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政发〔2014〕37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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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










黑政发〔2014〕37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现代职业教育,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更好地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为我省实施“五大规划”、发展“十大重点产业”培养技术技能人才,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全面深化职业教育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作用,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大力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一大批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为实现龙江振兴、富民强省提供人力资源支持。

(二)基本原则。

--政府推动、市场引导。既要发挥政府保基本、促公平作用,又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加强统筹、分类指导。统筹发展各级各类职业教育,加强行业部门对职业教育的指导。

--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重点提高青年就业能力。

--产教融合、特色办学。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校企深度融合,强化校企协同育人。

--质量立教、内涵发展。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文化基础和人文素养教育,提高人才可持续发展能力。

--系统培养、多样成才。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紧密衔接,加强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沟通,搭建多元互通的人才成长“立交桥”。

(三)目标任务。到2020年,形成适应发展需求、产教深度融合、中职高职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相互沟通,体现终身教育理念,具有黑龙江省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结构规模更加合理。中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33万人左右,专科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达到21万人左右。招生计划增量及存量调整原则上全部用于应用型本科院校,专业学位研究生招生占研究生招生总数的50%以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达到98%以上。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比例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比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稳步提高。

--院校和专业布局更加优化。调整完善职业院校布局,整合教育、人社部门和行业、企业等职业教育资源,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建设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科学设置专业,健全专业随产业发展动态调整的机制,推动职业院校专业布局与产业布局紧密对接。重点提升面向以现代农业、先进装备制造业、现代服务业为核心的黑龙江省现代产业体系建设、社会建设与社会管理、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人才服务能力,提高专业适应产业转型升级的覆盖面。建设黑龙江省少数民族文化传承创新示范专业点。

--办学水平稳步提高。引导并重点建设一批应用型本科院校、示范(骨干)和优质特色职业院校。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办学条件达到国家规定标准,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重点、特色专业(群)。人才培养水平大幅提升,办学条件明显改善,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拓宽职业教育师资培养渠道,提高“双师型”专业教师比例。建设一批能够兼具教学、生产、培训和鉴定等多种功能的综合实训基地,其中,重点建设50个左右共享型生产性实训基地,实训基地骨干专业覆盖率达到80%以上。职业院校基本建成标准化数字校园。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率分别保持在95%和90%以上。

--发展环境更加优化。省级现代职业教育制度基本建立,政策法规更加健全,相关标准科学规范,监管机制不断完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政策更加健全。全社会人才观念明显改善,支持和参与职业教育的氛围更加浓厚,“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和“人人皆可成才,人人尽展其才”的良好环境逐步形成。

二、加快构建具有黑龙江省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四)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以调整高中阶段教育结构为重点,扩大中等职业教育规模。各市(地)要建立高中阶段统一招生录取平台,统筹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确保职普招生比例大体相当。鼓励优质职业学校通过兼并、托管、合作办学等形式,整合现有资源,优化布局结构。推进县级中等职业学校与城市院校、科研机构对口合作,实施学历教育、技术推广、扶贫开发、劳动力转移培训和社会生活教育,重点推进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计划。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加强文化基础教育,实现就业有能力、升学有基础。

(五)创新发展高等职业教育。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要密切产学研合作,重点培养服务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沿边开发开放、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和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技术技能人才。加强社区教育和终身教育服务,将其打造成区域内行业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中心、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应用技术推广服务中心和继续教育中心。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符合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设置条件的技师学院纳入高等学校序列统筹管理。探索发展本科层次职业教育。结合我省实际,研究落实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建立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以产学结合为途径的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原则上中等职业学校不升格为或并入高等职业院校,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不升格为或并入本科高等学校,形成定位清晰、科学合理的职业教育层次结构。

(六)引导普通本科高等学校转型发展。以我省重点建设的6所特色应用型本科院校为引领,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发展,重点举办本科职业教育。本科层次职业教育重点服务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品升级,建设服务企业创新基地和特色专业技术研发协同创新基地。鼓励2000年以来新设本科学校和独立学院转设为独立设置的高等学校,定位为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建立高等学校分类体系,实行分类管理,加快建立分类设置、评价、指导、拨款制度。招生、投入等政策措施向应用技术类型高等学校倾斜。

(七)完善人才多样化成长渠道。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中高职衔接、综合评价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加快构建从中职、高职、应用型本科到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技术技能人才培养体系。探索推进对初中毕业生实行中职与高职贯通培养模式。侧重对涉农、学前教育、养老护理、健康服务、社区服务等专业的扶持。推进专科高等职业院校考试招生与普通高校相对分开,建立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制度。对于报考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艰苦行业及少数民族类专业的考生,可采取综合评价方式、择优录取。到2017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达到高职院校招生人数的60%以上。提高专科高等职业院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和本科高等学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的比例,职业院校与普通院校毕业生拥有同等升学机会,构建学生多样化选择、多路径成才的“立交桥”。到2020年,高等职业院校招收有实践经历人员比例达到20%左右。积极探索本科层次的职业教育以及培养专业硕士研究生的有效模式,建立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推进学习成果互认衔接。

(八)推进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灵活学习的制度,服务全民学习、终身学习。普通高中适当增加职业教育内容,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可承担区域内普通中小学部分综合实践课程,并面向社区教育机构开放。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继续教育和职业培训,帮助进城务工人员、复转军人和新型农民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推动一批县(市、区)在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改革发展方面发挥示范作用。各县(市、区)要将中等职业学校建成区域内的社区学院。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创新职业培训模式,建立开放、便捷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开展覆盖城乡的社区教育,做好健康教育及老年教育工作。重视培养军地两用人才,退役士兵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九)加快发展现代农村职业教育。发挥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示范作用,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升、保障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切实增强服务农业产业和新农村建设能力。率先建成具有世界水平、中国特色、龙江特点的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三、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十)规范、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创新民办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支持引导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民办职业教育;允许以资本、知识、技术、管理等要素参与办学并享有相应权利。依法规范民办职业院校在招生、教育教学等方面的办学行为,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教学过程,共同开发课程和教材等教育资源。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十一)健全企业参与制度。研究制定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劳动就业准入制度。深化产教融合,鼓励行业和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发挥企业重要办学主体作用。规模以上企业要有机构或人员组织实施职工教育培训和对接职业院校,提供学生实习和教师实践的岗位。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地。对举办职业院校的企业,其办学符合职业教育发展规划要求的,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支持。对职业院校自办的、以服务学生实习实训为主要目的的企业或经营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等优惠政策。支持企业通过校企合作共同培养培训人才。企业开展职业教育的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

(十二)加强行业指导、评价和服务。充分发挥省级行业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作用,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通过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把适宜行业组织承担的职责交给行业组织,给予政策支持并强化服务监管。行业组织要履行好发布行业人才需求、推进校企合作、参与指导教育教学、开展质量评价等职责,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十三)完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制定相关政策,落实职业院校专业设置和调整、人事管理、教师评聘、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办学自主权。职业院校要依法制定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章程和制度,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建立学校、行业、企业、社区等共同参与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制定校长任职资格标准。坚持和完善中等职业学校校长负责制、公办高等职业院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企业经营管理和技术人员与学校领导、骨干教师相互兼职制度。完善体现职业院校办学和管理特点的绩效考核内部分配机制。

(十四)促进多元主体职业教育集团发展。研究制定促进院校、行业、企业、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等共同组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支持政策,发挥职业教育集团在促进教育链和产业链有机融合中的重要作用。对接我省重点产业发展,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职业教育集团。

(十五)强化职业教育的技术技能积累作用。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15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室30个左右,共建实习实训平台要覆盖国家、省示范(骨干)院校的全部重点专业,其他职业院校要达到专业的50%以上,使其成为我省技术技能积累与传承的重要载体。职业院校教师和学生拥有知识产权的技术开发、产品设计等成果,可依法依规在企业作价入股。

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十六)加强德育和职业精神教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促进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重点培养敬业守信、精益求精、勤勉尽责的职业精神,牢固树立立足岗位、增强本领、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理想,养成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操守,增强劳动者的综合职业素养、法制观念和适应能力,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十七)加强职业院校内涵建设。

--加强示范(骨干)院校、优质特色院校建设。分层次推进职业院校科学发展,努力建成3所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品牌高职院校,建成4所省内一流、国内行业领先的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10所左右省内一流的优质高职院校。建设25所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20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10所左右省级特色中等职业学校。

--推进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形成具有黑龙江省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强化教学、实训相融合的教育教学活动,推行项目教学、案例教学、工作过程导向教学等实践性教学模式。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强化以育人为目标的实习实训考核评价。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建立健全课程衔接体系。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设立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试点专业项目。建立50个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推进专业设置、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相衔接,推进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的衔接,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科学合理设置课程,将职业道德、人文素养和创新创业教育贯穿培养全过程。

(十八)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全省职业院校高技术技能人才聘任制度,建立依据办学规模核定院校编制的动态管理制度,采取购买服务方式,鼓励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聘请企业管理人员和中、高级技能人才及能工巧匠等担任专兼职教师。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务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加强校长、教育教学管理、教研和科研人员培训,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到企业专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建设50个左右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地,提高企业实践考核标准,加强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提升培训质量。

(十九)提高信息化水平。以信息化带动职业教育现代化,制定全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政策规定、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方案、数字校园建设标准等。构建利用信息化手段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的有效机制,推动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促进教学模式改革与创新。依托“龙学网”建设职业教育资源和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由优质职业院校牵头,校企合作建设我省产业发展急需且满足技术培训需要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资源库20个,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加快推进全省中等职业教育全日制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实行学籍信息统一管理。

(二十)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拓宽对外合作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引进国(境)外高水平专家和优质教育资源,鼓励中外职业院校教师互派、学生互换以及合作办学,探索职业院校到国(境)外办学。推动与中国企业和产品“走出去”相配套的职业教育发展模式,注重培养符合中国企业海外生产经营需求的本土化人才。依据国家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开发与国际先进标准对接的专业标准和课程体系。服务我省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发建设,扩大与俄罗斯及东北亚地区国家职业教育合作,培养符合现代国际物流技术技能人才。探索发展中国家的职业教育援助,提升我省职业教育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力。

五、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二十一)加快依法治教步伐。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启动《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的修订工作,依法明确各级政府的职责,规范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办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成果法制化。加快推进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立法进程,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执法监督力度。

(二十二)完善职业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多渠道筹措资金,建立与办学规模和培养要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依法落实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建立和完善以改革和绩效为导向的全省职业院校财政拨款机制。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含免学费补助)。到2017年,各地公办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万元,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省财政将根据各地职业教育投入和绩效改革等情况给予综合奖补。重点支持示范(骨干)院校、优质特色院校和重点专业、实习实训基地、“双师型”教师队伍、信息化等建设计划实施。发挥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以及就业经费、扶贫和新型职业农民等各类资金在职业培训中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公告和预决算公开制度。

(二十三)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出资兴办职业教育。完善财政贴息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企业和个人通过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向职业院校捐赠的,其捐赠按照现行税收法律规定在税前扣除。企业要依法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能要求高、实训耗材多、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法收取企业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统筹用于本地的职业教育。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二十四)加强基础能力建设。编制黑龙江省“十三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中职和高职院校办学标准并实现基本达标。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引导高职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大型企业要加强所办职业院校基础能力建设。

(二十五)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建立高职院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或学费代偿制度,逐步建立职业学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对农林、水利、地矿、石油等专业学生的助学力度。完善面向农民、农村转移劳动力、在职职工、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农民工随迁子女等接受职业教育和培训的资助补贴政策,积极推行以直补个人为主的支付办法。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严查“双重学籍”、“虚假学籍”等问题,确保资助资金有效使用。

(二十六)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服务国家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和“两大平原”现代农业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积极发展现代农业职业教育,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大力培养新型职业农民。继续对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示范县和省部共建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项目进行专项支持。加快统筹县域职业教育资源和功能,提高职业教育服务区域产业发展以及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协调发展的能力。

(二十七)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认真执行就业准入制度,对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等一切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职业院校毕业生。制定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结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企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收入水平。鼓励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等制度。

六、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八)落实职责。完善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省直有关部门要有效运用总体规划、政策引导等手段以及税收金融、财政转移支付等杠杆,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协调和分类指导。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主要负责人是发展职业教育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的干预。推进管办评分离。建立职业教育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合力。省财政、教育部门每年要对市(地)、县(市)职业教育投入情况进行考核。

(二十九)强化督导评估。健全职业教育定期督导评估和专项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建立督导报告公布制度。省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发展职业教育、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实施示范(骨干)院校和特色院校建设、确保高中阶段教育招生职普比例大体相当、增加职业教育经费投入等方面进行督导,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逐步建立健全以行业、企业、非行政部门为主体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三十)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落实好职业教育科研和教学成果奖励制度。引导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职业教育宣传周活动。加强职教政策宣传,增加公众对职业教育的了解与认同。大力宣传具有应用技术和技能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在技术革新、工艺改进、产品升级、管理优化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重要贡献,引导社会确立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技术、尊重创新的观念,促进形成“崇尚一技之长、不唯学历凭能力”的社会氛围,提高职业教育社会影响力和吸引力。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31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推进时间

一、加快构建有黑龙江省特色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1

保持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招生比例大体相当,高等职业教育规模占高等教育的比例、本科高校招收职业院校毕业生比例稳步提高。

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2015年4月底前省级部门出台具体措施,2015年6月底前市(地)、县(市)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2

整合教育、人社、行业、企业等职业教育资源,优化布局结构。各县(市、区)要集中力量建设好一所中等职业学校。推动职业院校。专业布局与产业布局紧密对接。

省发改委、教育厅、人社厅、财政厅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2015年6月底前省级部门出台具体措施,2015年8月底前市(地)、县(市)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3

建设高等职业学校服务企业创新基地,启动特色专业技术研发协同创新基地项目,引导一批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向应用技术类型本科院校发展。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资委、工信委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4

建立职业教育春季高考制度,健全“文化素质+职业技能”、单独招生、综合招生和技能拔尖人才免试等考试招生办法,为学生接受不同层次高等职业教育提供多种机会。到2017年,通过分类考试录取的学生达到高职院校招生人数的60%以上。

省教育厅牵头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方案

5

推进终身教育体系与学习型社会建设。建立有利于全体劳动者接受职业教育和灵活学习的制度。面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残疾人、失业人员等群体,广泛开展职业教育和培训。帮助新型农民提升就业创业能力,建立开放便捷的职业教育培训网络和构建覆盖城乡的社区教育,做好健康教育及老年教育工作。

省人社厅、教育厅、农委、扶贫办、民政厅、财政厅、残联等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持续实施

6

在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基础能力和服务能力提升、保障体系建设等重点领域取得突破,切实增强服务农业产业和新农村建设能力。率先建成具有世界水平、中国特色、龙江特点的现代农村职业教育体系。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农委、扶贫办等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二、激发职业教育办学活力

7

支持引导各类办学主体通过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举办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民办职业教育,规范、引导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工商局、国资委、工信委

2015年底前出台落实国家相关政策的具体措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推进时间

8

制定地方促进校企合作的相关法规和政策,认真执行劳动准入制度。多种形式支持企业建设兼具生产与教学功能的公共实训基础。将企业因接受实习生所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符合现行税收法律规定税前扣除条件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资委、工信委、省政府法制办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出台具体措施

9

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与公办职业院校具有同等法律地位,依法享受相关教育、财税、土地、金融等政策。健全政府补贴、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地税局、国资委、工信委、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0

分类制定行业指导政策。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省教育厅、人社厅、相关行业、企业

持续实施

11

完善现代职业院校制度。

省教育厅牵头

持续实施

12

探索组建覆盖全产业链的职业教育集团。开展多元投资主体依法共建职业教育集团的改革试点。制定多方参与的支持政策,推动政府、学校、行业、企业联动,促进技术技能的积累与创新。推动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共建技术工艺和产品开发中心15个左右、技能大师工作室30个左右,共建实习实训平台要覆盖国家、省示范(骨干)院校的全部重点专业,其他职业院校至少要达到专业的50%以上。

省教育厅、科技厅、发改委、人社厅、国资委、工信委、知识产权局、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

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意见,持续实施

三、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13

加强德育和职业精神教育。促进职业技能和职业精神高度融合。

省教育厅、人社厅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4

努力建成3所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力的品牌高职院校、建成4所省内一流、国内行业领先的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10所左右省内一流的优质高职院校。建设25所国家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20所省级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10所左右省级优质特色中等职业学校。

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国资委、工信委

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15

坚持校企合作、工学结合,形成具有黑龙江省特色的人才培养模式。健全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制度。积极推进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现代学徒制试点,完善支持政策,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开展职业技能竞赛。

省教育厅、财政厅、发改委、人社厅、国资委、工信委

落实好国家相关政策,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推进时间

16

建立专业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联动开发机制,形成对接紧密、特色鲜明、动态调整的职业教育课程体系。设立产业技术进步驱动课程改革、真实应用驱动教学改革试点专业项目。建立50个中高职衔接专业教学标准和课程教学标准。

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

2015年底前出台教学标准,持续实施

17

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建立全省职业院校高技术技能人才聘任制度,建立依据办学规模核定院校编制的动态管理制度。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职务制度。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评审标准,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岗位。制定“双师型”教师认定管理办法,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实行5年一周期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落实教师企业实践制度。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升计划,建设50个左右高水平学校和大中型企业共建“双师型”教师培养培训基础,提高企业实践考核标准,加强培训课程体系建设,提升培训质量。

省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财政厅、国资委、工信委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18

提高信息化水平。制定全省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政策规定、职业院校信息化建设方案、数字校园建设标准等。由优质职业院校牵头,校企合作建设我省产业发展急需且满足技术培训需要的省级职业教育专业资源库20个,实现优质职业教育资源跨区域、跨行业共建共享。支持与专业课程配套的虚拟仿真实训系统开发与应用,推广教学过程与生产过程实时互动的远程教学。

省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财政厅、科技厅、国资委、工信委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19

加强国家交流与合作。服务黑龙江省陆海丝绸之路经济带开发建设,扩大与俄罗斯及东北亚地区国家职业教育合作,培养符合现代国际物流技术技能人才。探索发展中国家的职业教育援助,提升黑龙江省职业教育在全国乃至世界的影响力。

省教育厅、外办、交通运输厅、商务厅、哈尔滨铁路局等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四、提升发展保障水平

20

修订《黑龙江省职业教育条例》,依法明确省及以下各级政府的职责,规范职业院校、行业、企业等办学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将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创新成果法制化。加快推进促进校企合作的地方立法进程,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执法监督力度。

省政府法制办、各有关部门和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适时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21

新增财政教育投入向职业教育倾斜,依法落实地方教育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政策。全省公办中等职业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原则上不低于3000元(含免学费补助)。到2017年,各地公办高职院校年生均财政拨款水平不低于1.2万元。省财政将根据各地职业教育投入和绩效改革等情况给予综合奖补。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职业教育经费绩效评价、审计监督公告和预决算公开制度。

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发改委、国资委、工信委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2015年1月底前出台标准,持续实施



序号

工作任务

责任单位

推进时间

22

健全社会力量投入的激励政策。完善财政贴息贷款、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健全民办职业院校融资机制。探索利用国(境)外资金发展职业教育的途径和机制。

省财政厅、教育厅、人社厅和各市(地)、省直管县(市)政府(行署)

持续实施

23

编制“十三五”职业教育改革发展规划。落实国家中职和高职院校办学标准并实现基本达标。实施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引导高职院校深化办学机制和教育教学改革;重点支持中等职业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实训基地,开发优质教学资源,提高教师素质;继续实施中等职业学校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

2016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24

完善资助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公平公正、多元投入、规范高效的职业教育国家资助政策。建立高职院校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的国家助学贷款或学费代偿制度,建立职业学校助学金覆盖面和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省财政厅、教育厅、发改委、人社厅、农委、民委、扶贫办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25

加大对农村职业教育支持力度。建立公益性新型职业农民培养培训制度。继续对国家级农村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示范县和省部共建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项目的专项支持。

省教育厅、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农委、扶贫办等

持续实施

26

健全就业和用人保障政策。完善职业院校合格毕业生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办法。全省各级政府要创造平等就业环境。

各市(地)、县(市、区)政府(行署),省人社厅、教育厅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五、加强组织领导

27

落实政府和部门职责。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减少部门职责交叉和分散,减少对学校具体事务干预。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

持续实施

28

健全职业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职业教育办学、管理和评价,逐步建立健全以行业、企业、非行政部门为主体的第三方评价机构。

省教育厅牵头

2015年6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29

营造良好环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研究完善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表彰奖励制度。引导主流媒体加大宣传力度,定期组织开展职教宣传周活动。

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省教育厅、人社厅、省政府法制办

落实国家相关政策,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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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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