育质量。

1加强保教指导。完善幼儿园管理制度和评估机制,促进幼儿园保育和教育管理有序进行。强化幼儿园一日生活保教结合实践研究和指导,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2创新教育教学管理。加强教育行政管理指导与教科研服务,落实保教结合要求。建立区域和园本教研制度,依托城市优质幼儿园和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开展保教实践经验交流和教育教学研究。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四级教研网络,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建立学前教育教研员责任区制度,定期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3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对幼儿教育宗旨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幼儿教育的认识。深入落实教育部《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及时总结推广我省试点经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教育内容和方式。严格执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和课程标准,禁止在幼儿园从事违背教育规律的实验和活动,严禁小学举办各种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整治幼儿教育环境。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4优化育人环境。坚持软件和硬件环境协调建设,推动幼儿园的师资、班额、玩教具、园舍等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加强幼儿园资源环境创建与利用的实践研究和运用。开展好学前教育宣传活动,创设良好的社会氛围。此项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五、保障机制

(一)继续实行联席会议制度。各级政府要继续实行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建立政府领导、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工作机制,切实落实各部门在学前教育规划、投入、监管和保障公平等方面责任,研究解决实施行动计划中的重大问题。

(二)进一步完善学前教育督导机制。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把学前教育作为政府督导、部门督导和人大、政协督导的重点,把政府责任落实、教师队伍建设、经费投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容作为督导检查的重点。

(三)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情况通报制度,对进展缓慢、举措不实、力度不够的,加强指导和问责。对因管理不严或违法、违规操作等造成工程安全隐患或事故的,人为因素影响项目进度或延误工期的,挤占、挪用、截留、滞留、套取项目资金的,疏于管理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其他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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